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离婚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之研究——以股权分割司法判例分析数据为视角

[摘  要]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股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特征。现行立法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股权应当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统计当前法院的相关判例,发现作出的判决采用了不完全一致的裁判理念,如:股权归登记股权的夫妻一方,另一方将股权价值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当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若股权价值根据外部机构可以得出客观公正的股权价值,且非持股一方无法通过《公司法》规定成为股东的,法院可以判决折价补偿给非持股一方;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常常成为争议焦点,而股权作为特殊的财产权益承载客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特点,其股权在分割时是难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于股权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股权)、能否直接裁判分割、股权如何分割以及如何处理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问题,理论界有不同说法,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处理方式。本文以若干司法判例作为研究视角,归纳出若干处理模式并给出相应意见。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股权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所谓股权,即股东因出资或继受取得的权利。关于股权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即: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新 型民事权利说等四种学说。独立新型民事权利说的观点认为股权是兼具财产性权利和身份性权利的综合性权利,但其本质应是财产性权利。笔者赞同独立新型民事权利说。

从股权的取得方式来看,一是出资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原始取得,二是继受人通过继受取得。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东的出资是取得股权的方式之一。如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最终也要作价评估以货币对价形式体现。股东首先因其出资而获得股权的财产性权利,同时由于《公司法》等商法相应规定而获得身份性权利。股东出资获得股权,其终极意义是追求经济收益。行使身份性权利的终极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股权的财产性权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分割相应的出资额。可见,股东获得股权的基础为出资额。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虽是兼具财产性和身份性的综合性权利,但其本质上是财产性权利。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司法实务现状

现行立法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①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股权是否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客体。《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的是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非“股权”。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离婚股权分割问题时,就出现判决结果各有不同的情形。

离婚纠纷关于夫妻共有股权的裁判,本文共检索到案件127个,检索案件年限为2015年至2022年,检索数据库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Alpha法律数据库(见表1)。由于检索的大部分案例在裁判时引用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前的法条,本文分析虽主要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但也兼顾了之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且《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保留了原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大部分规定。据此,阅读本文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文通过对司法判例进行分析,以寻求股权分割的共性解决方法。


(一)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学者们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持肯定说观点认为,股权本质上是财产性权利,和普通财产一样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非持股一方配偶若因离婚获得共有股权,应取得完整的股权权利。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判例支持“肯定说”观点。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股权是兼具财产性和身份性的权利,是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综合权利,股权本身无法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的财产性价值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体现。有部分判例采取“否定说”观点。

笔者认为股权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客体进行分割,理由如下:第一,基于前述对于股权性质的论述,笔者认为股权本质上是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客体进行分割。第二,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股权的转让都应该是包含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完整权利,夫妻双方之间因离婚需要对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无禁止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不应成为《公司法》这一规定的例外。第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见,股东的身份性权利和其他不可转让的专属性人身权利不同。因此,股东专属身份不应影响股权财产性本质的体现,更不应成为股权完整权利转移的障碍。另外,法律赋予公司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继承(包含离婚分割)的自由权利,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应视为公司放弃行使该权利。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对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股权应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客体,且分割的应是包含股权财产性权利和身份性权利的完整权利客体。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可配偶一方名下股权在属于共同财产权益的情况下,不论是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还是另案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均对股权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持肯定态度。各级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时,常用“非股东一方”“夫妻共有股权”等表述,可见司法实践认可股权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因此,离婚时,在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的情况下,涉及夫妻双方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是简单地以出资额来分割,而是股权权利完全可以获得

离婚纠纷关于夫妻共有股权的裁判,本文共检索案件127个,法院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成立、出资、交易等方式取得股权的股权一般予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表2所示:


(二)

能否直接裁判分割

1.司法裁判现状

基于股权的特殊性,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包括离婚分割及继承),同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是否一并分割配偶一方名下股权,有不同做法。

本文检索统计的127个案例中,有7个案件是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股权分割问题的,其余120个案件均是在离婚或判决离婚后另行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离婚纠纷的股权分割问题,由于股权兼顾财产性权益和身份性权益,除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注:这里的一致意见是指对如何分割股权达成一致意见,比如选哪个机构评估股权等,不是指达成和解或调解)一般不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股权,而是通过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或其他案件处理股权分割问题

从检索到的案例可以看到,大部分法院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而是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法院不处理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司人合性强,股权涉及其他股东利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未询问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无法直接裁判分割股权;(2)涉案公司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确定,无法直接裁判分割;(3)双方无法就公司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直接裁判分割;(4)分割股权的同时要求处理公司债务分担,无法直接裁判分割股权;(5)因存在隐名、第三方代持等情形,公司股权无法确权,无法直接分割;(6)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未经配偶同意已经擅自转让,另一方不愿意分割转让款;(7)未实际出资的股权不予分割;(8)其他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的情形。

2.是否考虑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股权时,是否考虑其他股东优先权的问题,本文检索到的127个案例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据以上数据分析,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股权时,对于是否要先征求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意见,裁判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判决分割股权,实际取得股权的一方或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向其他股东询问是否行使该权利;二是法院在裁判之前,先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其他股东的答复结果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其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作出裁判

然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不同,但主流趋势是分割股权前,应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比如在(2016)辽03民终240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股权从内容上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自益权是股东为自身利益所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据此,股权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分割时要遵守《婚姻法》(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即夫妻一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中的财产权当然是分割对象,但共益部分是否可以分割则要看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而定。

