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大二院 交班讲 2022-03-0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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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的,应维持原治疗量;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泄的,可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2) 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调整给药方案;
(3) 确需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时,宜进行血药浓度监测,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4) 接受肾脏替代治疗患者应根据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对药物的清除情况调整给药方案。
参考文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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