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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汉族和西南山地民族中的同名问题

中国汉族和西南山地民族中的同名问题

[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 发布日期:2013-04-29  ]

  命名制所赋予个人的姓名,乃是个体生命的符码,因而,它必然要求:个体的姓名与其生命旅程应尽可能严格地相对应;同时,还要求具体的姓名符号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应尽可能地具有特异性。但是,在实际的命名运作过程中,由于语音符号在数量上具有有限性,而人类的繁衍延续则具有无限的可能,两者之间在历时的进程中,必然会造成矛盾,从而,同名现象的出现自然也就势所难免了。
  

  从本质上看,个人姓名并不仅仅是该当事人的私有物,事实上它还需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在社会上付诸使用,要便于达成社会的理解和接受,不管命名者主观的愿望如何,他都得自然而然地接受社会心理和惯例的规约去进行命名。无论是哪个时代里的哪个民族,其内部都存在社会心理和习惯上的某些一致性,这就必然导致同一民族或同一社会中的个人在命名中会潜在地趋同,于是乎,同名现象就变得更为严重了。可以说,自从人类社会有了命名制度以来,同名现象就象影子一样甩不掉,摆不脱。不过,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民族中,同名现象总是存在着性质或程度上的差异的。到了今天,由于社会的急剧发展和变化,同名带来的因扰当然也就更会与从前的时代的情况大不一样了。在古代,同名现象虽也普遍存在,但因为人际间的交往频度有限,个人自身的活动面也甚为有限,因而,即使存在大量的同名现象,由于各自的活动领域互不相同,个人姓名在具体当事人的生活圈里仍能保有较高的特异性,不致于经常发生然实不符,同名相混的现象。到了现代,由于个人活动面的迅速展拓,更由于大众传媒的普及和同名人之间活动领域或空间的重合,使得原先生活领域不同的同名人在传媒上必频繁地撞车,导致同名混谈的可能也就会比以前的时代大得多。在这里我们不妨举一个发生在中国现代史上的实例来聊作旁证。民国时代上海市市长吴国桢曾碰到过一次因同名同姓发生符号撞车而造成的尴尬局面当时在上海,有一个与他同姓名的人犯了死罪,被处以极刑。此消息经公共传媒广加披露后,因死囚与市长之间同名同姓,于是不知内情者竟相猜疑掀起了一次社会舆论的小风波,为了向民众解释清楚,不得不举行一次特别的记者招待会,让上海市内所有的十几个同叫吴国桢的人一并亮相,以保证市民不致疑及市长成了死囚,方才平息了这场小风波”。如果细算一下在这一事件中的人力,物力的耗损,不能不说同名混误确是一个劳神费事,令人烦恼的社会问题。这一例子也许反差太大,不足以揭示同名带来的困扰对社会、对个人会有多大的不便,那么,我们还是谈谈一些发生在平凡人身上的例子吧!例如,我国的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考招,大量的同名考生参加高考,就不断出现过恼人的误会,不少地方的招生部门在张榜公布时为了避免同名考生相互弄混,往往不得不在同名考生的姓名下加注这些考生的性别和居住地址或就学的中学班级。从表面上看,加注一两个字似乎关系不大,事实上其中隐含的人力和物力浪费却不算很小。为了区分同名,考务工作人员势必得反复查对,尤其是积分和过录时,为了避免误登,更是得反复核实。最麻烦的恐怕还是同名考生本人及其家属,由于有同名人存在,若一旦未能录取,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心理疑虑必然随之而来;若有人利用同名关系,人为地制造混乱,混水摸鱼,澄清起来就更麻烦了。在现代通信中,同名带来的混误也十分常见,如某民族学校的研究生中有一位叫刘锋的学生,与他的一位同系老师完全同名,同学之间长人时往往得明称“研究生刘锋”以便与当助教的刘锋区分开来,不致找错。到收信时问题就更恼人了,两人的信件同时送到了系收发室,谁先到收发室谁就会有可能会把对方的信件带走。混乱中误拆对方信件的事几乎每月都要发生几次。于是,研究生刘锋只好要求常通信者在来信信封上写明“研究生”或“同学”字样,尽管如此,结果仍然难免有误拆对方信件的事情发生。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人交往和活动领域的展拓,同名人在特定的社会活动场合中发生的指称符号撞车的可能也与日剧增。记得一次全国的健美比赛中,同是来自四川的女选手,就有两个同名张静的,为了避免评分和记分上的混乱不得不将两人分别称为张静A,张静B。赛场上出现这样的问题,无论对运动员、裁判员还是赛场其他工作人员,都会选成一定的影响,至少是增加了一定的劳动量和为提防混误的困扰而导致的心理压力。同名人进医院误取对方的药,因同名人死亡而误报恶噩之类的事件也不断发生,并不时被公付报端,其中有的甚至选成了直接的损失。
  

