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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看看伦理法规,提几分?


医德作用:对人民健康和医疗质量具有保障作用,对医疗卫生事业具有促进作用,对社会文明具有推动作用。

医学活动中的道德关系包括:医务人员与患者、患者家属的关系,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与社会的关系,医务人员与医学发展的关系。

医学模式的类型

1.神灵主义医学模式 

2.自然哲学医学模式 

3.机械论医学模式 

4.生物医学模式  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奠定了现代医学的基础。

5.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在医学实践中落实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是医务工作者的任务。

中国医学的道德传统

张仲景  救治病人不分贵贱贫富,“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

孙思邈  在《备急千金要方》中,他设专篇论述医德与医术的关系,“论大医习业”“论大医精诚”提出的医德原则和医德规范成为中国传统医德的重要内容。

钟南山  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

生命质量论

1.生命质量的标准包括主要质量(个体的身体或智力状态)、根本质量(生命的意义和目的,与其他人在社会和道德上的相互作用)和操作质量(如智商,用来测知智能方面的质量)。

2.生命质量论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人类自我认识的飞跃。为医务人员对某些不同生命质量的病人,采取相应的治疗原则、方法和手段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合理、公正地分配卫生资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命价值论

生命价值论是生命神圣与生命质量统一的理论。

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

1.尊重病人的生命。2.尊重病人的人格。3.尊重病人的权利。

医德品质

医德品质的内容是:1.仁爱  2.严谨  3.诚挚  4.公正  5.奉献 

功利论

功利论继承发展了历史上幸福论和快乐主义的伦理传统,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快乐和幸福。由于利益是幸福和快乐的基础,所以追求利益就成为了道德的标准。

医德功利的特征

1.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上建功立业;对病人所患疾病,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有效的治疗,使病人尽早康复。

2.具有明确的为病人解除病痛的动机,做出正确的诊断,达到显著的治疗效果。

医学道义论

强调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医学道德原则:尊重、无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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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道德范畴:权利与义务  情感与良心 审慎与保密  荣誉与幸福

患者权利:平等享有医疗的权利,获得自己所患疾病真实情况、共同参与诊断和医疗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知情同意的权利,监督医疗过程的权利,对个人隐私保密的权利,拒绝治疗、拒绝参加临床试验的权利。

医务人员权利的自主性:有权对患者的疾病做出判断,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开具诊断证明;有权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配合诊治。在特殊情况下,医师还享有干涉权。乐学医考学员专用。

医学道德情感:是医务人员对患者、对医疗卫生工作的职业态度和内心体验

医务人员情感的内容:①同情感②责任感。③事业感。

医学道德良心:是医务人员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

保密的道德要求:询问病史、查体从诊断疾病的需要出发,不有意询问患者的隐私,对在诊疗中知晓的患者隐私,为患者保守秘密;对于某些可能给患者带来沉重精神打击的诊断和预后,积极与患者家属、亲友配合,避免泄露患者的危重病情。

医患关系医学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和主要研究对象

1.医患间技术方面的关系是指医患间因诊疗方案、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而产生的关系。

2.医患间非技术方面的关系 如医患间的道德关系、经济关系、价值关系、法律关系等。

医患关系的模式

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

影响医患关系的主要因素:

医务人员方面、患者及其家属方面、管理和社会方面。

处理与患者关系的道德原则

1.以患者利益为本。2.尊重患者权利。3.一视同仁。

与患者沟通的原则

(1)尊重原则:尊重患者是与患者沟通的前提。

(2)自律原则

(3)科学原则:明代名医张景岳的 “十问歌 ”就是与患者科学沟通的坚实载体。

处理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

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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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诊疗的道德原则

