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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以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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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夏洁

众所周知,实施股权激励已经成为IPO企业的标配之一。在近期与几家拟上市客户沟通过程中,无一例外地谈到股权激励。笔者发现,相较于以往传统的股权激励方式,企业的创始人更喜欢使用“期权”这个词语来代表股权激励,这当中诚然有企业家对股权激励的方式不尽完全了解的原因,但当我们向客户介绍完不同种类的股权激励方式后,其中不乏有客户直言希望以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不难看出,企业家们对期权激励方式的偏爱。

在此,笔者谨通过此文对IPO企业以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问题做一个简单梳理和小结。

一、期权激励的概念

期,汉语含义之一为“规定的时间或一段时间”,亦可作“期待、希望、等待”理解;期权,顾名思义,即规定的一段时间后的权利、可期的权利,该权利是未来实现的,而非现在。期权激励,即给予激励对象可以期待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可以实现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2018年修订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股票期权的定义为“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对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而言,或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定义中的股票可对应理解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而未来“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股票/股份/股权”的行为,则为行权。在实践中,“预先确定的条件”通常包括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专利申报情况、激励对象自身的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等,并充分考虑公司业绩增长率。当预先确定的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可行权,反之则不能行权。

二、IPO企业以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演变

(一)不允许存在尚未行权的期权

科创板以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合称“首发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由于期权是基于未来的权利,且预先确定的行权条件能否成就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从而使得激励对象将来能否行权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监管层认为这种不确定性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要求存在期权计划的企业必须在IPO申报前行权完毕或者清理。

有鉴于此,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在为拟IPO企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亦不会考虑期权计划的方式。

(二)放开科创板IPO企业带期权申报

2019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科创板IPO审核问答》),其中问答12明确了科创板拟上市公司可以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在上市后实施,并规定了上市后行权的期权在价格、锁定期、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为科创板IPO企业带着期权激励计划申报扫除了政策障碍,最终让沪硅产业(688126.SH)成为首家享受到该制度红利的科创板过会企业,后续大批企业跟进,纷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包括截至目前已达到行权条件的芯原股份(688521.SH)。

(三)全面放开

2020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对原2019年3月版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由于该业务问答包括非财务部分和财务部分一共50个问题和解答,市场一般简称为“IPO审核50条”)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订,审核问答由之前的50条扩充到54条(以下简称“IPO审核54条”)。笔者在第一时间关注并转发了IPO审核54条,且惊喜地发现,IPO审核54条相较于IPO审核50条在非财务部分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笔者比较了《科创板IPO审核问答》和“IPO审核54条”中关于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除了个别地方语言表述上的差异,实质内容完全一样。

由于“IPO审核54条”是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的,全面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板块,这意味着,企业带着期权激励计划申报IPO全面放开。

紧随其后,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进一步明确了在创业板申报IPO的企业可以带过期权激励计划。

三、监管层对IPO企业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要求

根据《科创板IPO审核问答》和“IPO审核54条”,总的来说,企业在IPO申报前制定,并拟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除此之外,还要满足下述规定:

(一)期权激励计划方案本身的总体要求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2.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3.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4.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5.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6.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四)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主要区别

通过上述规定,IPO带过期权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的期权激励计划最大的区别主要有四点:

一是激励数量。IPO企业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而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当然,IPO企业15%的比例在首发时会被稀释掉25%左右,此处不多做讨论。

二是基于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IPO企业的期权激励计划不得设置未确定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允许有预留权益的。

三是锁定期。可以明显看到,IPO企业的激励对象因期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后行权获得的股票锁定期较长,应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且不论激励对象是否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三年锁定期满后均应比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而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因期权激励计划行权认购的公司股票除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须遵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售规定外,无其他锁定限制。

四是行权价格。IPO企业的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审议该激励计划的股权大会前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则是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准。

五、相关案例

如前文所述,由于科创板自2019年3月便已放开IPO企业带过期权激励计划,截至目前,已有多家企业成功过会,除了前文所述之沪硅产业(688126.SH)、芯原股份(688521.SH)外,还有天智航(688277.SH)等。

但由于“IPO审核54条”于2020年6月才发布,从审核时间上判断,截至目前在非科创板块应该尚无过会案例。但笔者已经在最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看到有创业板IPO企业制定了拟于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且并非个案,比如“千里马”、“载德科技”。相信不久的将来,创业板也会陆续出现带着期权激励计划过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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