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 《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出,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二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从付费模式来看,PPP项目可以分为三类:(1)使用者付费项目;(2)使用者付费加一定政府补贴的项目;(3)政府付费项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所以,依照现行法律法规,PPP项目中使用者付费项目和使用者付费加一定政府补贴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依照现行采购政策,PPP项目中使用者付费项目也属于广义的政府采购。 三答: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操作流程进行规范。PPP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 四答: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范围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广泛,“PPP项目政府采购”的对象仅为为社会资本方。 政府采购与PPP项目采购的主体均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两者均需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有效竞争的原则。PPP项目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但是可将其归入广义政府采购的范畴。政府采购适用的法律体系,同样适用于PPP项目采购。 政府采购的对象主要有三大类:货物、服务、工程。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PPP项目采购适用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不适用于PPP项目采购。 PPP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专门印发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等工作需要。 五答: 随着PPP模式的大力推广,在财政部的主导下,一系列政府采购法与PPP模式相匹配的制度体系也加快出台。PPP项目采购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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