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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2
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的规定
按照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 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 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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