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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位执行,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代位执行是实现强制执行目的的特殊制度,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代位执行,代位执行的程序包括以下几点:

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代位执行的启动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

二、人民法院审查代位执行申请,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

人民法院接到代位执行申请后,应予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

三、第三人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但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代位执行,第三人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的债权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四、不能再次进行代位执行

如果该第三人也确定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又享有对其他人的债权,不能代位执行。即代位执行只能进行一次,不能多次代位,扩大执行的范围。因为代位执行的权利依据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债务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能再次进行代位执行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五、第三人擅自履行的后果

若该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致使该财产不能追回的,除了在已经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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