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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如何应对税收政策不确定性风险?快收下这十二个策略!!

▌策略一:履行税收法定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纳税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凡是开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征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内核,用来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行为,其本质是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从理论上说,税务机关发起纳税调整必须在税收法定的框架内进行,其具体实施必须要有税法上的明确规定并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明确的税法依据,税务机关无权进行纳税调整。


▌策略二:遵守税收公平原则避免税收差别待遇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条件下应被给予同等对待,也即是所谓的同等税收待遇问题。其核心理念为条件相同的人纳相同的税,条件不同的人纳不同的税,税制的设计与税收的课征要有助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优化,使得社会财富的分配达到公平、合理的状态。基于税收公平的考量,在纳税调整时,税务机关面对企业不能区别待遇,要一视同仁。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纳税人维护权利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税收公平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独立交易原则”如何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如何适用,“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如何界定等等,此类模糊且带有不确定性而又与纳税人利益切身相关的条款,在具体实践中,更多的需要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而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若对处于统一状况下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口径和标准,就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策略三: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维护自身经济利益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政府课税不能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其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税收中性原则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强调税收中性,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税收应尽量保持中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的活动,在符合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有权安排自己的商业活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当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尊重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


▌策略四:涉税事项没有定性处理应秉持审慎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而不应预计可能发生的收入和过高估计资产的价值。如某一经济业务有多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采取不导致夸大资产、虚增利润的方法。凡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的涉税经济事项,一般都会引起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认识上的分歧,执行中的争议。因此,在处理此类涉税事项过程中,不论是依从上述哪类法则、原则、精神处理,凡涉及缴纳税款的,在定性处理处罚及加收滞纳金等程序中宜恰当处理。建立税收政策确定性制度,增强税收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确定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适用。


▌策略五: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遵循税法理念处理

无论会计如何处理,税务处理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若按照会计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无疑将导致税务风险。很多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事项,纳税人感到束手无策,税务处理应当遵循税法的原则。只要明晰税法的原则,这些没有明确的事项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如收入确认来说,税法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要计入收入总额,而不论是什么收入。再如税前扣除来说,税法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符合税法的原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策略六:税法规定不明确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应有前提条件,即当经济事项面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而遵循财会制度处理时,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该财会处理规定不能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是不适用的。


▌策略七:涉税事项不确定提交税务机关裁定

事先裁定,就是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项该如何适用税法所进行的解释。通俗地说,事先裁定就是一种制度化的政策解读,类似于我国常见的国家税务总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批复,只不过事先裁定的行文对象不是税务机关,而是企业,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说,事先裁定由一个国家的最高税务当局做出。事先裁定制度是一项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事先裁定带给纳税人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在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的情况下,主要是参照税务机关要求或参考税务人员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人员意见容易左右税收征管实践。很多人认为交税不取决于法律,而取决于与税务机关谈判,这与征管体制的落后相关。因此,纳税人对税法不明确的问题,可以提交税务机关裁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撰写专题报告,求得明确书面回复。有些企业的涉税事项,在现有税收法律规范内找不到适用依据的情况下,或者现有税收法律中的某些规定存在歧义时,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税务人员的裁定。如果今后实施事先裁定制度,完全可以规避企业适用税收政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税务风险。


▌策略八: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其他法律规章解释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成为我国税收法律渊源的主体民法。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2.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3.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行政法、刑法这些规定都不是直接的税务规定,但对于相关问题具有解析、证明作用。或者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权威的解释,跟税务机关沟通,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策略九:国家税务法规没有明确借鉴地方税务法规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会遇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税务机关在判断处理时作出的决定可能对企业不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其他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各省市地方税务法规,一般是对国家税务政策具体化,或解释明确、或补充规定、或制定标准、或完善延伸,整体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因此,地方税务法规的解释可以供其他地区参考执行。


▌策略十:新税法规定不明确参照旧税法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虽然已经颁发了200多个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对于形式各样的经济业务而言,还是有许多经济业务没有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规适用问题方面,如果有些经济业务出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应当可以参考旧税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即旧法和新法不一致的,依新法;新法没有明确的,依旧法。因为税法上一般不可能出现真空,如果新法没有提到的,则参照旧法。因此,在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旧税法的解释执行。


▌策略十一:涉税争议问题引入调解法则恰当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首次将司法程序中的 “和解、调解”法则引入涉税争议问题的处理,属于可调解范围且税收法规解释没有明确的引入“调解”法则恰当处理,和解、调解法则不失为基层税务机关解决税法不明确情况下涉税争议的有效方法。

  1. 第86条规定: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

  2. 第87条规定: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3. 第90条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策略十二:保持与税务机关有效沟通化解税企争议

政策确定性沟通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税企之间的税收政策的确定性沟通,无疑是解决复杂问题的最佳路径。企业之所以会面临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一些涉税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税收政策适用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非常大。同样的一个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和企业的理解和实操可能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的解读也可能存在分歧,即便在同一个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税务人员的意见也可能不一致。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在税法没有规定或者税收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灰色地带拥有一定的自动裁量权。


正是如此,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经常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或适当性产生认识上的分歧,由此引发纳税争议。这种争议既涉及税务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同时又关系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寻求适当、有效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企业一定要重视与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关系,这将会给企业节省不少的纳税成本。特别是在出现税企争议时,尽量寻找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商解决渠道,低成本解决争议。这就要求企业在平常的税务管理过程中,要注重与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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