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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炎陵县法院网

浅谈强制执行山场林木经营权的几点思考

作者:廖超光  发布时间:2008-06-16 11:25:57


    内容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能否作为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是法院相当一批数量的执行案件能否执行完毕的关键。法律学术界对此是争论不休,各抒已见。《物权法》的颁布使之虽稍有眉目,但仍不明朗。

    关键词:执行、山场林木经营权、林木经营、

    近几年来,国家对农业投资增大,农民逐渐富裕起来是有目共睹的。但我院处于山区,所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对象山农的履行能力仍十分低下,案件的执结率只有40%,此类案件又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5.8%以上。他们住在大山中虽拥有大量的森林资源,因交通不方便及国家砍伐量的限制等因素,他们的收入只是靠卖山林木材,仅能维护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根本没有能力来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有的案件竟然拖延十几年都没有履行完毕,造成了我院积压了大量案件不能执行。现行法律因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法学理论界对此情况也是众说纷纭,一些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项物权,因是物权的一种就可以强制执行,一些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他物权,而非自物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针对此情况,笔者试就强制执行山场林木经营权浅显的谈几点看法。

    一、山场林木经营权基本内涵

    山场林木经营权也可称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属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之一,在《物权法》中归类于用益物权之中。山场林木经营权包括对山场使用、收益和对林木收益两个部分。林木归属于承包者所有,山场归属于集体或国家所有,承包者因承包合同享有山场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所以山场林木经营权是指承包者承包经营集体、国家所有的山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的一种用益物权。

    二、山场林木经营的特点

    山场林木经营以下几个特点是很利于强制执行的。

    1、风险小。因山林面积大和林木生长周期长的固有规律决定了山林投入的资金、劳力、物力相对与耕地而言是比较大的,山林除人畜的破坏较大外,病虫等自然灾害威胁则很小,而且现有技术也完全有能力预防和避免这种损害的发生。因此它的经营风险是非常小的。

    2、收益大。林木的生长周期虽然较长的,杉木成熟需二十年才能成材,抚育间伐期在十年左右,即使是丰产林成熟期也需十五年以上、毛竹需三年以上才能间伐六年即可成林。但由于它们自然生长的规律决定了给人们的回报却是丰厚的。据林政人员反映,向世行贷款造林的是180元/亩,还贷时是360元/亩, 每亩收益最大却能达到每亩9-10M3 以上,计币4000元以上,毛竹的回报更大。

    3、技术含量小。山林经营中除毛竹的栽种需含一定的技术外,其他松杉的栽种技术却是很简单。

    三、强制执行的可行性

    1、山场林木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由于山场林木经营的特点适合于一般普通的社会公众经营,社会公众也看重此中的高回报低风险也很乐意取得经营权。况且众多的企业在经营木材加工方面,积累了一定生产经营经验,开拓了木材被利用形式,及在木材加工上的低损耗、反复利用方面取得成功,不仅为山场林木的经营拓展了市场,同时也促进了山场林木经营权向市场化发展。因此,法院强制执行山场林木经营权也有了一定的基础,是强制执行山场林木经营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2、山林经营模式已是“分林到户”, “谁种谁有”、“树随地走”的产权政策业已得以落实。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稳定山林权属、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即明确了山林的界线权属又肯定了林农对责任山的收益分配关系,这是强制执行山场林木经营权的前提。《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阻碍和强迫的规定是出于对土地承包者的保护和对农民最低生存标准的保障为目的的,而林农获得林地承包经营的面积较大,只须执行其家庭拥有的部分或当事人个人拥有的林地面积就足以清偿债务,对其家庭生活不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所以强制执行并不违背立法宗旨。

    3、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许可了林地经营权可以流转。同时也是强制执行山场林木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如:1987年国务院第一次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政策,1988年4月修改《宪法》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条款。1993年出台的《农业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少数经济发达的地方,本着群众自愿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1995年出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依法保护并合理开发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和海洋资源,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1995年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对森林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变动初步进行了规范。1998年4月修改出台的《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2002年8月29日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特别是《物权法》的颁布,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不仅可以转让,而且可以担保、抵押、作价入股。这样从法理上分析,虽然立法本意并不是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中担保、抵押、入股权利全线放开,仅是在规定的局部范围,但即使在此局部范围中如果一旦发生纠纷, “土地使用权”也必然成为争议的标的和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从而打破了以往土地承包权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格局。 

    四、强制执行山场林木的程序与步骤

   强制执行山场林木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须由享有审判资格的审判人员组成。

    1、调查。首先必须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山场座落、面积、树种和生长情况、经营年限、四界及世行贷款情况,从而可以有选择的挑选其中净价值较高的某块山场作为执行的标的物。

    2、查封。因山场面积较大等原因,法院不可能进行实际查封,只能通过活查封来达到目的,即将查封裁定送达给被执行人所在的村组、乡政府、林业部门。相关部门则负有协助义务,及时冻结被执行人因山场取得收益(如公益林补助款、砍伐指标的下发等等)及相关流转手续。同时执行人员应当收缴被执行人的承包经营权证,待执行完毕后予以退还。

    3、评估。评估应当分为两个部分进行,一是对被查封山场中已有林木的价值评估,二是对被查封山场的净山场的可期待收益价值的评估。

    4、拍卖。此时分步进行:(1)、劝说当事人自行将其获得的经营权以转包、出租、转让的方式流转给他人经营来取得一定财产用以抵偿债务。也可以上述方式将经营权以一定价值流转给对方当事人直接抵偿债务。这种方式不存在强制性,故此经营年限、经营权价值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2)、经做工作被执行人不同意以第(1)项方式进行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经营权拍卖,所得价款冲抵执行款及各项费用,如有多余的应退还给被执行人。拍卖工作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进行。(3)、拍卖不成功可依最高法院的《关于如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强制管理的方式裁定给申请执行人进行管理。此时应以评估出来的价值进行裁定。申请人无能力管理或不同意自行管理的应解除查封退还给被执行人。

    四、亟待解决的问题

    1、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当事人自行流转他人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流转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除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变更承包人的行为还尚须取得政府的支持。

    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却无直接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至今法学理论界也争论不休。而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其是集体成员的身份或依合同而取得,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经营权后,村组、政府提出法院行为违反合同自愿原则的话,则法院无权强制村组或政府作为发包方和另一个承包人签订合同。因此,法院须取得人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意与支持,以协助执行的方式将经营权予以变更。

    2、当事人经营山场的已有林木及经营山场的价值评估、拍卖问题。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关来进行评估和拍卖,但因承包人的不同,受其投入、技术、管理、气候、市场等情形的影响,同一块地的收益是不相同的。所以评估部门作出的评估,其水分是很大的,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评估部门,其评估结果会不一致。

    3、林木许可砍伐问题。林木砍伐须经林业部门在规划范围内许可,但为法院执行效率及使对方当事人得以获得赔偿,维护法律的威严,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须林业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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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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