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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最大看点之一:小股东终于可以查账了!

新的公司法修订案通过以后,小股东查账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股份公司的小股东,可以合理合法查账,其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得到了更加有效地保护。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当中,由于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小股东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于小股东而言,如果想要知道大股东有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想知道大股东在财务管理、资金支配方面有没有玩猫腻,只查阅财务报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财务报表披露的信息有限,只有深入查阅公司的账簿以及原始财务凭证,才可能从中发现一些问题和线索。

但是过去,小股东查账这件事情是有障碍的。因为按照老《公司法》的规定当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可以查账,但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却不能行使这一权利。
2014年那一稿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知情权范围上存在一些不同。股份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法定权利并不包括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
具体说来,老《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同时老《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可以看出,老《公司法》97条规定的股份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只涉及到财务会计报告,并不包括会计账簿。这也就意味着,股份公司的股东是没有法定权力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因此股份公司及其大股东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小股东查账。
这种股东权利规定的差异,在当时应该有一定的特定考虑,比如说考虑到股份公司股东众多,会给公司增加额外工作量,以及有可能出现公司商业机密外泄。不管这种立法的考量背后有什么深意,实际情况就是,过去给股份公司的小股东维护合法知情权造成了困难。
根据公司法最新的修订案,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与此同时,如果股份公司的股东要求查账,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和程序:
一、股份公司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第三、股份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一来,股份公司的小股东,只要自己符合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或者可以征集到符合法定最低持股比例的股份数量,就可以提出查阅公司的账本了。有一点大家要注意,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这个比例是公司法的法定上限,任何公司的章程对于查账发起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约定,是不能高于3%这个标准的。
就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而言,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特别对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从制度上为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一点,可能是新公司法最大的看点之一。
这一点进步和突破,也可以让很多小股东欢欣鼓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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