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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对苹果公司诉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2011/12/6 19:04:34
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控股”)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于2001年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
”和“IPAD”两个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等。2009年开始,原告英国IP公司开始与唯冠控股在英国的子公司进行购买唯冠旗下所有商标的磋商,其中就包括被告享有权利的“
”和“IPAD”两个商标。2009年底,原告英国IP公司与唯冠控股在台湾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公司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唯冠旗下的所有商标,包括涉案的两个商标。2010年2月,原告苹果公司与原告英国IP公司签订一份《权利转让协议》,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商标(即台湾唯冠公司转让给英国IP公司的所有相关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但涉案商标至今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原告起诉认为,涉案商标转让协议是唯冠控股的集体交易行为,因此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虽然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但构成了对被告的表见代理,遂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两个商标归原告苹果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且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人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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