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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 | 深圳金融借款争议仲裁的期限梳理——基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

前言

众所周知,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两者的程序设置与期限规定差异较大,常常引起当事人“身心不适”,槽点满满。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滑,各类金融借款争议日渐增多的背景下,对仲裁各流程期限进行梳理,有利于当事人准确把握仲裁节奏,理性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鉴于此,笔者结合过往仲裁办案的经验,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为依据,对金融借款争议仲裁程序中各环节可能涉及的期限进行梳理,并就现有期限规定提出规制建议。

一、仲裁程序开始

【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自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开始。

【大状讨论】

“开始”并不意味着“受理”。申请人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院仅作出《关于仲裁申请的通知》,用于告知申请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预交受理费和处理费。如逾期未预交的,仲裁院将在两个月后销毁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

二、受理期限

【仲裁规则(一)】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并按照《关于仲裁申请的通知》要求预交仲裁费后,仲裁院确认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予以受理。

【大状讨论】

由上述规则可知,仲裁院应于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后多久时间内完成“确认”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常囿于仲裁院案件数量多寡、材料流转速度、秘书勤快程度等因素导致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仲裁申请并预交仲裁费后数月未正式受理。

【仲裁规则(二)】

手续不完备的,仲裁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完备;逾期不完备的,视为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

【大状讨论】

此处“手续不完备”既可以指申请人未按《关于仲裁申请的通知》要求预交仲裁费,又可以指因立案秘书审核不细致、要求不严格造成材料错、失、缺、漏等情形。

【大状建议】

按照仲裁规则的文义理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的规定,建议仲裁院于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自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之日起7日内予以受理。

三、仲裁通知期限

【仲裁规则】

仲裁院受理案件后,将仲裁通知、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仲裁院名册发送各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同时转发被申请人。

【大状讨论】

如前所述,现行《仲裁规则》并未规定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至正式受理的期限,亦未规定自正式受理后多长期限内将仲裁通知等材料发送各方当事人。

四、答辩期限

【仲裁规则】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书,应当自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

【大状讨论】

被申请人不答辩或答辩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实践中,金融借款争议的被申请人常常不提交答辩书,也不到庭应诉。

五、反请求期限

【仲裁规则】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大状讨论】

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院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六、管辖权异议期限

【仲裁规则】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大状讨论】

1.被申请人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提交答辩书的,是否可以视为被申请人承认仲裁院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笔者认为,《仲裁规则》第十条第(二)项仅规定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仲裁院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并未规定既提交答辩书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不应依此径行判定被申请人承认仲裁院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2.仲裁规则并未限定作出决定的时间,按照仲裁规则,当事人向仲裁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可以在程序中单独作出或在裁决书中作出。笔者曾遇到开庭时被申请人到庭,但在仲裁庭宣布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笔者基于仲裁规则和案件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当庭驳回管辖权异议。经仲裁庭合议后,当庭驳回了被申请人管辖权异议并将决定记入开庭笔录。

3.按照《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的,从期约定;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开庭审理。

七、仲裁庭组成期限

【仲裁规则】

原则上金融案件仲裁庭实行独任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院另有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未能按照前述规定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院院长指定的,由仲裁院院长指定。

【大状讨论】

1.因金融借款争议仲裁中被申请人往往消极应诉,几乎不存在共同指定或委托院长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情形。仲裁院院长直接指定是常态。

2.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同裁决协议书面申请追加当事人。仲裁庭尚未组成,仲裁院接受追加当事人请求的,前述组庭期限从同意追加当事人的决定送达之日起算。

八、申请仲裁员回避期限

【仲裁规则】

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信息为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10日内书面提出。

【大状讨论】

1.仲裁员被指定后,应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并在声明书中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

2.前述声明书随组庭通知书一同发送双方当事人,也有仲裁员开庭时签署。当事人仅知道仲裁员姓名,对其过往、品性和与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某种关联等情形一无所知,难以判断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九、开庭通知期限

【仲裁规则】

仲裁庭确定首次开庭时间后,应不迟于首次开庭前5日通知当事人。

【大状讨论】

1.《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但应不迟于开庭前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2.实践中,开庭通知常常与组庭通知同时发出,有时组庭通知落款时间迟于开庭通知落款时间(此时仲裁庭尚未组成),即使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由谁作出决定并无规定。因此,建议代理人提前与办案秘书沟通开庭时间以避免冲突为宜。

十、举证期限

【仲裁规则】

仲裁庭可以决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

【大状讨论】

实践中存在过度顾及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体验,严重阻碍申请人及时、快速获得权利救济的情况。建议在保障被申请人充分举证权利的同时应当避免“挤牙膏”式举证和“拉锯式”发表意见。

十一、作出裁决的期限

【仲裁规则】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确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需要延长裁决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大状讨论】

1.实践中,金融案件延长作出裁决期限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存在落款时间与实际裁决作出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以此规避审限要求。

2.鉴定、审计、评估、检测、专家咨询等的期间,和解、调解和谈判促进的期间,以及中止仲裁程序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十二、裁决书补正的期限

【仲裁规则】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或计算错误,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以及遗漏的仲裁请求事项,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或补充裁决。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更正或补充裁决。

【大状讨论】

裁决书补正的期限为:30天发现 30天更正/补充。

十三、履行期限

【仲裁规则】

裁决书中均会指定被申请人履行裁决义务的期限,一般为10日,也有15日或其他合理期限。

十四、生效时间

【仲裁规则】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大状讨论】

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仍要求提供生效证明。笔者认为,该“生效证明”其实为裁决书送达被申请人的证明,亦即为确定被申请人履行裁决义务期限届满的时间。

感觉身体被掏空

最后一句

概言之,提交仲裁申请≠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正式受理,正式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组成=审限起算。

笔者认为,仲裁如想成为世界上最快的男人,emm……最靠谱的争议解决途径,建议明确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后多久予以受理,受理后多久送达被申请人,以及多久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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