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于3月14日闭幕,本届冬奥会、冬残奥会的两个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凭借其憨态可掬的形象成为网红“顶流”,与其有关的周边产品也大受消费者欢迎,在奥林匹克官方线上旗舰店,“冰墩墩”“雪容融”主题的周边产品供不应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常见消费方式,但是网络消费纠纷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近日,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消费新规)将在今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正式生效,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笔者以“冰墩墩”“雪容融”为例带大家了解,消费新规将如何保护消费者网购权益。 (一)商家和我说“冰墩墩”“雪容融”周边到货签收后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这合法吗? 日常生活中,网购普遍采取快递柜、代收点投放模式,消费者甚至还未拿到快递,快递就已被签收,即使当消费者亲自签收网购的商品时,一般也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里面的内容,更少会在签收网购商品前当场试用。有些商家或出于经营成本考虑,或不怀好意,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网购商品后,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在此种前提下,商家如果将签收与否当成退货的核心依据,无疑会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的风险和负担。 因此,针对这一现象,本次消费新规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消费新规中明确了,在日常的网购活动中,商家在事先提供的条款、通知、声明、公告中进行诸如“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商家对商品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消费者不得投诉、举报、起诉商家或产品”等类似的约定,都属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约定。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约定无效的规定。实际上,早在2010年《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就曾明确指出,商家不得在事先提供的合同条款中约定消费者无权解释合同条款。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但由于规定的相对较为宽泛,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少争议,而本次消费新规无疑更加开宗明义地点出该类合同条款的无效性质。 因此,在消费新规生效之后,商家事先关于“到货签收后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的约定即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约定。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二)假如新买的“冰墩墩”“雪容融”周边,我不仅签收了,还拆封了,仍然可以退货吗?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无法实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性地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生活中,消费者拆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想要退货,却时常遇到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商家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对此,本次消费新规同样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针对“拆封就不能退货”的情形,法律也将不会一律支持。只要消费者是出于检查产品的必要进行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商品查验拆封后,照样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对此也并不能简单粗暴的理解为“拆封后仍然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还需要注意购买的产品应不属于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适用“七天无条件退货”的产品。 因此,在今年3月15日消费新规生效之后,只要购买的“雪容融”周边不属于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本身就不适用“七天无条件退货”的产品,消费者是出于检查产品的必要进行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即使拆封,仍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本次消费新规的出台,除明确了“签收≠认可质量”“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观点外,还有直播带货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明确平台外支付法律后果、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担责等亮点,在更好地倾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重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这提醒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今后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更加注重法律合规问题。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 钻研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公司治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法律事务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 钻研领域:公司治理、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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