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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必看: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债权人如何维权?



抽逃出资的定义及性质

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以及认定,目前《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举了股东抽逃出资的几种表现形式:(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一般认为,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经法定程序无偿或未支付公平合理对价抽回部分或全部已缴纳出资,导致公司资本减少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实质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地位,通过侵占公司财产或者增加公司负债的路径非法抽回出资,对公司财产进行非法占有和侵犯,造成公司资产减少,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法律是严令禁止的。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抽逃出资的裁判规则

实务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隐秘性,除《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外,笔者总结实务经验以及通过大数据法院裁判文书整理和归纳出常见情形,旨在帮助公司和债权人有效识别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情形一


公司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申4377号,《上海小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文、优育苗木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法院认为   张文与骏华公司之间的500万元欠款,是张文对骏华公司的个人债务,并不是海南苗木公司对骏华公司的债务,苗木公司与骏华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及496万元保证金,均为苗木公司对骏华公司的债权,而非张文个人对骏华公司的债权。因此,张文、苗木公司与骏华公司之间的债务抵销行为,实际上是张文抽逃了其对苗木公司的500万元出资。小帅公司的此项主张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确属不妥。

情形二


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申3671号,《张丽丽、傲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成功、张晓珍股权转让纠纷案》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但要经法定程序进行担保;同时,《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如果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就会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有违《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情形三


公司转移财产至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人名下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申1259号,《李轩与安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法院认为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以其公司资产为基础。涉案房产系三宝公司开发建设而成,属于公司财产。三宝公司虽与李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无商品房买卖的事实,实际是三宝公司股东以房屋买卖形式将公司名下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分配给李轩。三宝公司股东将涉案房产分配给自己的子女,使得三宝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可能有损三宝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李轩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涉案房产,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情形四


名为借贷实为抽逃出资

 案 号   (2016)最高法执监210号,《嘉年华企划有限公司、来小花有限公司与嘉嘉乐管理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监督案》

 法院认为   9月7日取得验资报告后,嘉嘉乐公司当日即将此2660万元转至点金时公司。嘉嘉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嘉嘉乐公司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华嘉企划公司返还或补缴了对华嘉经纬公司2660万元的出资。此次嘉年华企划公司向我院申诉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因此,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认定嘉年华企划公司构成抽逃出资的事实正确。

情形五


原告提供对股东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不能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的,认定为抽逃出资成立。

 案 号   (2015)民申字第1755号,《崔小歺与世华能源有限公司及山东华青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苏兆平追偿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   关于崔小歺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问题。公司已经对其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崔小歺虽主张上述款项汇出系用于支付业务款,但不能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二审判决综合判断全案证据,认定崔小歺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通过对上述案例法院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司法实务中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要件主要有:1.实施主体是公司股东;2.实施时间是在公司成立后;3.通过无偿的或者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方式抽回出资;4.未经法定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5.股东抽回出资后,依然保留股东资格和原有出资数额;6.抽回出资行为损害公司权益。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是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抽逃出资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一种,据此,公司债权人作为原告,想要证明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只需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即可。比如提供在股东缴付出资后,公司有大额的资金转出的银行账户流水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原告无需就资金转出是否经过合法程序或有正当理由进行举证,该部分举证责任由被告股东承担。如果被告股东未能就原告举证的资金转出事宜的原因和性质进行合理说明的,一般则将被认定为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因此,在抽逃出资纠纷案件中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承担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或未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股东对转出资金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负有高度的举证责任。若股东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



(一)给公司的建议

建议公司注意规范对外交易及与股东的资金往来。在对外交易时要注意有事实依据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要素完整、内容明确;在对股东进行转账或其他资金往来时,必须备注说明转账或付款真实原因,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比如保留好交易合同、转账记录、发票、邮件、沟通记录等作为支付依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在程序上,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与资金往来设定严格的程序,如明确需经董事会决议或向其他股东披露等程序,避免形成抽逃出资的情况。

公司如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首先,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所抽逃的出资。其次,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最后,对于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注意解除股东资格后,相应部分的股权可先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购买;若无人购买,则公司应及时办理减资。



(二)给公司债权人的建议

作为公司债权人,想要初步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建议先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公司的档案材料,着重了解股东出资情况、验资报告所体现的验资账户、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身份信息等基本信息。

其次,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的银行流水,通过公司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找出公司资金不合理流向。如发现在股东实缴出资后短时间内公司账户有大额资金转出的,即可提出合理怀疑,将证明责任转移到对方股东。

再次,可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等公开信息,查找有无该公司的关联案件。若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纠纷案件,可引用已生效案件认定的事实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债权人若能联系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让其配合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方式获取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


END
作者简介

黄文柳

咸献玲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法律实务、婚姻家事、合同及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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