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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权利需要细节设计
保护公民权利需要细节设计
乔新生
2012年06月06日09:19   来源:法制日报
  
(资料图片) 


  □法律人语

  乔新生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特别约定,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实际上是指夫妻共同管理、共同处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夫妻很难对家庭财产实施共同管理、共同处分。如果丈夫在外边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拥有大量的财产,那么,妻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对财产实行共同管理、共同处分呢?当夫妻感情破裂,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妻子如何查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呢?

  广东省江门市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按照该规定,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有关单位应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这项规定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可以解决一部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权利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广东省江门市的这项规定实际上只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比如房地产管理局,而无法适用于所有的部门,这是由广东省江门市的立法权限所决定的。即便如此,这项规定仍然为夫妻之间相互调查财产打开了方便之门,今后妻子如果怀疑丈夫在外边有房产,可以持结婚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有关情况,确保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

  允许夫妻调查对方的财产,首先是实现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规定公民权利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允许夫妻相互掌握财产情况,那么,我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有关权利就无法落到实处,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也就没有了着落。不要把这个问题看作是一个感情问题,因为它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如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如果允许夫妻相互调查财产,可能会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这是典型的倒因为果,如果夫妻关系坚如磐石,那么即使调查彼此所掌握的财产情况,也无法撼动感情基础。只有那些朝三暮四,脚踏两只船的人才害怕这样的规则,因为这样的规则会将不忠实的丈夫隐匿财产的真相大白于天下。

  在社会转型时期,保护妇女的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容许妇女调查丈夫的财产,实际上是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不忠实于妻子的男人以当头棒喝。广东省江门市的这项规定不是一种创新,而是在实施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所作的细节化处理。恰恰是这种细节设计,能够有效地保护妇女的权利。在我国财产登记和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则能够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权利体现在法律关系中,保护公民的权利必须放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才有实际意义。假如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损害了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假如为了所谓的感情,而让夫妻的财产关系处于混沌之中,那么,这不符合立法者的初衷。法律的功能就在于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为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正确的途径。广东省江门市的做法虽然是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目的,但这项规定值得推而广之,用于保护所有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实情况错综复杂,人们很难保证丈夫不会因为妻子隐匿财产而导致自己的合法利益落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面评估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广东江门的有关经验,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规则。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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