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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如何保障劳动生产安全?让我们聊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导 语



 生命权、健康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具备优先性,在宪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人的尊严有明显较高的位阶。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参加劳动并请求报酬的权利。在多个公民基本权利的交叉领域中,法律和公权力机关必须在劳动中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

《劳动法》的颁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劳动制度。在《民法典》劳动法》的框架下,为了寻找一种更加强有力的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并能寻求救济的手段,我国刑法也增设相关罪名,如《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本文选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分析,通过探讨两罪的一些问题以及两罪与劳动法的交叉之处,以观当下司法实践,同时给劳动各方关系提供一些启示。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两罪在危害生产类犯罪中高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919人。重大责任事故罪占绝对多数,2017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占 78.5%,其次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11.8%。(参考文献1)

两罪的异同

(一)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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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的犯罪主体都为自然人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一般是生产单位中的普通员工或者项目的负责人。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后,一方面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事业单位”的内容删掉了。另一方面将“直接责任人员”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多数人据此认定自然人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参考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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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都有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样是过失,同样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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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的法定刑都相同

根据刑法第134 条和 135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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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存在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明知存在安全条件与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隐患,但放任不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含作为和不作为的形式。(参考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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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调的是保护整个劳动秩序安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加注重的是自然人的人身健康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司法倾向

各地安全事故频发,事故一旦发生,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将面临重大威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重要的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前罪更容易被乱用,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总结司法倾向显得尤为重要。

(一)前置程序举足轻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设立一大目的在于预防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安全权和公共安全。实践中,事故发生前企业已经被行政部门处罚,但仍未改正导致发生事故的,司法裁判往往出现重刑化的倾向。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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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刑终24刑事裁定中,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某矿业公司“矿山基建工期已到期,企业未申请延期”为由,向该公司下达“矿山停止基建施工”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同日下午李某仍组织工人在井下爆破作业,并继续生产。次日凌晨又对井下巷道进行爆破作业,10时许刘某、何某、陈某等人下井进行施工、排险等作业,13时许刘某、何某在井下-260米处施工作业时发生岩石坍塌事故,刘某被砸当场身亡,何某被砸伤后送阜阳创伤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日23时许死亡。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决定书,要求停止矿山基建施工时,仍非法从事矿山井下施工作业,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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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3刑终26刑事裁定中,上诉人李某、马某、宋某、丛某和原审被告人于某作为管理人员,在明知荣胜煤矿多项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未积极排除安全隐患和完善安全设施,也未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停产整顿,因而发生七人死亡的矿难事故,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

此外,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刑终1222号刑事判决、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中,也可以发现“在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告知限期整改后,仍不采取措施”。“未按照安监部门停业整顿”都是加重刑罚的情节。

由于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往往无法直接指出劳动环节中的不合规行为,因此强势的执法部门是劳动者坚强的后盾,其一定程度上督促企业积极整改,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对预防事故发生具有积极作用。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二)事后态度有待思量

在现代刑法中,犯罪人事后认罪态度决定了量刑的轻缓,认罪态度包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和立功表现、事故发生后参与抢险救援的情况、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或取得谅解等。在高建东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罚逻辑的现实考察与完善进路》一文中,作者随机选取了106份裁判文书,其中共有207名行为人被判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从判处刑罚结果来看,免于刑事处罚的27人、拘役的12人、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的15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60人、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25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不足四年的47人、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21人。最长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其中139人被判处为有期徒刑不足三年、拘役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占总人数67.15%;68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总人数的32.85%。(如下图所示)207人中60人被执行缓刑,占总人数28.9%。106份案例中,并没有达到最高法定刑的案例。

虽然106份的样本较少,但是可以感受到司法裁判倾向于劳动者在劳动安全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事后经济赔偿予以救济。在很多犯罪中,这样的裁判思路有利于解决犯罪,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包含了公共安全,使用这样轻缓的刑罚方式或许有悖刑法的本质,不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进而无法保护公共安全和劳动者的利益。



结 语


《刑法修正案(十一)》134条增设了危险作业罪,相较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轻罪(参考文献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说明》(下称“《说明》”),设立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针对实践中的突出情况,规定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三项多发、易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说明》和刑法的判案思路对于危险作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危险作业即使尚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而仅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之危险的,也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文献5)

《刑法》不断完善劳动生产安全相关立法,本文探讨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仍然是处罚最重、最高发、最基础的罪名。不断深入研究两罪名对于惩罚犯罪、维护生产安全、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进而保护劳动者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END

参考文献

1.中国应急管理报/2021 年/7 月/30 日/第 006 版 法治

2.王瑞丽.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之主体特征[J].武汉大学学报,2009(04):546.

3.熊选国.刑法罪名疑难问题精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78-79.

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本条款罪名拟定为“危险作业罪”。

5.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曲新久:《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要点的解析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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