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注意的主要环节是什么?跨省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将外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其外省缴纳的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接续?……本刊上期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部分政策进行了解读,受到读者广泛关注。本期,周刊将继续对该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问:劳动者男已满50周岁、女已满40周岁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需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吗?

  答:不需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暂行办法》规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需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对于男已满50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劳动者返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就业的,建立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账户。

  

  问:社保经办机构在给劳动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有无时间要求?

  答:有时间要求,具体是“三个十五日”:

  (一)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的各项手续。

  (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接续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问: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注意的主要环节是什么?

  答:(一)领取《参保缴费凭证》。当一个劳动者离开我市,他不能肯定再回来就业的时候,或者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其本人的参保缴费凭证,此凭证包括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参保的起始时间;实际缴费的月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若《参保缴费凭证》丢失或未领取的可通过电话查询。电话号码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mohrss.gov.cn)。

  (二)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参保者到外省就业后,其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只需向新的就业地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与青岛的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同时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还会通知参保者。

  

  问:我市参保人员到外省就业参保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参保人员提交转移申请。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由我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新经办机构发函。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至我市社保机构(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经办机构)。

  2、原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我市社保机构(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信函邮寄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青岛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新经办机构接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青岛市邮寄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对核对无误的《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社会保险系统的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问:跨省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将外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2)跨省流动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3)跨省流动参保人员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的,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职工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5)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问:参保人员从外省到我市就业参保后,办理转移时发现没有从外省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有何解决办法?

  答: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将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应在申请办理业务时讲明情况,由我市各区、市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专管员联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信函邮寄方式联系补办。

  

  问: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丢失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不慎丢失,可与原发放《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电话号码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mohrss.gov.cn),在网站右侧有一个“公共服务信息”栏目,这个栏目下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点开之后就可以看到各省的分栏,然后点击你需要的省,里面就有各市的分栏,然后再点击城市,就可以查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也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问: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账户转移基金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转移个人账户金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二是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缴费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问: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能否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转续手续?

  答: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同样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问:为什么1998年1月1日前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规模和转移金额。所以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问:参保人员符合哪种条件只能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时,非本市户籍,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职工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问: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其外省缴纳的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接续?

  答:不予接续。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提出将外省的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市时,我市各区、市经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并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印章,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各持一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受理告知书》由专管员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问:已在外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符合何种条件可以将外省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转回我市?

  答:已在外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将外省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接续至我市。

  (1)参保人员为本市户籍的,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2)参保人员非本市户籍的,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职工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问:已在外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如何将在外省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回我市?

  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参保人员提交转移申请。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外省的临时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二)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外省临时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函邮寄向我市参保人参保经办机构发送参保人员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2、各区、市经办机构在收到外省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对符合接续条件的,专管员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信函方式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外省临时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外省临时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我市经办机构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通过信函邮寄发回参保人员的《信息表》并将转移基金额划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4、我市各区、市经办机构在收到外省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的《信息表》后,临时缴费账户的接续由专管员按照正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接续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问:跨省流动参保人员何时可将在我市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出?

  答:已在我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昆山市社会保险之关系转移
社保如何跨省转入?一老一小如何跨区办理?
天津市人社局解答养老保险手续相关政策问题
河北省明年起职工养老保险可跨省跨制度漫游
广东省社保红头文件--粤府2006-96号
青岛人退休后每月能领多少养老金?看这篇权威指南就够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