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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男人笑 女人愁?3
夫妻双方、特别是弱势方应该用契约维护权益
婚姻契约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权利意识的体现
《中国式离婚》的作者王海鸰说,因为中国人在婚姻中强调的是感情。正因为太强调感情,所以才会不分你我。如果能够多一点权利意识,当然,是既考虑到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到对方的权利,那倒未尝不是件好事。…[详细]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也说:“为什么婚姻契约论会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呢?这是因为现在很多人已经看清,并且越来越看重婚姻的预期利益。简单地讲,婚姻的预期利益就是两个人为共同生活设定的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并且付出各自的努力,这实际上就具有了契约的意味。我认为年轻人婚姻的契约化现象说明他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详细]
如果怪罪婚姻法支持离婚,这显然是找错了对象,新的司法解释能够让人们看待婚姻更加地审慎与成熟,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能预防冲动性婚姻或者某些动机不纯的婚姻,提高婚姻的质量。
法律只是底线,应提倡夫妻双方事先做好处置财产的约定
实际上,婚姻中的确存在比较“弱势”的一方。所以很多国家和地方的婚姻法都有对弱势一方的救济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增设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特殊保护。这些保护制度当然有不完善或者有缺陷的地方,更遗憾的是,许多婚姻中的弱势一方竟然还不懂得利用这些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遵从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那么,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假如双方未达成协议,那么在处分财产的时候就会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所以才会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然,法律所确保的只是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的权益。
问题就在于,许多中国人在结婚的时候不好意思谈权利,也不好意思签订协议,去做公证,为将来的财产分配埋下了隐患。所以这次的司法解释也是一个契机,让夫妻双方能够在婚前好好审慎自己的权利,签订契约,比如:
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在婚后孳息、自然增值的收益归属乃至于“不忠诚需要做出的赔偿”都可以做出协议。另外,对于房产的赠予承诺,口头协议没有效力,需要公证。…[详细]
结语:
当婚姻走向务实,夫妻之间重视权利与义务时,婚姻反而会更加牢固。不是什么“男人笑 女人愁”,而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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