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尸”这个词是算是近几年才兴起的词,一般被指那些酒吧醉酒之后被倒在路边的少女,被人“捡”回去开房,向这样的情况在一些酒吧门口时常发生,在晚上专门有人在门外蹲守,捡拾那些喝酒醉得像尸体,不省人事的女生,女生一定清楚自己的酒量,千万不要喝醉,只和绝对信任的人一起,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
12月9日,小编了解到,女子在酒吧喝得烂醉如泥,两名男子趁机想入非非,并将女子带回出租屋,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非分之想遭拒后,其中一名男子恼羞成怒,竟使用暴力殴打女子,并抢走女子手提包内的现金。近日,广西玉林北流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二年十一个月。
案情回顾:今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梁某某在某酒吧饮酒,见到同在酒吧内的被害人向某某已经喝醉。两人商量后,由梁某某将向某某带到颜某某租住的楼房内。期间,颜某某欲与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向某某拒绝。
被拒后,颜某某便持木棍殴打向某某,强迫向某某使用手机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款给颜某某,因向某某的手机银行账户没有存款而未得逞。之后,颜某某仍继续殴打向某某。
最后,颜某某搜查向某某的手提包,将包内的400元钱拿走,并放置在该租住房内的床垫下面。至当日凌晨5时许,向某某才离开该租住房。事后,颜某某、梁某某各分得赃款200元。经北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向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在调查阶段查明,颜某某系累犯,其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北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次犯案。
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了抢劫罪。颜某某、梁某某共同故意实施抢劫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颜某某积极实施暴力殴打被害人、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颜某某、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做出判决:因犯抢劫罪,被告人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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