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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该被信仰

法律应该被信仰

中国在线律师网  http://www.52lawyers.net     时间:2010-11-18    

      伯尔曼在《宗教与法律》一书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应该被信仰,首先面对的是信仰本身的问题。因为说起信仰,一般指向的是精神领域,体现更多的是对人们精神上的一种寄托和满足。这样一来,作为现实生活调整器的法律似乎过于世俗化,无法像宗教那样,名正言顺地谈信仰。

表面看来,确乎如此。宗教解决的是人的精神世界问题,具有的是净化灵魂、满足精神需求的功能,而法律解决的则是人们的世俗利益的关系,是世俗化、现实化的追求与满足。二者的功能不同,所涉领域也不一样,强调规则生活的法律拘泥于人们的外部行为,甚至以外力进行某些强制,根本融不进人们的思想领域,何谈信仰。

其实,我们这里所谈的法律信仰,绝对不限于对法律条文的信仰,甚至更主要的不是对法律条文的信仰,而是对法律精神——内含在法律条文之中、又超越于法律条文之上的法律精神的信仰。作为信仰的对象,其着力点也是放在精神层面。这种精神是法律之上的法,是内含于现实法条之中又为法律条文所执着追求并努力实现着的那种正义精神,是人类共同认可的良知和公平公正信念。

在西方的历史上,当告别神的时代,转向对人自身的关注、打破来自于神的精神枷锁时,曾形象地宣称:“上帝死了。”上帝死了,但人还活着。既然活着,就还要继续自己的历史、自己的生活、自己的创造、自己的喜怒哀乐。过去是唯上帝意志是瞻,按所谓上帝的意志来规制人类自身的行动,现在则需要一套世俗或称现世的规则,这就是法律。其实,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形式的法律并没有变,法条还是法条,所变的是内含在法条中的灵魂,过去是上帝(神)意志,现在则是法律精神。人总是为信念而活着,法治则要求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因此,为了人类的信念,为了法治的要求,法律就必须被信仰。

当然,对法律的信仰不同于宗教信仰,人对法律的信仰不像宗教那样,纯粹囿于精神领域的控制,不允许提出置疑。法律信仰不是如此,制定的法律是可以批判的,否则法律就不会得到发展;但批评归批评,除非修改,其客观性不容忽视,其权威性更不容蔑视,必须遵守,否则就要受到制裁。若不其然,那它就不是法律了。所以,法律信仰是主观认知与客观行动的统一,并且更多的表现在行动层面。

法律信仰从来不排斥对法律条文的反思和批评,法律信仰倡导的是对法律的服从,而不是盲从;盲目的法律信仰是一种迷信,不仅对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一种破坏,而且最终还会损及法治本身。因此,法律信仰应当是正义和良知基础上的信仰,是批判性的信仰、理性的信仰,是对良法即符合正义性要求的法律的信仰。

还有一点,谈法律信仰如果谈得太深,会有法律完美主义之嫌。既然是被信仰的对象,那么它自然就应该是全知全能、完美完缺的,比如对神的信仰,就因为神的能力在信仰者看来应该是超凡的,无所不能的。对神的挑战,首先也在于对神的能力欠缺的置疑。我们都知道那句著名的悖论式命题:上帝既是万能的,那么他能不能创造出一个连自己都拿不动的东西?这种两难式的问题设计,挑战的正是上帝的能力,如果创造不出来,说明上帝的能力是有缺陷的,如果创造出来了,但上帝却搬不动,也证明了上帝能力的局限,因此不管对方怎么回答,都是对上帝万能论的否定。

在这样的逻辑背景下,上帝似乎就不该被信仰了。但就我们对宗教信仰的观察来看,在人的内心世界中,不仅上帝没死,而且在其他宗教中被信奉的那些神佛们也没有被从诸多信教者的心灵中抹去。由此,信仰的对象并非要完美无缺,只要相信它,并承认它神圣的地位,信仰同样能够建立起来。由此联系到对法律的评价,就是:其一,法律不是万能的,以法而治并不能排斥和取代道德、政治、宗教、经济等其他手段;其二,法律虽然是法治链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但却不是唯一的环节,孟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关于法律局限性的断言至今没有解决,而且永远无法克服,“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最终还要通过人自己。

但这并不妨碍法律信仰的培养和建立(其实,宗教信仰的培养和建立也是如此,最终依靠的也是人,是靠人来完成的,起码是传教士的执着和信徒们的虔诚);相反,认为法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律万能论不仅无助于对法律权威的提升和法律秩序的营造,甚至还会导致整个法律帝国的毁灭。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帝国不存,何谈信仰?因为,我们早已认识到,在实施法治的过程中,你可以把法律说成是最高,但绝不能说成是全部,那种以法律包办一切的信念不仅无助于法律信仰的培养,甚至还会因一系列实证的失败而毁掉法律信仰。因此,将法律信仰等同于法律万能,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

搞法治、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在认识法律局限性的同时,综合运用其他手段予以弥补,以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确立法律的神圣与权威,培养法治的信心。而这一切都指向一个共同的命题:法律应该被信仰。

信仰在现代语境下应该是自由选择的,就像我们宪法所宣示的那样: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总起来一句话:人们在信仰的问题上是自由的,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这点限制必须加上,对于被法律否定的邪教,却是不能随便选择的——完全属于个人领域内的事,是私事。而法律一旦被信仰,则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了,不能选择,必须接受。当然,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精神的信仰,而非对法律条文的拘泥,否则,法律的与时俱进固然谈不上,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恐怕也会荡然无存。而不论是修改法律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是自由裁量使法条更好地在个案中发挥积极作用,说到底,都是对法律精神的挖掘和表现。

哩哩啦啦地写了这么多,无非在翻版伯尔曼的那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不过,我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应该被信仰的法律并非简单地表现为条文形式的法律,而是内在于其中的法律,是法律精神,是正义之法。

 
(来源:法律博客  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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