  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事件,虽然造成了麻烦,但通过同名人有关人之间的仔细分辩,总还是可以解决的。而生活中却有很多事情却难以当面核对或没有足够时间来核对,特别是在那些当事人的资料不个的情况下,酿成误会的可能性就更不容忽视了。比如,在追踪逃犯时,参加追踪的公安人员,不可能把逃犯的一切特征要素都做到人人了如指掌,于是,和逃犯同名的人难免有蒙受不白之冤的可能。这样的一些问题,若没有有效的社会制衡机制,随着社会交往的频繁度的加大,势必会愈来愈多,经有关社会和个人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同名现象已正在成为当代社会中的一种公害,每个人都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完全置身度外。
  

  (二)

  同名现象既然会带来这样的危害,当今社会就得通过一定的文化手段一加以应付,但是要处理这样的问题,却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这是因为,同名现象涉及到特定命名制度的通用面问题,涉及到命名所用的符号数量问题,涉及到人名的构面格式问题,同时还涉及到社会心理和个人情感问题。

  同一种命名制度,使用的人越多,同名的机率也就越多。汉族是一个拥有10亿多人口的大民族,汉族命名法要被10余亿人共同使用,同名发生的机率势必很高,因为在同一命名制度下要用有限的字符构成10余亿个不同的人名,事实上是难以办到的。相反,如果一民族人数很有限,则同名的实际数量的也就会少得多。如西南民族中的基诺族,据1982年的统计,才11900余人,那么,只需有11900个不同的人名来使用,就可避免基诺族现也社会中的同名了。又如拉祜族1982年约30万人,原则上需要有30万个不同的名字才能保证不发生同名现象,但因为拉祜族内方言分歧相大,就算发生了同名,其人名上的读音也互不相同,这样一来,拉祜族全社会中实际上需有五万来个不同的人名就足以避免同名的问题的发生了,由此可见,同名的严重程度是与同一个命名法使用的人数多少有密切关系的。汉族是当今世界上的大民族,汉族社会中同名问题自然也就会显得较为突出。

  同名问题还与能进入命名制度中充作人名的音符种类数目直接相关。可以充作人名的语符种类数越大,同名的可能性就越小。相反的,可以充作人名的语符种类越小,同名问题发生的危险性就越大。汉语中有意义的异声符号才6000多个,如果每个符号都作为单音节进入人名,那么就只能构面6000多个不同的名字。但如果敝开汉语文的同音字问题不予考虑,在察构成人名的符号数量单位时,仅以异形文字来算的话,那么在理论上,同名的频度则似可相应缓解。据《康熙字典》记载,汉字共有五万余字符。如果单取其中一字来构成人名,那么就至少可以构成五万多个完全不同的个人名字,不过,这五万多汉字中,异体字、生僻字、古体字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以这些字符作为人名虽然可避同名,但却带来认读和使用上的不便,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有效地加以利用,同时也会造成机械信息处理上的困难,不利于现代社会运作的正常进行。当前我国电子计算机汉字库一般仅备有6000多个汉字,为了现代能讯和计算机联网的需要,人名用字,原则上不应超出这6000余字的范畴。换言之,即:如单用一个字作为汉人的人名,那么每6000人中至少会有一个同名人,10亿余人平均出来,每个名字下都可能至少有17万个同名人,这实在是一个叫人吃惊的同名人比例数。

  我国西南某些民族中,能充作人名的用字(词)极为有限,比如羌族传统上绝大部分人使用十二地支作人名,若是不加上它的区别符号,那么每13个人中就会遇到一对同名人,尽管羌族才10万余人,按其传统命名法,同一姓名下却有可能包括有8千多个同名人,与此相反,若人名造字面较宽,同名的可能性相应地就会少得多。苗族与彝族都是人口数达500余万以上的较大民族,但因这两个民族在人名选字面上比较宽泛,因而这两个民族在社会内部的同名现象就会不象前者那么严重。我们已查核过苗族6─7个姓氏的数十代家谱,个人本名相同者也不过十余例,不同姓族间的同名者从未超过30例以上,由此看来,要保证不出现同名,人口越多民族选字面必相应扩宽的幅度就得越大。
  

  (三)

  命名制度所规定的姓名构成格式在避免同名上有不可低估的价值。一般说来个人名字中所包含的要素越多,同名的可能性就越小。本世纪60年代以前汉族姓名普遍由姓氏、字辈和个人本名三部分构成,也就是说,一个人名中包含了三个要素或语义单位。若仅使用6000多个单字,那么,构成不同人名的总数就可以用数学上的排列公式计算出来,该公式为

  其中P代表从M个单元中每一次只选取N个单元进行排列而总共可得的排列数;N代表可供选择的单位数,此处为6000;由于一个人名由3个要素构成,所以M为3,以此公式计算下来可知,总共可得的不同人名总数是:

