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请听杨华老师讲 : 《小微、小型微利、小规模,三者区别及相应的优惠政策》
——// 分享嘉宾 //——
杨华
东审牡丹园区区经理
小微、小型微利、小规模,三者区别及相应的优惠政策
各位微课堂的学员们大家晚上好,我是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杨华,很高心在这秋高气爽、凉风习习的晚上和大家分享三小的区别及优惠政策。
之所以分享这个课题是因为近期有朋友问及小规模和小微是不是一个概念。确实,这些概念容易混淆,那么今天我就把这三个列在一起对比一下它们的区别,然后再分享一下各自近期相关的政策。
一、三者的区别
1.首先咱们把小规模给摘出来:
大家想一下平时咱们说小微和小型微利后面跟的都是什么词儿,(空两秒)是企业对吧,咱们平时说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那么大家再想一下小规模后面跟的又是什么词儿呢,(空两秒)是纳税人,咱们说小规模纳税人。其实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增值税范畴的概念,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对的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别在于: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一个企业的性质;而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增值税范畴的概念。相信到这里大家已经能够把小规模纳税人给摘出来了。
2.接下来咱们再来说一说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通常咱们都只说“小微企业”,这个“小微企业”是一个广泛的统称,但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准确的来说,是分为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类型的。
小微企业则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小型微利企业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的。
二、目前与三者相关的常用政策:
下面按照个人理解把我认为截至目前比较常用政策按照表格的形式列出来。
备注:表格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里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当前年度适用的,2018年1月1日开始,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围至100万元。
(1)咱们先看一下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新文件
财税〔2018〕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文件内容如下: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实施的相关政策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这两个文件都是应财税〔2018〕33号文而诞生的,主要内容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操作细节以及涉及到的具体的相关事项如何处理(比如:转登记后待抵扣进项税的处理;转登记的各个期间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时的处理;涉及出口退免税问题细节处理)。如果有涉及到一般纳税人今天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或者是对这个政策感兴趣,可以看一下两个公告的具体内容,内容比较详细,在此就不给大家一一读了。
(3)全面开展几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相关公告:
①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第十条
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九条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具体内容不再读了,有需要的可以自行在查看文件原文。
由于营业税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咱们下面只说和增值税相关的部分
财税〔2013〕52号 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就前两个文件补充3点内容:
①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②兼营项目的,分别核算,均可以享受上述减免优惠;
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财税〔2015〕96号,财税〔2014〕71号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以上是2017及以前年度小微企业执行的优惠政策,大家更多的应该是关心执行的政策。
那么咱们看一下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又进一步细化了政策,主要内容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更早的文件咱们这里就不讨论了,关于2018及以后年度执行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及征管问题等解读,欢迎大家关注《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公众号,找到8月3日公众文《40号公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后征管问题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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