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纳税问题汇总一

纳税问题汇总一  

2011-07-30

1.   预提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2

2.   多报亏损属偷税行为吗?... 2

3.   补缴的养老保险可否税前列支?... 3

4.   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 3

5.   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3

6.   经济补偿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3

7.   超值赔款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3

8.   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特殊情况不允许税前扣除... 4

9.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该计为成本还是费用?    4

10.  随工资发放的医药费要纳税吗?... 4

11.  三包”收入应缴增值税... 4

12.  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如何扣除... 4

13.  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

14.  土地出让价款不可随意摊销... 5

15.  发票填错时间还能抵扣... 5

16.  取得创新基金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5

17.  向“自家人”出租房产也缴税吗... 5

18.  包工建房按总造价缴税... 5

19.  灯箱制作费不能在广告费中列支... 6

20.  自产鲜奶属于免税农产品吗... 6

21.  合伙企业欠税能否拍卖家庭财产... 6

22.  仓库受灾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6

23.  话费优惠属于商业折扣... 7

24.  先租赁后转让属于融资租赁... 7

25.  债转股企业以物投资不纳税... 7

26.  拆卖旧机动车免税吗... 7

27.  个人合作建房勿忘税收成本... 7

28.  公费旅游要扣个税... 8

29.  农产品加工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8

30.  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怎么扣... 9

31.  我们是否多提了抵账资产折旧... 9

32.  同为代垫费用缘何纳税不同... 9

33.  流通股东获取对价所得不缴税... 10

34.  取得一次性内退款如何缴个税... 10

35.  货运代理费能抵扣进项税吗... 10

36.  约定完工付款为何让我按月申报... 10

37.  日常工作餐如何列支?... 11

38.  职工的死亡赔偿金、家属抚养费、丧葬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1

39.  房地产项目完工后发生的土地征用费只能在实际发生当期扣除    11

40.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促销费该如何纳税?... 11

41.  按照审计决定补缴的税款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 12

42.  合同违约金在税前列支是否需要合法的票据?... 12

43.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增注册资本量化到股东,股东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44.  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等费用如何列支    12

45.  企业员工数量不固定,如何确定企业计算计税工资人数    13

46.  这项收入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13

47.  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属于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    13

48.  销售旧机器是否缴纳增值税... 13

49.  对煤气公司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应征收什么税... 14

50.  快捷办理出口货物认定... 14

51.  白酒原料难分清消费税率咋确定... 14

52.  出口一次性木制筷子能否免税... 14

53.  增值税免抵城建税照收... 15

54.  一起纳税争议是如何解决的... 15

55.  债务豁免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6

56.  “以物易物”收到补价如何做账... 16

57.  税法有变动账务要调整... 17

58.  这两家企业的所得税应由谁管理... 17

59.  高校劳务收入有何税收优惠... 18

60.  代购货物需同时具备三条件... 18

61.  一次性收取八年租金怎样纳税... 18

62.  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缴营业税吗... 18

63.  企业合并存货缴税需细察... 18

64.  IC卡门票也属发票范畴... 19

65.  出租不动产收管理费要缴税... 19

66.  房款提前结清应及时确认收入... 20

67.  退休情况不同纳税规定各异... 20

68.  铁路运输费哪些可以抵扣... 20

69.  新办商贸企业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 21

70.  买"自己"的房产要纳税... 22

71.  补交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 22

72.  纳税担保要符合要求才行... 22

73.  取得赔偿金也要缴税吗... 22

74.  工程分包人使用自产品怎样缴税... 23

75.  捐献中奖款为何还补税... 23

76.  汇算清缴需注意扣除限额... 23

77.  同时符合三条件销售旧车不纳税... 24

78.  购买税控收款机税款可抵扣... 24

79.  核定应纳税额要依法定顺序... 24

80.  捐赠类型不同纳税调整各异... 25

81.  失发票怎么办... 25

82.  减免税期间为什么还要缴税... 26

83.  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缴所得税吗... 26

84.  转让公路收费权应缴营业税... 26

85.  退还代开发票能否退还税款... 26

86.  整体资产转让要缴所得税吗... 26

87.  当年未计损益来年不能补提... 27

88.  查封行为解除后可得利益不赔偿... 28

89.  设备转租收入别忘缴税... 28

90.  购买返程车票允许税前扣除... 28

91.  既是真发票为何还受罚... 28

92.  加油棚是否缴纳房产税... 29

93.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29

94.  建筑安装业务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29

95.  演员拍摄广告和参加商业演出该缴纳什么税?... 29

96.  境外企业提供的境外宣传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    30

97.  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增加的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30

98.  受捐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折旧... 30

99.  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可否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31

100.     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估价转让房地产后,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31

