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压载水及沉积物的监督管理
这部分是各界比较关注的热点,如何检查,检查程度如何?按照公约的要求如果证书,记录有效,船长和船员熟悉程序,将不开展详细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第9条 船舶检查
1 适用于本公约的船舶,在另一当事国的任何港口或近岸装卸站时,应接受该当事国正式授权官员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遵守本公约的要求。除本条(2)条规定以外,任何该种检查应限于:
(a)检验船上是否有有效的证书,如有效应被接受;和
(b)检查压载水记录簿,和/或
(c)根据本组织即将制定的导则对船舶的压载水进行采样。但对样品进行分析需要的时间不应作为延误船舶营运、行动或离港的理由。
2 如果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或有确凿证据表明:
(a)船舶的状况或设备实质上不符合证书资料,或
(b)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压载水管理的基本程序,或未执行该程序。则可以进行具体的检查。
办法中整个第六章都是关于检查的要求规定。并提出在以下十一种情况开展取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可以进行采取九种处罚措施:(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责令船舶离港;(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禁止船舶排放压载水;(九)要求船舶将压载水或沉积物排放至压载水和沉积物接收设施。
由于目前压载水的取样检测不能达到精确的分析结果,办法中要求快速检验后还需要送至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实验室应当具备国家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其检测项目应当覆盖船舶压载水、沉积物检测,检测方法应当采用国际公认的检测标准。相信以后实验室也将成为一个大的行业,各位业界的朋友,抓紧申请。
十五种需要取样的情况
一)《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丢失、无效或过期;
(二)缺少经船旗国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三)缺少《压载水记录簿》或《压载水记录簿》内容不符合公约的要求;
(四)《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不能反映船上压载水的实际情况;
(五)船舶状况或其设备详情与《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和《压载水管理计划》不符,或未经维护保养;
(六)船上未依据公约要求指定负责压载水管理的高级船员;
(七)船长或指定船员不熟悉其职责或与压载水管理相关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此类操作;
(八)关于违反公约和本办法的第三方报告或投诉;
(九)未按《压载水管理计划》或操作说明的要求使用压载水管理系统;
(十)未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影响船舶压载水管理能力的事故或缺陷;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排放压载水;
(十二)船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船上压载水操作符合公约要求的意外或例外情况(如适用);
(十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超出系统设计限制参数范围;
(十四)船舶办理进出口岸申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船舶压载水报告单》;
(十五)来自发生赤潮、藻华等水生物爆发区域的船舶。
最后提一项建议,办法要求的《船舶压载水报告单》是中文版本,考虑到报告的船舶来自世界各地,建议正式办法中应提供中英双语版本。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下载地址:
https://pan.baidu.com/s/14oGnjobw3HoYRVM0Kcir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