果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虽同意购买但未际出资、要求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等情形,法院一般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通过裁判取得股权的一方可以取得股东资格,而且取得的是相应股权的完整权利。同样在(2016)辽03民终2401号一案,法院认为,因L公司不能接受何某提出的股权价格,应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何某可以取得完股权。法院认为:第一,本案双方在股权价值上未达成一致,但经法院强制判决,何某取得该股权的财产权,对其财产权的价值有权单方对转让价款予以确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以该价款为依据。因此L公司股东不同意何某的转让价格,应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何某可以取得股权。第二,夫妻身份关系优先具有合理性。夫妻股的分割与继承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又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举轻以明其重,作为夫妻,二人财产如无特别约定都是共同财产,在财产上的相互间关系一般近于其他近亲属,夫妻非股东一方加具有成为股东的请求权基础。第三,从股权行使方式上看,夫妻将共同财产投入公司,非股东一方是公司的共同出资方,股东一方是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显名代理”。离婚时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代理权丧失了存在基础,非股东的配偶一方有权行使原本由显名股东一方代理行使的管理、表决等权,以保障自己财产权利有效运行。第四,涉及夫妻离婚分割股权问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作特别约定。《公司法》对于继承人成为股东问题,作出了公司章程规定除外的规定。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夫妻股权分割进行限制,如果没有,视为公司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何某可以享有完整股权。

本次检索的案例中,有5个案例因未征求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其他股东针对涉案股交易另行提起撤销之诉。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规则

当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若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所得实行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归夫妻共同所有。基于前述,笔者认为虽然股权兼顾财产性权益和身份性权益的综合性权利,但股权本质上是财产性权益,故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客体。若股权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取得,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认为不影响股权及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规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关于股权出资款归属的认定,即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该股权应当为夫妻共同享有的股权,夫妻共同享有相应的股权财产权益;二是股权收益归属的认定,婚姻存续期间,无论该股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股权产生的收益都视为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归属夫妻双方共。综上,关于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

股权取得时间

般而言,夫妻共有股权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包含公司成立、交易、继承、赠与等取得方式。结婚登记时间也是股权收益归属的判断要素与时间起点。若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证据来判断。

(二)

出资额来源

因为《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以出资方式取的股权,认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股权,要看后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故股权的实际资来源,成为考量夫妻共有股权的重要因素。实中,法官实质审查出资的时间和股权的资金来源。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未作特别约定的,股归个人所有;以婚后积累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未作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有。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股出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股权收益均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同时,《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股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判断个人股权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析该股权增值是否与一方或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行为有关。果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权价值的增值一方或双方共同投入经营的时间、劳动成本等密相关,甚至起到关键性作用,一般认为该股权增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即对应的公司股权可以只认缴出,但未实际出资。这种情况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当事人主张该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认定。

(三)

不存在其他例外情况的认定

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对股权作了特别约定或者因遗嘱、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股权,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不存在以上例外情况的,符合法律规定认定条件的股权,一般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方式

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股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一个难点,不同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同:

(一)

双方协商一致的

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双方协商一致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对于夫妻共有股权,股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不想要股权的,双方就处理方式和股权价值等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判决股权归登记股权的夫妻一方,获得股权一方将股权价值折价补偿给另一方。笔者检索的127个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案例中,共有14个案例是夫妻双方就股权价值达成合意或根据外部客观公正的评估体系得出股权价值的,法院可判决股权归股权记名的夫妻一方,获得股权一方将股权价值折价补偿给另一方。此外,夫妻双方若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在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处理。笔者检索的127个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案例,共有15个案例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处理。

第二种,夫妻共有股权,股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不是股东的配偶一方想要全部或部分股权,不愿意按照股权价值折价分割的情形,法院根据《婚 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处理。即,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适用该条处理夫妻共有股权,必须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即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其他公司股东不同意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的,应当以夫妻双方的合意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非股东一方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若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按照《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理。但现实中,双方往往无法就分割夫妻共有股达成一致。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分割妻共有股权就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

据笔者检索到的夫妻股权分割案例,对于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共有98个案例,法院处理股权分割主要有以下方式:

当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若根据外部机构可以得出客观公正的股权价值,且非持股一方无法通过《公司法》规定成为股东的,法院可以判决持股一方折价补偿给非持股一方[如(2015)绍越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等]。若夫妻双方在股权分割问题上无法协商一致,又无法确定股权价值的,法院一般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股权进行均等分割(夫妻双方持股)。若夫妻双方都不想要股权的,可以分割股权出卖或拍卖价款。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共有股权,混合着夫妻伦理团体的财产期待与公司组织团体的人合期待。在处理夫妻共有股权时,需要结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契约制度,《民法典》婚姻家庭制度,《公司法》等制度来考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篇章,如何平衡夫妻团体家庭和公司组织的法律价值,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提出了重要课题。笔者是以我国近八年来的相关司法案例为基础进行研究,对离婚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问题阐述,不一定能概括全面,且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期间均有修改,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观点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周友苏 . 公司法通论[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136.

[2]赵旭 东 . 新公 司 法讲义[M]. 北京 :人 民 法 院 出版社, 2005:162.

[3]赵旭东 . 公司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孔祥俊 . 公司法要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25.

END

律师简介
王 敏
(专职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含涉外)、公司治理与公司股权、合同争议纠纷

【注:本文首发于《法制与经济刊物》】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法大说法丨离婚涉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实务问题刍议(上)
婚姻家事财富管理丨离婚案件不同情形下公司股权分割的不同处理方式
离婚案件之股权析产问题
【审判实务研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的处理思路
离婚时最难分割的财产----公司股权!看看该如何分割(干货)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股权处理办法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