101.     外企装修厂房费用五年摊销... 31

102.     "老外"购置房产不免城市房地产税... 31

103.     提取管理费注意申请时限... 31

104.     一个咨询电话挽回损失20... 32

105.     转租收入要缴房产税和营业税吗... 32

106.     商场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怎样缴税... 32

107.     向灾区捐物税收如何缴... 32

108.     天然肠衣出口退税率是多少... 33

109.     保险手续费按什么标准扣除... 33

110.     营养奶可按鲜奶缴税吗... 34

111.     个人纳税热点问答(二)... 34

112.     个人纳税热点问答(三)... 34

113. 个人纳税热点问答(四... 35

114.     供电企业享优惠进项转出有新规... 35

115.     补缴增值税款交清税费附加... 36

116.     虚报亏损按新规定处罚... 36

117.     纳税抵押物能够出售吗... 36

118.     装修费用可否税前列支... 36

119.     豁免的债务还要缴企业所得税?... 36

120.     纳税抵押物能够出售吗?... 37

121. 丢失发票后的处理方法... 37

122. 业经营后尚未有收入,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37

123. 对外捐赠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37

124. 校内开超市不免税... 38

125. 贷款担保本息不得税前扣除... 38

126. 个人开门诊要缴哪些税... 38

127. 收到庆典礼物如何缴个税... 38

128. 处置债权所得应缴税... 39

129. 转移利润要受罚... 39

130. 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损失扣除需按新规... 39

131. 申报损失扣除注意三个步骤... 40

132. 账外经营部分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40

133. 先租赁后转让如何缴税... 41

134. 尿素增值税不再先征后返... 41

135. 超重运费是否可以抵扣... 41

136. 转让公路收费权应缴营业税... 41

137. 后勤单位改制的评估减值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41

138. “工效挂钩”工资应当如何扣除?... 41

139. 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42

140. 采购废旧轮胎如何取得发票... 42

141. 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税款追征由谁处理... 43

142. 电信公司的话费优惠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43

143. 私营公司如何运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43

 

 

1.   预提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2年末预提广告费用10万元,但申报所得税时未作纳税调整。税务人员指出,该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此,企业认为其长年打广告,因而计提的广告费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能够税前列支。
  问:预提广告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2]84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纳税申报的扣除要真实,申报的扣除应遵循确定性原则。此外,《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字[2002]18号)又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或待摊。
  因此,该企业预提的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多报亏损属偷税行为吗? 


  问:我们是一家地方热力发电公司。近日,我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我公司申报的年度亏损额477万元中,存在以下虚报亏损的现象:
  120038月发生的一笔变压设备遭雷击事故损失136万元已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生产费用账户中列支,但保险公司对该事故支付的90万元赔款却未冲减生产费用,而是一直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上;
  2.融资租赁租入的供电设备租金26万元在生产费用账户中直接列支;
  3.为本市一私营企业作贷款担保人,因该私营企业倒闭未按合同归还贷款而发生的担保损失50万元在生产费用中直接列支。
  对我们以上做法,我市国税稽查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我公司多报亏损属偷税行为。于是以我公司多报亏损额902650166(万元)推算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166×33%=54.78(万元)为我公司的偷税额,决定对我公司处所偷税额1倍的罚款,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请问:以上3笔业务支出真的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我们是一家亏损企业,即使以上3笔业务没有在税前列支,我们仍然亏损311万元,根本不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为什么国税稽查局要按偷税对我们进行罚款呢?
  答:首先,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和第八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二条的规定,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以及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而承担的本息均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你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了166万元支出,属于多报亏损的行为。
  其次,对你公司多报亏损的行为能否按偷税进行处罚,可先看一看国税稽查局即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你市国税稽查局根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规定,企业多报亏损,虽然未造成当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结果,但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除调减其亏损额外,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第一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虚报亏损,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因此,国税稽查局把你们虚报亏损的行为作为偷税行为并准备以此进行处罚似乎符合有关规定。
  然而,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什么是“偷税”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也就是说,构成“偷税”要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要具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二是要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缺少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均不能算做偷税。而你公司虚报亏损166万元,有可能造成以后年度少缴税款,而现在尚未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缺少构成偷税的一个必要条件,所以不能定性为偷税。
  也许你还要问: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就不算数了吗?我们认为,这两个文件的法律地位不能与《税收征管法》相比,当其与法律相冲突的时候,理所当然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对你公司虚报亏损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自200151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后,对纳税人虚报亏损的行为,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调整账务外,还应对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若你市国税稽查局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的规定,对你公司虚报亏损的行为按偷税进行处罚是完全错误的,你们可以依法进行复议或进行诉讼。

 

3.   补缴的养老保险可否税前列支? 


  前不久,淮源冶化集团公司好不容易将全集团近千人2001年和2002年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69万元缴到社会保障局,可地税局却不同意其在2003年度税前列支。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6]79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前年度应列支而未列支的费用,以后年度不得再补列。
  问:补缴的养老保险可否税前列支?