1.最优化原则  也叫最佳方案原则。其内容为:疗效最佳,安全无害,痛苦最小,耗费最少。最优化原则是最普通、最基本的治疗原则。

2.知情同意原则 

3.保密原则 

4.生命价值原则  是医疗行为选择的重要伦理依据。

中医四诊的道德要求

1.安神定志  2.实事求是

辅助检查的道德要求

1.目的明确,诊治需要。

2.知情同意,尽职尽责。

3.综合分析,切忌片面。

4.密切联系,加强协作。

诊治急症病人的道德要求

1.诊治急症患者,随机性强,时间性强,协作性强。

2.争分夺秒,全力抢救;及时与家属沟通,敢于承担风险;与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密切配合。

中医治疗的道德要求

1.帮助患者建立对中医治疗的认知。

2.中医治疗大多是一位医生为一位患者服务,医生要尊重患者的隐私。

3.尽量减轻患者痛苦。

4.确保安全。

药物治疗的道德要求

1.对症下药,剂量安全 

2.合理配伍,细致观察 

3.节约费用,公正分配 

手术治疗的道德要求

1.手术前,严格掌握手术指征,征得病人知情同意,认真做好术前准备。

2.手术中,关心病人,体贴入微;态度严肃,作风严谨;精诚团结,密切协作

3.手术后,严密观察,精心护理,减轻患者痛苦,促进患者康复。

临终关怀的道德要求

1.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利。

2.照护为主,缓解患者的疼痛。

3.给患者以心理支持。

4.给患者家属以安慰。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1.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2.夫妻双方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3.确保后代健康的原则

4.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

5.互盲和保密的原则

6.严防精子、卵子商品化的原则

7.伦理监督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1.知情同意原则 

2.尊重原则 

3.效用原则 

4.禁止商业化原则 

5.保密原则 

6.伦理审查原则

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原则

1.尊重原则  珍惜、尊重胚胎,只允许对14天内的人体胚胎开展研究。

2.知情同意原则  只允许使用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或辅助生殖多余的胚胎,供者必须是自愿捐献,知情同意

3.安全和有效原则  在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治疗疾病之前,必须经动物实验有效,并设法避免给病人带来伤害。不允许将捐献胚胎重新植入妇女子宫,不允许将人类配子与动物配子相结合。

4.防止商品化原则  禁止买卖人体胚胎,并避免妇女故意制造胚胎。

基因诊断和基因治疗的伦理原则

1.尊重与平等的原则 

2.知情同意的原则 

3.保护隐私原则 

4.以治疗为目的原则 

人体试验的道德原则

1.知情同意原则 

2.维护病人利益原则 

3.医学目的原则 

4.伦理审查与科学审查统一原则 

医学道德评价的标准

1.疗效标准 

2.社会标准  指医疗行为是否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3.科学标准  指医疗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医学道德评价的方式

1.内心信念。2.社会舆论。3.传统习俗。

医学伦理学文献

《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类受试者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

生命伦理学《吉汉宣言》 主张科技必须考虑公共利益。意识到生物学与医学的巨大进展,滥用这个进展可能给人权带来的危险。

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375号令)

 图片来自网络

卫生法规

 卫生法的渊源

1.《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卫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如《执业医师法》。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卫生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直接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  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3.公平原则  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

5.患者自主原则 

民事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的种类: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

刑事责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它们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学历

执业医师报考要求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要求

本科

试用期满1年


大专

考取助理后工作满2年

试用期满1年

中专

考取助理后工作满5年

试用期满1年

执业医师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有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时长一般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药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药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具有合法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批发、零售活动,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3)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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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乐学医考整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零售,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罚款方面,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责任:罚款方面,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罚款方面,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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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的方针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告。

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事件的报告情形和报告时限要求  省级向国务院卫健委报告须1小时内,其他级别的都是2小时内上报。

医疗纠纷的合作共治中各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预防医疗纠纷的原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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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1.双方自愿协商。

2.申请人民调解。

3.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人民调解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中医药法》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则、方针:

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中药材质量管理制度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

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国家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促进中药制剂发展的管理制度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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