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今应当具备较强的权利意识,知道自己在小区内适当主张权利,其中需要了解的尤为重要的是小区共有部分,要掌握共有部分也必须了解其相对的专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表现为对专有部分的排他支配权,但是专有权人在行使其专有权利的时候,离不开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因为专有部分,不可能脱离于共有部分而存在,没有共有部分专有部分就失去其独立存在的可能,专有部分是共有部分的组成因素。
共有部分范围主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咳,共用基地三大部分。
(一)共用部分
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楼房的外墙只住屋顶,地下室,车库等。
建筑物公用部分的附属物。如楼梯,走廊,水塔,消防设备。
(二)共用设施
建筑物营运设备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暖气设备、水气管道、通讯设施。
非营运设备设施。如公共设施,公共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安保配套设施。
(三)共用基地
如建筑用地、绿地、道路。
(四)部分共有部分
除专有部分和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外,还有部分区分所有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之间的楼板,间壁墙。
共有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同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一)共有权人的权利
1、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共有权人有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权利。
2、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共有权人可以依照规约或者共有持分收取公用部分所生的利益,如出租屋顶,允许在外墙选挂广告牌等收取的费用。
3、对共有部分的修缮改良权。共有权人享有对公用部分的单纯能修缮改良权,即在不影响或者损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固有性质时,可以对共有部分进行修缮及改良。但是改良的行为,必须要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并必须与其专有部分移到修缮与改良,不得分割处分。
4、对共有部分的救济权。当区分所有建筑物遭到第三人侵害时。任何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共有权人的义务
1、不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应按照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和规约规定的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2、不得分割共有部分。区分所有共有权人不得请求分离处分共有持分,并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应维护与保存共有部分。
3、分担维护费用。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应按照应有的份额的比例负担使用,维修和管理共用部分的费用。
《物权法》
第72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73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第3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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