  答:其实,对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否在税前列支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要按新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规定:自20031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因此,淮源冶化集团公司在2003年补缴2001年和200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税务机关若认为补缴的金额过大,可以要求其分若干年分期扣除。

 

4.   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初,公司投资了两家企业,所得税率与我公司相同,投资成本分别为500000元、800000元。20034月,收到股息30000元;11月,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将上述股权转让,分别取得价款550000元、600000元。请问:上述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为便于理解,假定你公司投资的两家企业分别为A企业和B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也包括投资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及股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转让A企业股权的所得为50000元(550000500000),转让B企业股权的所得为-200000元(600000800000)。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息收入及转让股权投资的损益应转入本年利润。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据此,你公司可以在2003年度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为80000元(投资转让所得50000+股权收益30000),另外的损失120000元(20000080000)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上述业务,会计上当年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0000元(50000200000)、股息收入30000元,影响利润共计-1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股息收入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8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80000元,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因此,你公司在申报2003年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
  如果你公司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并预计在以后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该时间性差异,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3960012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0

 

5.   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位读者问:当地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对外投资时向银行借款200万元。企业将2003年度发生的11万元利息支出,列入当年度财务费用。而税务机关却要求企业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利息支出记入相应的投资成本,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解。税务干部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税务干部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这个新规定执行的时间是从200311日开始。

 

6.    经济补偿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日前,我公司给3名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发放了内部退养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共3万元。请问:这3万元补偿费可否在税前全部扣除。
  河北省南皮县某公司会计 小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所以,这3万元可以扣除。

7.    超值赔款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前不久发生一起意外事故造成一些财产的损失,全部损失价值5万元。这些财产均已投保。保险公司给我公司赔款7万元,请问,超出部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保险公司赔款大于损失的部分属于营业外收益,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赔款超出部分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计征企业所得税。
 

8.   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特殊情况不允许税前扣除 

 

  问: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374号)文件的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9.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该计为成本还是费用?  

 

  问: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我公司借款发生的财务费用该计入房产成本还是销售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10.  随工资发放的医药费要纳税吗? 

 

中国税务报:
  我是县烟草公司的一名会计(兼办税人员),自1998年以来,我公司一直是全省烟草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1999年,我公司实行医疗费包干制度,并规定药费基数每人每月为30元;在此基础上,一年工龄再增加5元。按月随工资发放,照此计算,平均每人每月药费108元。对于这部分随工资发放的职工医疗补贴,我公司自1994年以来一直未计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税范围。我们执行的依据是:豫地税发[1994]75号文,河南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医药费包干随工资发放的部分,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合理的部分予以扣除。然而,今年我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在检查时要求就我单位职工随工资发放的医药费缴纳个人所得税,2001年度共补缴8000多元,不知该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你县地税局稽查分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第三款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此规定自199811日起执行。故你公司自199411日~19971231日期间执行原政策是正确的。但自1998年以来应依照新政策,即上述文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对你公司随工资发放的医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11.  三包收入应缴增值税 


  日前,河北省丰宁县国税局对某商场销售电器时从电器生产厂家取得的电器保修收入进行了补税处理。该商场财务人员却不清楚此项经济业务该缴什么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专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商场销售电器而从电器生产厂家取得的保修收入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入备件用于在建工程要缴税吗?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不久,我公司购入一批备件(已入库),并取得了普通发票。不久我公司新增一套生产设备,将已入库的备件用于在建工程。请问,我公司的行为是否应纳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10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您所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按照规定是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所以在备件用于在建工程时,也无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根据以上资料,你公司的备件是购买的,而不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所以购入的备件用于非应税项目,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12.  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如何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91号)文件的规定:
     
1)主管部门当年收取管理费使用有结余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金额,结余不再征税。
     
2)企业主管部门突破税务部门核定的额度而多收取的管理费,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征税后的余额抵减下一年度收取额度。
     
3)企业当年收取的管理费未上缴主管部门的,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管理费,不准在税前扣除。

 

13.  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对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421号)文件的规定:
     
1)集体、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均需经过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资产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37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3)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
     ①
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②
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包括:现金、物资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被盗损失。
     ③
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
     ④
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依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坏帐损失。
     ⑤
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企业发生在2003年度以前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按《关于印发<对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421号)文件规定申报扣除;200311日以后形成的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四条要求,及时申报扣除,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申报扣除。 

 

14.  土地出让价款不可随意摊销    

 

  问:我公司于2002年开业,为制造型企业。2004年底因经营需要,需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调增。因公司资金紧张,我们特聘请一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公司所占用土地给予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调资资本。请问会计师事务所所评估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否享受税法所规定的关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的摊消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我公司2003年底购入奥迪轿车一辆,请问汽车的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几年?当地税务机关告诉我们按10年执行对否?

  天津市嵩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马福元

  答:第一个问题,你们不能享受税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二个问题,汽车的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5年。 

 

15.  发票填错时间还能抵扣吗    

     

  问:我们单位经常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现在申报的时间必须要填一个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我填写的时间把发票号码给填错了,请问因为抵扣清单而填错了,这张发票就不能抵扣了吗?

  读者小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16.  取得创新基金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问:我公司在2004年获得创新基金数万,是否应缴企业所得税。这笔款项是否属于税法所说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款,财政和税务机关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款具体有哪些?

