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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原创】唐太宗“纵囚”事件的人道意义浅析-用心沟通 -用心沟通 诚心欢迎-强国博客-人...
我们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唐太宗名言:“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自古皆贵中华,轻夷狄,朕独爱之如。”充分说明了他对君臣、君民关系,以及以史为鉴有深刻的认识与理解,这一切也值得我们很好反思。

    翻开历史,不难看出,唐朝(公元618年~907年),是世界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时代之一。唐共历经21位皇帝(含武则天),共289年。唐在文化、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都有辉煌的成就,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唐朝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一直让后人津津乐道。唐朝还是中国古代一个美丽的朝代,不仅因为它疆域广大,繁荣昌盛,更重要的是大多数唐朝人的精神风貌,不杞人忧天,诚信可爱。

  《资治通鉴》中有一段记载:“辛末,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之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

    这说的是,贞观六年十二月,唐太宗在循制亲自审阅部分死刑犯的卷宗时,想到年关已近,该是万家团圆的时候了,而眼前这些人,一人在囚,多家号散,不禁悲天悯人,决定“纵之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并且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一时,全国三百九十名死囚犯“喜从天降”,全都得以回家过年。然这些死囚第二年却“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使得唐太宗龙颜大颜,“皆赦之”,不仅回家过了个欢喜年,还捡回了一条宝贵命。

    对于这一事件,后世褒贬不一,反对者以欧阳修和王夫之最著。欧阳修专门作了一篇《纵囚论》,认为唐太宗是沽名钓誉,于理于法,皆不可取,而且事实真相值得怀疑。王夫之在《读通鉴论》里则说,是时天下无逋逃之薮,让他们回家过个年,算不了什么大事。可文治武功盖世的康熙皇帝,倒是十分服膺,认为自己最不能与唐太宗相比的,就是纵囚这一条了。看来英雄所见略同。要知道,敢不敢于纵囚尤其是死囚犯回家过年,其背后最关键的一条是执法是否公正,以及执法者的人格魅力。试想,若犯人有冤屈,他是有一千个一万个理由潜逃不归的,甚至于趁机报复----逃得一天赚一天,报复一个赚一个;一天都逃不掉,死也心甘了。

    此事在笔者看来,很有些值得探讨和研究的必要。尽管有学者指出,“纵囚”并非始于唐太宗,而是先后在后汉、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正史和笔记中出现过,据记载,历朝历代官吏、皇帝纵囚之事共二十余条,其中皇帝纵囚的,还有元世祖忽必烈等。今天,我们姑且不论其他,仅就唐太宗“纵囚”一事之影响做些粗浅探讨。

    其一,“纵囚”背后的人道源于拥有法律的良好保障。

    一是《唐律》不严不厉,疏而不漏,得古今之中平,尽去前朝酷刑。以今天的眼光看,《唐律》属于良法之治。治理国家没有法律不行,但国家的立法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也就是管仲说的“民欲立则立之,民欲否则去之”。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达到一种“令须民心”的效果。《唐律》在制定时就本着法务宽简,宽仁慎刑的精神进行。李世民从安人宁国的需要出发,在立法方面确定了务求宽简的原则。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赦令》)。立法不仅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基于“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理念(《刑法》)。他还特别强调,法律一旦制定之后,要力求稳定,不可“数变”,“不可轻出诏令”。“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资治通鉴·唐纪十》)。凡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贞观政要·赦令》),切忌草率从事。对待立法或修改法律,应持慎重态度,不能朝令夕改,轻易变更法度。

    故而,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之后,就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了《武德律》,并于贞观十一年颁行了《贞观律》,同时还编制和删定大量令、格、式作为律的补充。这样一来,法律规定的对死刑一再从轻,甚至改为流刑,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的做法,比从前的死刑规定,几乎减少一半。此外还制定了\"议、请、减、赎、当、免\"的制度(见《旧唐书·刑法志》),又为减少死囚的求生之路开了一个口子。从立法上看凡是被判处死刑的都是非杀不可之人。

