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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责任?

为何要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责任?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02497号民事判决书称,章中诚诉称:“201441717时许,原告在家门口的桥上玩,被告看到原告后,便气势汹汹地来到桥上,说村干部讲原告举报被告和村里其他人“吃低保”的事。这时章正发也来到桥上,被告告诉章正发说原告举报他们“吃低保”的事,他们就一起围着原告,说要将原告打死,手指着原告的脸辱骂,原告便跑开了,被告又赶到原告身边对原告拳打脚踢,还拿起一块大石头对原告头部砸来,当时被人拦下。案发后,原告报了警。里山派出所干警来到现场,后原告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软组织受伤严重。

“被告故意殴打原告已被公安机关处以400元罚款,但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医疗等费用。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830.47元、施救费90元、误工费1674元(62/天×27天)、护理费300元(60/天×5天)、营养费75元、伙食补助费50元,合计5019.47元。

该判决称,“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对原告本次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在遭到被告质问时,没有保持克制和耐心解释,而是用手指着对方,与被告相互对吵,并在被告推开其手后用手掏了被告一下,导致纠纷升级,故原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和升级也有一定的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该判决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施救费予以支持,把原告诉请的每天15元的营养费改为10元,误工费改为每天5元多一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470.47元的80%2776元。

这就是说,该判决完全支持的医疗费、护理费、施救费等,侵害人也只承担80%,而要受害人自己承担20%

该判决所称的“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都是假的。本案所谓开庭不到半个小时,只是原告宣读了诉状,被告也没有答辩,没有辩论、举证,也没有质证。当时法官称以后再开庭的,却没有再开庭。所谓原告用手指着对方和用手在被告脸上掏了一下”都是法官随意写的。实际上原告自2012年开始任村民组长以来,群众要求把章来发和章新华垄断的集体山林分给村民,原告想按群众意见办事,就侵犯了他们霸占集体山林的非法利益,因之章来发指使被告毒打原告,原告知道章来发有后台,根本不敢与他们斗。原告诉称“他们指着原告的脸辱骂,原告便跑开了”这才是事实,什么原告“没有保持克制和耐心解释”,完全是站在强盗的立场上的胡说八道!法院如此为强盗辩护,莫非是要人们都甘心当奴隶?

(刘治成,2018629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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