  读者王朋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您企业所取得的创新基金如果没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明确指出对此项创新基金免税,就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7.  向“自家人”出租房产也缴税吗     

  

      中国税务报:前不久,税务部门来我公司检查,发现我公司将部分闲置房产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经营。税务人员就此询问我公司,租用职工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及我公司是否向其收取管理费用。我公司如实向税务人员讲明,租用职工已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我公司也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据此,税务人员责令我公司就收取的管理费用缴纳营业税。将房产出租给他人而取得的租金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我公司是将房产出租给本单位的职工使用,这种情况是否也应该缴纳营业税?

  河北省南皮县建筑安装公司

  周磊答:应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承包或者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取得的收入,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依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该就所取得的管理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18.  包工建房按总造价缴税     

  

  有读者来问。他是一个从事建筑的包工人员,20043月,他与县城刘某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刘某准备建一所私立学校,并自备砖瓦、沙子、石子、水泥、钢材、黏土等建筑材料,他负责施工。合同约定每建1平方米支付施工费70元,这样他共建造1800平方米,得到施工费126000元。地税部门却让他按工程总造价(含建筑材料)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此,他想不通。他认为材料是房主自备的,他只负责施工,即使缴税。也只应当缴纳施工部分的税款。地税部门的做法对吗?他应该怎样缴纳建筑业税款?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施工单位虽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接建筑工程,结算额仅是人工费部分,并未包括耗用的原材料,但根据营业税政策法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19.  灯箱制作费不能在广告费中列支     

      

  有读者来问,去年他们公司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在县城繁华路段安装制作了一排产品灯箱广告。制作费用80万元取得正式发票并在广告费中列支。最近,县国税局派人到他们厂辅导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局的人说这笔制作费用不能在广告费中列支,而应列入业务宣传费。他不知道这种说法正确不正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由于你们公司的灯箱广告没有通过媒体传播,不符合第三条规定,从而不同时具备广告费列支的三个条件,因而不能在广告费中列支。

 

20.  自产鲜奶属于免税农产品吗     

 

中国税务报:我厂以自养奶牛所产鲜奶,经简单清毒后袋装销售。

请问我厂鲜奶销售是否属于税法注释的农产品免税范围?

  湖北省襄樊市襄北某厂

王会计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明确解释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该文件规定:“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须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你厂自养奶牛生产的袋装鲜奶应属于自产农产品属于免税范围。

 

21.  合伙企业欠税能否拍卖家庭财产     

 

  中国税务报:我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粮油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欠税不能在限期内缴纳,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请问税务机关能否强制执行我的家庭财产?

  河南安阳 贺勇

  答: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你的家庭财产,但应保留其家庭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规定: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国税局 张新安

 

22.  仓库受灾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中国税务报:我们是一家小型水泥生产企业。20048月的一天,由于当地连续遭受暴雨的袭击,致使我厂附近的山体出现大面积滑坡,我厂成品仓库也受灾倒塌,直接经济损失达163万元。由于我们在此之前参加保险的投保金额较小,再加上那家保险公司的赔偿信誉实在成问题,直到20052月,我们才得到了80万元的赔偿。对于剩余的83万元损失,我厂于2005210日向我市地税局东区分局报送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地税东区分局的片管员在接过我们的申请书后却说:“你们送来申请书的时间太迟了。我们这项工作已经结束了!”我们问他该怎么办?他说:只好等以后再说吧。

  最近,我市地税局在组织全市范围的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市地税局稽查局的两位税务干部来我厂进行汇算清缴工作,当他们听我说起我厂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情况后,不无惋惜地告诉我:“看来你们的申请要泡汤了!因为你们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即使税务局今后给你审批,你们也不能将2004年度的损失拿到以后年度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难道我们的损失以后真的不能在税前扣除了吗?

  海兰龙骨水泥厂 高军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并在税前扣除申请书中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你的讲述,你公司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你们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市国税东区分局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的。虽然《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财产损失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但无论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作为纳税人的你们也应该先要把申请书报到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国税东区分局,由他们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然而,你市地税局东区分局却以你们申报期已过为由(其实只是有些偏晚,并未超过规定的最后期限),继续拖延审批,造成你公司的财产损失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按时进行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后,故意进行人为调剂税前扣除年度,不及时报核的,逾期一律不得扣除。但若确实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是可以进行税前补扣的。但是,该财产损失必须纳入其所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因此需要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当然,对其所属年度若因调整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进行退还或用以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抵缴。

  因此,由于你市地税局东区分局税务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你公司2004年度的财产损失未能及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责任当然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你市地税局当然应该抓紧给你们进行审批,以调整你公司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并不像你市地税局稽查局的同志说的那样:既不能抵扣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能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希望你们抓紧督促当地税务机关,及时为你们审核、审批。 

 

23.  话费优惠属于商业折扣     

 

  一电信公司会计询问,该公司为消费大户提供的话费优惠不知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他们与当地税务机关意见不一。他们认为给消费大户的话费优惠属于正常的商业折扣,可以在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认为该项优惠不属于商业折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第一条的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采取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应作为商业折扣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给消费大客户提供的话费优惠折扣,应作为商业折扣允许在税前扣除。

