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个人破产时,如何保护父母妻儿的合法权益?!律师给你划的这些重点,还真得记下来

当个人面临债台高筑的困境时,可以通过申请破产来化解债务危机。然而,个人破产虽然名为“个人的破产”,但如果债务人已婚,法院在进行财产审查时会涉及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时会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偿债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也均以家庭收入作为依据。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在拯救个人的同时,如何保护家庭与另一半的合法权利呢,本文将继续结合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及其他地区法院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个人申请破产,会对家庭成员产生哪些限制?

(一)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协助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的义务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往往难以明确区分,因此债务人的家庭成员需要协助管理人查清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确定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如果债务人的财产登记在其家庭成员名下,原则上这些成员也需要配合管理人,并在清偿债务时予以协助。

(二)债务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受限

《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其中第五项为“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据此,债务人破产后,在考察期内其子女上学的权利会有所限制。同时,由于该条规定只限制债务人的高消费行为,因此,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可以在自己的财产范围之内进行高消费,但不可涉及债务人财产。

为避免误解,重要事情说三遍!!!

个人破产不会影响子女正常就读公立学校,不会影响子女就读非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个人破产不会影响子女正常就读公立学校,不会影响子女就读非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个人破产不会影响子女正常就读公立学校,不会影响子女就读非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三)家庭成员的受偿顺序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

《条例》第八十九条   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做了规定,其中第四项规定“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前配偶等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要等到普通债权人完全获得清偿后才能得到清偿。并且,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向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进行个别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

(四)家庭成员违反相关规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  规定,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若妨害破产程序,如拒不协助法院以及管理人调查财产、提供虚假材料、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等行为,轻则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夫妻一方破产,另一方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除了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外,夫妻婚内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在婚内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对外负债,夫妻一方因为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另一方是否也需要申请破产呢?

《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即如果债务人申请破产,其配偶也可以选择申请破产,从而与债务人共同进行破产。

需要注意,《条例》第二条  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满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条件,但并未明确规定其配偶申请破产是否需要满足此条件。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鉴于夫妻之间关系的密切性,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往往难以分割,所以即使其配偶不满足这一条件,在债务人满足个人破产的条件申请破产的,另一方也可以申请共同破产。


其他地方对此也有相关实践,如在“张某某、王某某夫妻共同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案”中,年过六旬的夫妻二人因经营失败导致严重资不抵债而共同向高淳区人民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最终在立案后40天内顺利审结并通过了债务清偿计划。既有效地解决了配偶一方经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债务,却因夫妻共同债务再次陷入债务困境的问题,也能有效防止债务人夫妻将债务转移给一方,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名下逃避债务的情形,同时也提高了法院审查的效率。

先离婚析产,再申请破产,可行吗?

现实生活中不免会有夫妻为了避债而选择先离婚,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财产分割给另一方,而将本属于夫妻双方的债务约定由自己一人承担,再由承担债务的一方申请破产,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一)债务移转可能没法对抗债权人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因此夫妻之间约定的债务移转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对债权人是不发生效力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另一方索要债务。

(二)债务人需要申报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二年内的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仅需要申报现有财产,而且还需要申报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两年内的重大财产变动,其中第五项为“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债务人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受到法院严格审查。

(三)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债务,明显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可参考案例  

2021)粤03破申217号(个6)民事裁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以债务人“对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这也是深圳中院不予受理个人破产第一案。

个人申请破产后,家庭和配偶权利如何保障?

(一)配偶的财产权受保护

《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债务人的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和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之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即使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其配偶的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财产部分也会从债务人财产中析出,不作为清偿债务的财产。

(二)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有保障

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个人破产制度还对债务人的部分财产进行了豁免,如《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豁免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此,即使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其抚养的子女等基本生活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

(三)债务清偿顺序对家庭成员的保护

《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中,除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位于第一顺位。如果债务人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配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们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会优先得到清偿。

需要注意,虽然破产后可以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但是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属于不可免除的债务,在破产程序经过后仍应当清偿。

结 语

从以上分析可知,为了保证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作为与债务人关系最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权利会有所限制,但是其合法权利也受到了相应保护,《条例》在最大程度保障了其家人和配偶的生活不会因为个人破产程序而受到太大影响,也较好地维持了个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配偶合法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个人破产制度在拯救个人的同时,也为整个家庭重新回归正常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个案追踪 | 深圳破产法庭:不予受理柯某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案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婚前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婚前个人债务需要双方偿还吗?
婚前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债务清偿时如何承担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上)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