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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 丨 车辆“退一赔三”办案手记

汽车销售商隐瞒车辆曾经更换变速箱的事实,将车辆卖给消费者。消费者本来满心欢喜买一辆心爱的车,结果遇到倒霉事。出于对万益律所的信任,消费者覃女士找到了律所咨询,寻找解决对策。

欢喜购车遇苦恼

 2016年1月,覃女士在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商花费22.5万元购买一辆沃尔沃V40轿车。

 覃女士说:“当初店里没有新车,我打算从广州订车,但销售人员说有一辆试乘试驾车,非常划算,几乎全新车辆。”因为信任大品牌汽车销售商,也临近年关,覃女士便与销售商签订购车协议,办理手续,拿车回家。

 然而一次车辆故障,击垮了覃女士的所有信任与幻想,并扰乱其平静的生活。2016年5月8日晚,覃女士从机场回家,在机场高速上,新买3个月左右的车突然熄火,后备箱打不开,双闪灯也不亮,拿不出反光警示牌,疾驶的车辆呼啸而过,覃女士非常慌乱,不知所措,那些高速乱停车引发的事故不断浮现脑海。“从机场高速回到家,我感觉是拣了一条命。”覃女士苦笑着。

 在随后与汽车销售商的沟通中,覃女士发现销售商所说的没有任何维修的全新车是个十足的谎言。在车辆维修记录上,这辆车曾在2015年1月因变速箱性能降低而更换了变速箱总成,总维修费用达5万多元。

 这辆车曾让她陷入危险之中,自此不敢再上高速行驶,覃女士要求销售商更换车辆,遭到拒绝。

 销售商只同意延保一年,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覃女士忐忑不安,决定找律师帮忙维权。

律师介入帮维权

 2017年5月,在万益律师接待室,蓝承哲、黄举志两位律师接待了覃女士。在律师的建议下,覃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

 经过初步的证据收集分析,2017年6月6日,代理律师代覃女士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商退还购车款,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三倍购车款,以及购买车辆保险损失。

 2017年8月2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销售商汽车销售商代理人打算来个釜底抽薪,从法律适用角度直接解决问题,销售商代理律师说:“这个案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销售商当时经营范围不包括二手车买卖,其转让车辆的行为属于处置公司固定资产,不具有盈利性,因此销售商不是经营者,本案不适用消法。”

 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出,覃女士购买车辆用于生活消费,属于消费者。销售商将车辆流通于市场,面向普通顾客销售,无论是否盈利,都不影响其作为经营者的主体。销售商故意隐瞒该车辆曾经重大维修的事实,这一事实足以影响覃女士是否选择购买该车,并且对车辆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

 庭审发问环节,销售商称出售车辆时已经口头告知覃女士车辆曾经维修的事实,但没有证据。覃女士则回应,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没有告知车辆更换变速箱的情况。

法官倾向消费者意见

 庭审后,两位代理律师积极总结整个庭审意见,分析全案证据,及时撰写代理词,递交给法院。

 前不久,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覃女士购买车辆用于生活消费,属于消费者。销售商是专门的销售商,覃女士在销售商工作人员的建议下购买了该品牌车辆,车辆也是在销售商处交付,因此覃女士有理由相信销售商是本案车辆的经营者,至于当时销售商不具备二手车经营资质不影响其作为经营者的认定,因此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关于销售商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本案销售商出售的是沃尔沃品牌试驾车,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维修对覃女士是否购买以及购买价格均具有重大影响。覃女士作为普通消费者,只能对车辆外观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进行检验,客观上无法对车辆是否存在重大维修及其程度进行检验,因此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应当明示该车是否存在重大维修情况而不得隐瞒。销售商明知车辆波箱性能降低并已更换自动变速箱的情况下,未如实向覃女士告知这一足以影响覃女士是否选择购买该车或接受现有价格的重大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办案手记

 刚刚接受覃女士咨询时,我们一方面安抚其情绪,一方面详细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指导覃女士收集证据。最后,覃女士接受了我们的方案,决定委托我们进行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经明确两个观点:一、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二、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证据初步分析,我们主张销售商构成欺诈,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接受委托到起诉前这段时间,我们主要寻找销售商构成欺诈的证据以及相关案例。

 庭审中,我们步步为营,根据既定的诉讼策略,层层分析销售商构成欺诈的事实及证据支撑。庭后及时撰写代理词,梳理全案思路。

 最后,法官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作者简介:

 蓝承哲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程师、中级经济师,曾接受多家公司、事业单位委托,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以来,成功地代理了三百多起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提前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黄举志黄举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曾在广西法治日报社工作,历任记者、编辑,熟悉媒体行业,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律基础。曾任或现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成功办理南宁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广西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数十起案件,很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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