 

24.  先租赁后转让属于融资租赁     

    

  一纳税人来电询问,说他们公司根据客户要求购进一套运营设备,然后公司租给客户使用。运营设备折旧年限6年~8年,租赁期2年~3年,租赁期满后公司按残值将设备转让给对方,请问该行为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满足以下标准的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这位纳税人所在公司租赁期满后再按残值转让给对方,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应属于融资租赁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出租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5.  债转股企业以物投资不纳税     

  

   

  某汽车轮胎厂为了减轻自身债务负担,近日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债转股协议,将其拖欠当地商业银行的贷款债务转化为金融公司对轮胎厂持有的股份。按协议规定,双方在进行债转股转换后另外组建一家新公司,并由轮胎厂将价值300万元的汽车轮胎作为投资提供给新成立的公司。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该厂财务人员将这批用于投资的轮胎按视同销售处理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但税务人员在审核后告诉他们,按规定这批轮胎可以不用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但对于债转股企业来说,发生以物投资行为时该如何纳税,国家已有专门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第一条规定:“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轮胎厂作为投资提供给新公司的汽车轮胎,可以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26.  拆卖旧机动车免税吗     

  

  中国税务报:多年来我公司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中一直享受增值税的先征后返政策或免税政策。然而,近日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司2002年~2004年度3年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定我公司从事收购并进行拆解销售的旧机动车业务收入581万元不应该享受免税政策,应该补缴增值税。请问,为什么我公司收购并进行拆解销售的旧机动车业务收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李晓武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报废汽车回收并进行拆解销售的业务,在200361日前(不含200361日),不享受免缴增值税的政策,应照常依法缴纳增值税;而对于纳税人在200361日后(含200361日)从事报废汽车回收并进行拆解销售的业务,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你公司来说,应划分时间段进行具体的计算和确定征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 吴菲   

27.  个人合作建房勿忘税收成本     

  

  王先生想买一套商品房,又嫌价格太贵,本单位几个同事也有相同的想法,几人一商量,决定合作建房。共有24位同事参加,每人出资8万元,大家一致推举王先生全权操办建房事宜。王先生与县城郊区某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该村提供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一幢五层高、每层6套的房屋,建成后一楼归村委会使用,二楼以上的24套住房归出资者每人一套。施工队由王先生雇请。

  搬入新居后,税务机关通知村委会和王先生及其同事,分别缴纳有关税收。大家都想不通:个人合作建房中,大家都没赚一分钱,为何还要缴税?

  税务干部向大家解释,尽管是个人合作建房,但综观整个建房过程,实际上构成了两次应税行为:第一次是王先生与村委会以房换地;第二次是王先生与其他出资者交易住房。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均为5%,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按其他住户的交易价格核定以房换地的交易营业额。一楼共6套住房,核定营业额为6×8=48万元。据此,王先生与村委会应分别缴纳营业税48×5%=2.4万元。(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下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本来还要缴纳契税,但因其交易价格相等,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免缴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王先生将二楼以上的24套住房与出资的同事各分一套,还应缴纳营业税23×8×5%=0.92万元。同时,其他住户应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其他23户同事应分别缴纳契税80000×4%×50%=1600元。

  王先生与同事同样出资8万元,分得同样的住房,却要多缴纳3万余元(2.4+0.92)税收,全因为其在建房过程中扮演的全权代表角色。如果与村委会之间以房换地协议为合作建房的全体同事共同签署,则这一环节的2.4万元营业税由大家共同缴纳。如果施工队由大家共同雇请,则各人分得住房属于自建住房,不构成销售不动产,不缴纳营业税,也不缴纳契税。

  此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房地产还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但王先生与村委会之间、王先生与同事之间都没有增值额,因而不缴土地增值税。 

 

28.  公费旅游要扣个税    

 

  问:我是一名商业企业营销人员,2004年度销售业绩非常好,企业以免费到港澳旅游方式对我奖励,请问这种情况算“应税”收入吗?如果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苏某商场业务经理李刚

  答:是应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对这种方式的奖励,应并入你的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你的单位代扣代缴;如果是产品厂家提供的上述旅游奖励,也是你的应税收入,应由厂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  农产品加工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近日,一纳税人给新疆国税局12366打来咨询电话,询问他们单位拟在新疆投资办一个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如何办理涉税事项?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疆国税局12366咨询员查详细地告诉了他。

  第一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您应该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您办理的是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将为您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如果您的企业属于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您的企业属于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咨询员说。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您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如果您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首先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投资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证件、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按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以下标准确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咨询员又说:“如果您的企业属于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性质的,您企业的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您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您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您要提供您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即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第三步,领购发票。

  咨询员向纳税人介绍说:“如果您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因业务关系需要领购发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领到发票领购簿。”

  “您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纳税人问:“那么,设立这样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是否有优惠呢?”

