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被执行人死亡后,谁才是被执行人?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一般情况下,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但是,当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死亡后,在执行程序中否直接变更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若其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无人继承遗产时,又该向谁主张

案例一

《李春琴、曾维柏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执复20号

案情简介

黔东南中院在执行曾维柏与邢普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普照因病逝世,申请执行人曾维柏向法院申请变更邢普照的遗产继承人李春琴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春琴不服该变更执行裁定,依法提起执行异议、复议。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邢普照于2018年10月19日因病逝世,(2019)黔东南凯城证民字第179号《公证书》证明了邢普照逝世,其母亲、女儿自愿放弃邢普照的遗产,即贵州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及50%的股权,该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万元(¥25900000元),该遗产由李春琴一人继承的事实。因此,申请执行人曾维柏向黔东南中院申请变更李春琴为本案被执行人,黔东南中院作出(2020)黔26执异44号执行裁定变更李春琴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会损害李春琴的合法权利。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案例二

《张有富与金荣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执异81号

案情简介

法院在执行张有富与金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荣发已死亡,申请执行人张有富以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为金荣发的遗产管理人为由,申请变更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金荣发死亡,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由其生前住所地的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前述法律规定明确: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人死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债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其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且《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只要继承开始后,无论如何都存在遗产管理人。即使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将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当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无人继承遗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


结 语

被执行人死亡后且无人继承其遗产的情形,听起来确实容易让债权人看不到债权可继续执行的可能性,但是《民法典》早已指明了方向。如您遇到前述情形,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的遗产管理人即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此时,若您仍觉得一头雾水,可直接联系万益执行部,让律师为实现您的合法债权提供更快更好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END

作者简介

吴俞霞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争议纠纷、公司非诉法律事务。

邓 琪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国际贸易、海事海商、案件执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能否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保全与执行
《民法典》中的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议案
《民法典》实务 | 《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变化与适用简析
学习民法典丨继承编修改的八大重点问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