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66号)的规定:“ ……
(二)不可申请办理转登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于2018年5月1日后的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
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4.从事成品油销售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
因此,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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