  “作为新办企业,如果您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等优惠。”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如果您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通知》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您属于一般纳税人,且加工生产的是农业初级产品,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您不是一般纳税人,您应该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0.  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怎么扣     

   问:我是保险公司的营销员(非雇员),单位每月为我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营销费用是怎么扣除的?

  某保险公司营销员袁萍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规定,自200281日起,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营销费用扣除标准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连云港地税局12366解答) 

 

31.  我们是否多提了抵账资产折旧     

    www.ctaxnews.com.cn 2005.06.20         

中国税务报:

  我们是一家大型煤电企业,由于我公司的原煤发热量较高,全国许多发电厂都想购买我公司的煤炭产品。其中,我公司与江苏某电厂的合作时间最长。然而,只因1999~2001年全国的煤炭生产过剩,致使多家电厂都拖欠我公司的货款。其中,尤其以江苏这家电厂拖欠我们的货款最多。为了彻底解决货款拖欠问题,我公司于20035月与江苏这家电厂签订了一份债务清偿协议,即江苏这家电厂用其资产评估净值为1820万元(评估原值为2600万元)的3条选煤生产线,抵偿其几年来拖欠我公司的煤款2590万元。我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债务重组》(财会[2001]7号)第十条的规定,以债权的账面价值2590万元作为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3条选煤生产线的入账价值,即将3条选煤生产线的固定资产价值确定为2590万元,一方面增加固定资产2590万元,同时冲减应收账款2590万元。3条选煤生产线于20042月投入生产使用,我公司便于20043月起开始每月提取10.25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2590万元×(15%)]÷20年÷12月。到年底,3条选煤生产线共提取折旧102.5万元。

  然而,最近我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司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时,认为我公司在20035月份对抵偿债务的3条选煤生产线进行计价时,只应该以资产评估净值1820万元(即公允价值)来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他们认为我公司在2004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每月多提了折旧额3.05万元,即:10.25万元-[1820万元×(15%)]÷20年÷12月,全年共多提折旧额30.5万元。于是,我市地税局稽查局要我公司2004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10.065万元。

  请问,我市地税局稽查局要求我公司以1820万元作为抵账的3条选煤生产线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并以此作为提取折旧的依据正确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对于我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2590万元与资产评估净值1820万元(即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770万元,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嘉淮煤电公司陈宜群

  答: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包括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清偿债务在内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均属于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债务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业务的债权人对其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因此,在你公司与江苏某电厂进行的债务重组业务活动中,你公司应该以江苏某公司清偿你公司债务的非现金资产———3条选煤生产线的公允价值(资产评估净值)1820万元作为3条生产线的计税成本(即固定资产价值),并以此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所以,你市地税局稽查局认为你公司在20043~12月多提了固定资产折旧额30.5万元,而要你公司补缴10.06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那么,你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2590万元与资产评估净值1820万元(即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770万元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因此,对于你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2590万元与资产评估净值1820万元之间的差额770万元,你公司在2003年度进行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时,就应该直接作为你公司2003年度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如今,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已结束,对你公司应在2003年度冲减而没有冲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债务重组损失,你公司只能通过调整200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解决。如果2003年度存在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则你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2.  同为代垫费用缘何纳税不同    

www.ctaxnews.com.cn 2005.06.20   何智凤

 经营建筑公司的李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疑惑的事:他在收回帮别人代垫的费用时缴了一笔税款,但别人收回替他代垫的费用却不用缴税。

  原来,李先生承包了一项工程,工程总金额为50万元,在施工期间帮建设单位代垫了工程保险费1万元,工程完工后他到税务机关要求对收取工程款及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以工程总金额及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共51万元为营业额计征了有关税费。但李先生却了解到,在此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其公司提供了施工的动力和用水,工程结束后向其收回代垫的水电费8000元,此笔费用却无需缴纳营业税。对此李先生感到很不公平:我收回的只是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完全没有任何收益,为什么要缴税?而同为收回代垫费用的建设单位,为什么不缴税?

  对此,地税部门解释,代垫费用是否需征税,关键看其是否提供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而在李先生所述情况中,建设单位仅向其收取代垫的水电费,前提是未向其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属于价外费用,所以对建设单位代垫的水电费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而李先生的公司是在提供了建筑劳务、收取建筑费的同时发生了代垫工程保险费的行为,这种情况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中合并计征营业税。 

    

33.  流通股东获取对价所得不缴税    

www.ctaxnews.com.cn 2005.06.20   陈萍生,肖孟桢

6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相关通知,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决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截至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5%;国有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总股本的47%

  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由于流通股份和非流通股份的不同价现象存在,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份应以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或本身的税后利润对流通股份进行对价支付补偿,在税收上实际就是以股利转增股本或取得现金分红。按照原来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都应该作为投资收益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中,以溢价发行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原税法规定就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将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的税法规定,对原来的股利分配制定了更加优惠的政策,对个人取得的股利分配和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的对价所得,分别给予减半征税和暂免征收;对投资单位取得的对价所得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投资企业甲企业2005530日从证券市场上用银行存款购入乙企业发行的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价款10元(面值为1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000元。2005615日,乙企业股权分置改革,每股对价支付0.2元的现金,每10股增派2股,按在册股东支付。20056月底,甲企业将上述股票转让,取得价款106000元。