    二是在死刑适用上遵守严格的程序。唐太宗认为,死刑至重,事关人命,须格外重视,所以对死刑犯要实行三覆奏,向皇帝报告三次,目的是对死刑的实行与否能在深思熟虑后,决定是否实行死刑。因为唐太宗清楚地认识到,对人犯实行死刑并不是统治者的胜利,而是统治者在治理国家,德化社会过程中的一种无奈。然而百司断案、唯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不能体悟圣意,其间必有冤枉者。实行三覆奏,把死刑核准权收归皇上一人,能有效地减少死刑,枉绝冤枉。死刑只能适用那些依法非杀不可,并且没有可矜情节的囚犯。同时唐太宗规定实行死刑之日,尚食不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因为酒能乱性,音乐能使人沉缅于情感这中,不能进行理性思维,目的是在行刑前的最后一刻让皇帝进行冷静思考,以免错杀无辜。后来,唐太宗觉得三覆奏还不够,特别是在错杀张蕴古之后,规定了五复奏并且前三次和后两次复奏之间必须有时间间隔,不能在须臾之间完成。这样经过三复奏和五覆奏程序杀掉的囚犯基本上都是该杀的,所以囚犯在被判处死刑之后,觉得自己也是罪无可赦,并且在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诉讼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所以他们能够在无人督帅的情况下,第二年秋天来京受刑。

    其二,“纵囚”背后的人道充分体现明君的爱民之心。

    唐太宗对囚犯进行的终极人文关怀,并不是每个君主帝王都能够做到的。它既需要以博大的胸襟与人格魅力,来体现帝王对庶民的关怀爱护;又需要以过人的胆识和魄力,来表现统治阶层实行仁政的战略行为。在唐太宗看来: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死,其鸣也悲,既使是应死之人,其悲苦状也是令人同情的。死囚或许有白发父母在堂,或许有娇妻幼儿令他牵挂,那么在其临死之前,让其回家告慰一下父母,抚慰一番妻子,对父母尽一年孝道,对妻对子尽一年夫道父道,亦是上合天道,下合人情的。一年之内,死囚们已做了他们该做的,说了他们该说的话,在临死之前能享受一番亲情,让他们去死,他们会觉得尘世已无令他们牵挂之事、之人、之情,他们去死也是含笑而死。如果说他们还欠了什么,那么欠的只是对皇帝天大人情,所以皇帝令他们第二年秋天来受死。尽管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亡匿者。唐太宗以一个明君的胸襟气度,同情囚犯、相信囚犯、信任囚犯让其回家。囚犯以同样的诚信回报太宗,如期自诣朝堂,所以死囚的诚信并非是无因之果,他是基于唐太宗成其孝道、夫道、父道之后,回报唐太宗。死囚无一亡匿成了唐太宗的明君之道,贤人之道,王者之道。死囚的诚信是基于爱人如己的原因衍生出来的,他们如期而归也就不足为怪了。

    其三,“纵囚”背后的人道再次证明诚信的价值意义。

    何为诚信?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简单地说,诚信是立人之本、齐家之道、交友之基、为政之法、经商之魂、心灵良药。因此,我们讲诚信,并不是口头说说,更多的是需要在实践中落实。就一般意义说,诚信是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之事。毕竟,真而不诚、诚而难信是人的一种劣根性,尤其是那些重利轻义者,往往以利益确定诚信,以自私和贪婪玩弄诚信,这不能说不是一种悲哀。

    唐太宗历来被称为有道明君,从他勇于“纵囚”一事,我们不仅被唐太宗的气度折服,更感叹死囚的诚信。难能可贵的是,唐朝在对待死囚时的人情味和信任度。死囚临死前,可在无人督帅的情况下回家告慰父母,抚慰妻儿,享受亲情,这在现今也是令人惊叹和难以实现的。明知回家再返回便上人间地府两重天,可依然无人逃跑,这与死囚的诚信如斯不无关系,更与与唐朝当时的法律和统治者的诚信不无关系。

    曾有朋友在点评“纵囚”事件时指出,“不论前人或褒或贬得是否恰当,但唐太宗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英主这个事实无法否认,死囚与诚信的可能精神也不可否认,不论哪个朝代,信用总是不可失范的,人也不可不守信,否则价值便会贬值,人心也将不再那么美丽”。笔者深以为然,很是赞同,颇为欣赏。

    唐太宗的宽容与死囚的诚信在今天看来仍有其价值,特别是在今天诸多领域存在着信用失范、人难守信的现象,我们很有必要重新审视“诚信”价值。倘若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活中,缺乏诚信的环境、诚信的理念、诚信的行为,致使人们不得不绞尽脑汁、步步设防,岂不活得太累、过得太苦?古人早就说过“人无信不立”。看来在对待“诚信”的态度上,在以人为本的实践中,我们不妨学习一下古人、借鉴一下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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