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治的不完善导致乡村建设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回到乡村建设近期的主要任务:完善乡村保障、建设县级工业园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并藉此克服乡村的短处,看看完成这些任务的事理。乡村建设要尊重自治、法治、德治客观并立的事实,完成这些任务需要且只能通过三治并举,并促进三治融合。但三治存在几点不完善之处:
其一,三治实则都是假借人来施行的。自治的主体本身就是人,无论自治组织、议事机制、矛盾化解或监督执行,都是人为(思维和行为);法治和德治的主体虽各为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却也是假借人依法以德治理的。无论施行人多么睿智,只要是人为(这里不等同于人治),就会存在可能的人为的不确定性。
其二,乡村自治的依据还有待明确和完善。法治的依据是明文规定的法律规范,德治的依据也是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但乡村自治不像法治和德治那样有着明确的依据。而且,即使我们明确乡村自治的依据不能违反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因无论法律、道德如何追求完善,也不可能囊括所有乡村现象,那些法治和德治不及之处只能由自治来填补,或法律、道德虽然涉及,但法不禁止、德不授意,让自治自行处决;这时,除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外,便需要追加自治的其他依据。
其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冲突之处,乡村自治便会遇到法律、道德二选一的困境。
三治的不完善会导致三治混乱和乡村建设的不确定性,是推行乡村建设的淤塞。乡村建设要打通这些淤塞,让乡村诸事畅顺直至习惯成自然,必须完善三治或乡村治理的依据或“治”理。
(清远市浸潭镇石拱桥)
2.乡村治理可统称为文治
希望有那么一种依据既包含法治的依据,也包含德治的依据,同时又具有公信力,能为乡村普遍遵守,这种大一统的依据非“文化”莫属。仿梁漱溟的“文化”定义,文化是人为(思维和行为)所依靠的一切,包括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宗教信仰、道德习惯、科学知识、法庭、警察、军队等。显然,文化含有法治所依靠的法律制度及法院、警察等,也含有德治所依靠的道德习惯、宗教信仰等,而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道德习惯、科学知识等无一不是自治需要遵守的依据,可见,文化是三治依据的统一场——三治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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