  对上述短期股权投资业务,甲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12005530日购入乙企业股票时,借记短期投资———乙企业股票101000;贷记银行存款101000。(22005615日,收到现金和股票时,借记银行存款2000;贷记短期投资———乙企业股票2000。(320056月底,转让乙企业股票时,借记银行存款106000;贷记短期投资———乙企业股票99000、投资收益7000

  甲企业实际取得收益有两次,一次是2005615日,取得对价所得4000元;一次是20056月底全部转让股权时,取得所得3000元。而会计上只有一次反映,即在甲企业6月底转让全部股权时,反映投资转让所得7000元。如果按照原来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甲企业应就全部转让所得7000元,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2310元。而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甲企业取得每股对价支付0.2元的现金和每10股增派2股所得合计4000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就剩余3000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990元。 

       

34.  取得一次性内退款如何缴个税     

www.ctaxnews.com.cn 2005.06.20   杨振国,郭建生

中国税务报:我在某事业单位工作,月薪1200元,年初因身体原因提前5年办理了内退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50000元。内退后仍保留原月工资标准1200元,但不再享受以后的加薪等。请问我取得的这笔收入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河北读者程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过程为(1)先将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照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50000÷(5×12)=833.33元。(2)与当月工资合并确定适用税率:833.3312008001233.33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3)用当月收入总额扣除800元标准计算应纳税额:(500001200800)×10%255015元。

  河北省抚宁县地税局  

 

35.  货运代理费能抵扣进项税吗     

www.ctaxnews.com.cn 2005.06.20   吴菲

  中国税务报:20049月,我公司在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过程中,不仅取得了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且还取得了大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由于两种发票是同步结算的,所以我公司便一起将两种发票载明的费用金额一并计算抵扣了7%的进项税额。然而,近日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司进行2004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却不同意我们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费用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下子补缴了我公司78万元的增值税。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费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

  某化工公司张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你们补税是应该的。

  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      

 

36.  约定完工付款为何让我按月申报    

    www.ctaxnews.com.cn 2005.06.20   曹朝霞

前不久,河北省南皮县地税局对一建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结果发现该建筑公司正在承建一建筑项目。经过进一步了解得知,该建筑公司只与建设单位口头约定,在工程完工时一次性结算工程款。据此地税人员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建筑公司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税务人员的要求,建筑公司不理解。他们提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该是收取工程价款的时间。

  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对于建筑业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纳税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建筑单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同时,以上法规对于建筑单位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工程进度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对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建筑公司只是与建设单位建立了口头约定完工付款,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37.  日常工作餐如何列支?

    

钟税官:

我们单位把日常工作时的工作餐列入“管理费用”的“其他费用”里,可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说要在招待费中列支,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合理吗?                                                                                                                     某代理公司

某代理公司:

你没有说清楚你单位日常工作时的工作餐是你单位用于业务接待的工作餐还是你单位职工的工作餐。现分别加以说明。

如果是你单位用于业务接待的工作餐,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后,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办法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3‰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你单位职工的工作餐,则由于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如果企业发放午餐补助,则此项补助属于与雇佣有关的报酬,应根据用途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在计算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合并计算征收。

 

38.  职工的死亡赔偿金、家属抚养费、丧葬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钟税官:

某企业2004年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死者中包括该单位雇员、员工家属。经当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该企业按本市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年的标准向死者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及相应的家属抚养费及丧葬费共计118万元。请问,该企业支付的死亡赔偿金、家属抚养费、丧葬费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列支标准如何确定?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江苏省通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张志清

 

张志清同志:

企业雇员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原则上可以在扣除相关人(比如事故责任人、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之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员工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所发生的家属抚养费及丧葬费,应在企业福利费中支出,即,该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列支。若当年福利费不足以支付该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福利费中支出(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钟税官

 

39.  房地产项目完工后发生的土地征用费只能在实际发生当期扣除

钟税官: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碰到一个问题向您请教。我们公司200310月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20048月完工,截至2004年末已销售85%的房子,还有15%尚未销售。税务机关已经对我公司2004年销售的85%的房子的收入进行了确认。今年2月份,我公司补交了一笔土地征用费。在汇算清缴中,我们将这笔土地征用费按照已经销售的房子的比例(即85%的比例)在2004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而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补交的这笔土地征用费只能在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合理吗?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  尹淑萍

 尹淑萍同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实际发生的,直接摊入相应的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首先应按规定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其中,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

从你信中可以推断出你公司今年2月份交纳的土地征用费是在你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完工后发生的。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笔土地征用费应该在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未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之间进行分摊,对于其中85%应由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分摊的部分,根据税法,准予在当期扣除。而所谓的“当期”,是指费用实际发生(支付)的时间。因此,你公司今年发生的土地征用费只能在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钟税官

40.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促销费该如何纳税?

