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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最容易犯的五个错误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劳动者操作上的不专业性,实务中有不少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家属因错误操作不仅给自己的权益维护带来障碍,同时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最容易犯的几个典型错误,希望能够为劳动者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一、工伤发生后,不联系家人

有不少劳动者认为,发生工伤后原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责任。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完全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配合就医。另一方面,有些劳动者甚至担心因此会给家人带来更大的担心,因此不愿意联系家人。

实际上,如果劳动者因工伤所受到的伤害已经到了需要他人陪护的程度,建议劳动者尽可能联系家人或者要好的朋友过来临时陪护。虽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实施陪护,但是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不仅需要无微不至的陪护,还需要及时跟进用人单位的相关行动,及时觉察用人单位是否会以劳动者的权益为中心处理各项事务。而对于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暂时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家人的到来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从各个角度,抓紧搜集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而以上事务,显然劳动者是无法通过委托用人单位委派的护理人员来完成的。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劳动者要面对现实,及时完成治疗并随时防范可能发生的权益受损至关重要。

二、治疗过程中,过度医疗

有的劳动者认为,发正自己有工伤保险,或者反正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所有责任,因此在治疗措施和用药及治疗期间的生活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实际上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能够接受的可以实施工伤保险的范围也是固定的。

过度医疗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都不承担责任。劳动者最终需要对自己过度医疗的部分自掏腰包。

三、伤情尚未稳定就急于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有的劳动者伤情尚未稳定,就急于让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未配合,就通过各种途径申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实施的前提是劳动者的伤情尚未稳定。

劳动者在接受治疗期间最重要的事情是先稳定伤情,尽可能恢复身体健康。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便完成了相关鉴定,也可能该鉴定结论对劳动者不利。其实劳动者或其家人要催促用人单位的是工伤认定,而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三十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该期限,实际申报之前所产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实际上,对于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单位而言,为了防止费用落在自己头上,一般用人单位都能及时做工伤认定申报。当然也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不愿意做工伤认定申请,例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担心被认定成安全生产事故。

四、故意与用人单位恶化关系

这里的故意恶化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指的是劳动者或其家人发现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做了及时送医、垫付医疗费、申请工伤认定等工作后,仍然不依不饶对用人单位代表的工作胡乱指责。劳动者及其家属的这种做法实际是很不明智的。

尤其在用人单位仍然垫付着医疗费,劳动者尚在治疗期间的情况下,劳动者或其家属恶化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会导致用人单位提前中断相关费用的支付。虽然在法律上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诉求,但法律程序的繁琐与漫长,劳动者需要自己先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此方面却往往不是躺在病床上的劳动者所能够承受得了的。其实只要劳动者尚在接受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仍然在承担着相关费用,都不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马上刀兵相见。

五、按照法定标准谈索赔

这是个老问题,之前在笔者在其他文章里面已经提到过,这里仅简单说一下。劳动者如果计划与用人单位私了解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那么法定标准不能作为谈判的底线,否则劳动者十有八九是要谈判失败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也会考量诉讼成本及时间的问题。所以法定标准数额只是一个参考,在沟通谈判数额时必须面对现实,理性做出赔偿数额诉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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