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媒体报道 长期投喂人负有管理义务吗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士认为,合法占有动物的人,才对动物负有管理义务,流浪狗是无主动物,被告长期投喂动物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其为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动物具有危险性,《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出于使能够直接控制动物的人负责任的考虑,让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控制行为掌控其危险性的扩散,使他人免受致害。只有合法占有动物的人,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才负相应的责任。被告长期投喂案涉流浪狗的行为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其投喂行为本身也不存在危险影响,亦不必然直接导致案涉流浪狗因投喂而伤人。 关爱流浪狗也应规避法律风险 笔者建议:爱狗人士如遇到类似流浪狗无人认领投喂的情况,最好联系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应自行长期投喂,否则很容易出现自己被狗咬伤或者因狗咬伤他人而导致投喂人承担侵权责任。如在人多的地方长期固定投喂,流浪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 爱狗人士出于善心进行投喂,尽量不要在小区等人流密集的地点,特别是附近有儿童聚集的场所进行投喂。相对来说,流浪狗的危险性更高,因此投喂流浪狗须更加谨慎小心。 另外,笔者也呼吁各位爱养宠物的人士,在饲养宠物前务必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经济准备,切勿因一时冲动“吸猫”“吸狗”,而后又肆意弃养!因为也许养宠物也许只是你生命中的一段小插曲,但是对于宠物来说,你却是它们“生命中的全部”。随意遗弃宠物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不道德行为,同时也为社会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请不要因自己的冲动而让社会买单、让他人买单。 同时我们也鼓励广大爱心人士领养无主的猫狗等宠物,让流浪的它们拥有一个新家,以及爱它们的主人,这也不失为人间大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陆瑞琪
陆瑞琪,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劳动法、侵权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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