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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五问(一)—— 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背 景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充分体现了人们对于电商平台的热情。在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下,线下零售品牌纷纷自我转型上线自救,配合最近如火如荼的直播带货,可以想见在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零售商品都会更多的采用电商模式进行销售。对于大多数的东盟国家的产品来说同样如此,越南的咖啡、马来西亚的肉骨茶、泰国的芒果干等等,在疫情的大背景下,采取跨境电商模式将是众多商家的选择。

作为东盟桥头堡的广西,今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跨境电商,进一步加强广西自由贸易区和东盟的经济联系。截至目前,广西获国务院批准设立跨境电商电子综合实验区的城市和地区为南宁市和崇左市,今年7月,自治区商务厅印发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工作方案》,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提供政策支持,目标是到2022年底,完善广西自贸区各片区整体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打造3—5个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培育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龙头企业5—8家,跨境进口零售电商主体超过100家。

在此背景下,本所涉外及海商海事团队特推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五问》专题研究,旨在为东盟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参与各方解决在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今日第一问,旨在帮助各位了解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2018年《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定义为: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1.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集中采购,将货物批量报关统一从海外发至国内保税仓存储,当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境内服务商向海关报关报税,海关核发后,再由电商物流公司直接从仓库配送至消费者的方式。

2.直购模式

指消费者通过与海关联网电商平台购买境外商品,电商平台将订单、支付、物流数据实时传送给海关,境外商品通过邮件、快件等物流运输方式进口至跨境电商专门的监管场所,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境内服务商向海关申报入境,逐个核发配送的方式。

参与主体

根据上述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叙述,我们可以总结出零售进口存在以下五个参与主体:

1.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企业)

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商企业主要的合规义务主要包括了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对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醒告知、建立商品质量防控机制、完善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义务。

2.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跨境电商平台)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电商平台的主要法律义务在于完善平台交易规则、建立消费者纠纷处理和维权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防控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防止虚假交易和二次销售等。

3.境内服务商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境内服务商应按照所处行业,申领《金融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报关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而物流企业应严格按照交易环节制法的物流信息开展派送业务。

4.消费者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消费者是零售进口商品的纳税义务人,税款由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代扣代缴。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进口商品用途被限定为“个人自用”,消费者不得将其已购买的商品进行再销售。

5.政府部门

由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为实施管理。

对于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486号文明确“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

商品范围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一个特殊的种类,与传统的进口商品不同,它在标签使用、标识展示、采用标准、产品责任、广告宣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受到一定的优待,因此必须明确界定跨境电商零售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3.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2015]第137号)第九条规定,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境物,未获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食品,危险化学品,可能危机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产品,废旧物品等七类均不得通过跨境电商形式入境。

结 语

各跨境电商参与者,应明确自身的主体类别,合理合法地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法律框架内开展商业活动。本所涉外及海商海事团队将在后续四期的内容中,继续讨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标志标签、广告宣传、消费者保护和商标保护方面的内容,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律师简介

陈路翔

陈路翔,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及海商海事部副部长。擅长领域:企业并购、海外及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

黄海源

黄海源,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及海商海事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涉外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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