钟税官:

        我是一家商业公司的会计。去年12月,我公司派销售人员为某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按照合同从该企业取得一笔促销费。今年1月份,我公司就该笔促销费向国税局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可是,在地税局最近对我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后,认定我公司这笔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请问钟税官,我单位取得的这笔促销费收入应该如何纳税?

    江西省兴国县某商业公司会计

江西省兴国县某商业公司会计: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有明确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派销售人员为某企业销售化妆品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发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这笔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范畴,适用5%的税率。

                                                                                                             钟税官

41.  按照审计决定补缴的税款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

     

钟税官:

        我是一名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现在遇到一个问题向您请教:当审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审计时,审计出来的纳税人应缴未缴、少缴的税款,纳税人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其依据是什么?请给予答复。

   云南省临沧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肖天越

 

肖天越同志:

        判断主管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关键是看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还是纳税人的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是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如果是纳税人实施了偷税、抗税或骗税行为,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42.  合同违约金在税前列支是否需要合法的票据?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进度原因造成了延期交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应支付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请问钟税官,支付给业主的这部分违约金能否在税前列支,如果可以,是否要有合法的票据才能列支?

                                    丁建华  

丁建华同志:

关于罚款的税前处理,应首先区分是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还是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

国家税务总局[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又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则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且作出罚款、罚金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你公司支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属于民事主体的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这些罚款、罚金可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合同违约金的收取方如果是单位,应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合法的收付款票据;合同违约金的收取方如果是居民个人,应该提供相关的合同和收款人有效的收款证明,根据合同违约金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43.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增注册资本量化到股东,股东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按税务局免税文件规定:“免征的税款应全部用于企业经营,不得挪为他用”的精神,我公司拟将免征的所得税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由“资本公积”科目直接转增注册资本,量化到股东。请问,股东个人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会计处理妥否?

           某公司财务人员 孙玉霞

 

 孙玉霞同志: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从你的来信中判断,你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进一步明确,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钟税官 

 

44.  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等费用如何列支

钟税官: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您: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等费用有没有扣除标准,可否按发生数全额列入开办费核算?  

         广 西梧州市国税局  陈 洪

陈洪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实施细则》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由此可见,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职工工资,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的范畴,不能计入开办费进行扣除。                                                     钟税官

 

45.  企业员工数量不固定,如何确定企业计算计税工资人数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私营采煤企业,由于安全生产要求很严格,经常要停产整顿,往往是企业投产有生产工人,停产整顿人员离去,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员工数量不固定,变化较大。请问,如何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计税工资呢?                                                                     河北省平泉县某采煤公司会计  张 涛

 

 张涛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企业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精神,自20001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举例说明:假设你公司年初有500人,7月份有30人离开企业,9月份有60人到企业就业。再假设河北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则你公司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为:

方法一:

 800×500×6+800×(500-30)×2+800×(500-30+60)×4= 4848000

方法二:

年员工平均人数=500×12-30×6+60×4/12=505

 公司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 800×505×12= 4848000 

 

46.  这项收入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钟税官:

    我是一家供电公司的财务人员。自去年初开始,我公司与当地一家电厂签订了一项代为输送电力的合同,即该电厂利用我公司的电网,将其电力输送至华东电网,我公司向电厂收取0.10/度的过网费。自去年至今,我公司就收取的过网费收入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可是,最近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司的检查中,要求我公司就收取的过网费缴纳增值税。请问,过网费收入究竟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刘 祥

刘祥同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的规定,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的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钟税官 

47.  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属于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   

钟税官:

    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纳税申报,并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称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对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能否按偷税处理?

         河北省丰宁县国家税务局 张玉红

 

张玉红同志: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里所说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因此,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称的“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

    判定纳税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则要看它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主体采取了偷税手段;偷税必须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即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行为主体不当得利。根据这一标准,对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钟税官      

 

48.  销售旧机器是否缴纳增值税

钟税官:

2003年,我公司处理一台已使用十多年的双色胶印机(该胶印机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销售价格低于原购进价格,销售时未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年3月,本地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要求我们对该项固定资产补征2%的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就销售此旧机器缴纳增值税?

                湖南华光印刷有限公司 黄林楷

黄林楷同志:

关于企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发文予以明确。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已使用过固定资产,应分三类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如果你公司销售的旧双色胶印机,确实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49.   对煤气公司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应征收什么税

    

钟税官:

    某煤气公司既有管道煤气安装业务又有煤气销售业务,该企业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是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的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请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矛盾?对于煤气公司征收的初装费,税务机关应按哪个文件征税?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 邓云平

邓云平同志:

    上述两个文件分别针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两种业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燃气公司销售煤气,并为用户安装煤气管道,属于混合销售,应将代收的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并入煤气销售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煤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管道(未销售煤气),对其收取的安装费、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税务知识学习(一)-国税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一)
接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风险如何防范?
财务人员须了解的11项发票使用规定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司法人士剖析税前扣除个案??认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其成本可税前扣除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