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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司法拍卖那些事儿——执行回转怎么转?



执行,通常是实现当事人权利及履行义务的“终点站”,而执行回转程序则是对该“终点站”的“售后服务”。执行回转实际上是为了给原裁判一个纠错改正的机会,将案件的权利义务状态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以纠正因执行错误的裁判而导致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形式,是执行救济制度的有力补充。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执行回转,在执行回转中我们能做些什么?


案例索引

《陈某、黄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监92号

案情简介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恒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田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博罗法院”)裁定拍卖田岛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惠州市诺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和公司”)通过公开竞价,支付全款后,博罗法院裁定拍卖财产归诺和公司所有,并完成了过户及交付手续。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本案执行依据。田岛公司向博罗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拍卖,返还已拍卖成交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本案经过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后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异议人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博罗县××××牛田岭组沥背(土名)10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博府国用(2004)第1322011004号】属于异议人所有及撤销该院涉案财产拍卖的问题,因本案在执行拍卖上述财产时,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未被撤销,该院依法拍卖处置上述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上述财产已由买受人惠州市诺和置业有限公司在公开拍卖中以235737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故异议人现通过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确认上述财产为其所有及撤销拍卖,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复议申请人田岛公司提出撤销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裁定过户行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9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110条的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本案中,执行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后,本案的执行依据的判决被再审判决撤销,但在执行过程中,涉案土地使用权经过公开拍卖程序,第三人惠州市诺和置业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合法取得。且执行法院已作出拍卖成交过户裁定,并向国土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过户通知书,涉案土地所有权已转移,不能对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进行执行回转。对于无法执行涉案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由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如双方当事人对折价抵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因此,复议申请人田岛公司提出的该项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执行监督法院认为   本案执行依据(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经再审程序已经被撤销。因此,本案应当执行回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就本案而言,执行的特定财产是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买受人惠州市诺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在第三次公开拍卖中以2357376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财产。2015年11月2日,执行法院作出(2014)惠博法执字第876-3号执行裁定,裁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在执行依据被撤销前已经归属于买受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取得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买受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再执行回转并返还给申诉人,而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向申诉人折价赔偿。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律师解析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拍卖成交后执行依据被撤销的,当事人可通过执行回转恢复自身的权益,但要求竞买人返还财产的将无法获得支持:

01

什么是执行回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65条也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因此,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回转,法院应当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原申请执行人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如果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02

在执行回转中能回转的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竞买人如依法取得法院处置的财产后,仍面临着随时被追回的风险,将无人敢参与法院的拍卖、变卖活动,故为了维护法院拍卖、变卖行为的权威性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在执行回转中,不宜向竞买人执行回转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等取得的财产。至于当事人因该财产被处置后受到的损失,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66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故本案中异议人“田岛公司”请求返还已拍卖成交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由此可知,在实践中,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执行法院一般不向原申请执行人之外的主体追回已处置的财产,故竞买人无需返还竞拍财产。

03

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执行回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但该判决、裁定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依法撤销;权利人可以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为依据,申请执行回转。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制作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也应当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原执行所得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04

执行回转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不予以返还的,强制执行。故,执行回转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

2.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根据。

3.原法律文书已经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结语

执行回转作为一个特别的执行救济途径,其实质是再执行,即在原执行程序之外提起的一个新的执行程序,规范运用和实施执行回转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如果您正为如何执行回转焦虑,敬请联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END


LAW FIRM
作者简介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案件执行部部长。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LAW FIRM
作者简介
吕奇文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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