  这也就是说,即使人口多达10亿,也绝无出现同名的可能。不过这仅是纯粹的数学推算,事实上人名的命取是受很多社会因素制约的,不可能完全按数学的排列组合来进行。如果仅选用包括姓称在在内的两个汉字作为个人人名,那么最多就只能有35994000余个名字。这样一来,任何一个名字在现有的10亿多汉族人中都可能会为278人所共有,于是在现有汉族人口中同名的可能性就很惊人了。好在汉族的人名选字范围较宽,因而尽管有10亿余人,同名的规避似乎还较为容易,但对那些人口选字范围极狭窄的民族社会来说,同名的规避极其艰难了。拉祜族绝大多数人以12地支为人名,再加上区分性别类属的专门用字,总共只能构成164个不相同的人名,在此情况下,30万余人口的拉祜族就必然造成同一名下拥有大约1830个同名人的情况,这样一来同名的困扰就可能显得严重。相反的,如果个人名中包含的结构要素较多,比如稳定地保持两个音节,象苗族那样,那么即使只有5000个人同名同字,也可以构成至少24.9万个不同的名字,即令苗族人口达到500万,同一人名之下也只有不的20个人而已。

  综上所述,个人命名制中,一个人名的构成要素越多,同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越大。当然,人名的构成要素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多,因为那会带来使用上的不便。可见在避免同名的手段上显然不能完全依赖个人姓名构成要素的增加。不过,象对汉族这样人口众多的民族来说,如果单用两个字的姓名格式,要规避同名,从上述数据来看,则是不易办到的了。有鉴于此,当代汉族姓名肯定应回到以3个要素来构成的3字格模式上去,问题仅在于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实现这一点而已。

  人名的构成格式在实际执行中绝不会是纯粹的随机排列组合,它还受自身的特有规范的制约。以汉族为例,其姓氏用字必须排在最前边,这样一来能随机组合的就只有个人的本名和字辈的用字了。据最近的统计资料表明,汉族现行常用姓氏500多个,有87.5%的人即9.5亿人仅用100多个最常用的姓氏,其中王、李、张这3个超级大姓占了汉族人口1/5强,即约有2.5亿左右使用。以最大的三个超级大姓为例,由于姓氏必须置于第一位置上这三个姓氏的成员,其人名的第一位置上的用字就只有三种选择可能,若仍以6000多个常用汉字取名,那么,根据排列公式的计算,其构成人名的最大限额只能是一亿零七百万个不同的人名,在此情况下每个人名下就肯定要涵盖有2─3个同名人。也就是说,同名的危险性在这三个大姓当中是在所难免的。汉族的最常用姓约100多个,共涵盖近9亿左右的人数,如果个人命名用字在这100多个姓中较为平均地分配,构成人名数额的极限就可能超过9亿个,同名问题也就相应地得到缓解。由此看来,姓氏的人口分布均衡与否在避免同名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制约力。象汉族这样的民族,个别超级大姓的出现看来乃是造成同名现象这一社会公害的一个大隐,要解决汉族同名问题,对汉族大姓采取鼓励分姓的措施看来应是十分有益的做法。
  

  (四)

  与汉族相比,少数民族姓氏在区别同名上显然占据一定的优势。这是因为少数民族的姓氏虽然数量不如汉族多,但各姓氏之间人口分布比例上的悬殊不象汉族的那么大。比如黔东南地区的苗族中,“方”、“柳”、“西”三苗姓由于要保持异对姓婚的平衡,各姓之间所要盖涵的人口数基本接近;加上苗族人的正规用名又是由两个音节构成,这样一来,在黔东南地区苗族人中可能出现的人名与其实际人数相比就大得多。这是该地区苗族同名现象并不严重的主要原因,又比如傈傈族总人口数约为48万人,而其国有姓氏主要有16个左右,由于与苗族同样的原因,各姓氏之间盖涵的人口数较平衡,每个姓氏所拥有的名字大致在3万个左右,如果人名都由两个音节构成的话,人名用字只需要175个就可以绝对保证不重名了。从这些数据(鉴于主要用于比较,不一定很精确)的对比中不难看出,每个民族的个人命名制中保留姓氏既然是势在难免,而姓氏用字的狭窄化又是造成同名的隐患,因而对于人口众多的民族,扩大姓氏用字类别的数目对保证不出现重名现象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壮族在当前大多采用了汉姓,姓氏用字与汉族的最常用姓基本一致,由于壮族人口还不到汉族的1/50,因而姓氏在壮族中导致同名隐患的程度就比汉族的轻得多(这里仅就姓氏这一命名制度的要素来讨论,事实上现代壮族中也有同名现象,不过是由另外一些因素造成的)。

  除了姓氏制约了同名率外,汉族的字辈和各少数民族中标注个人社会身份的专用字也是与同名率密切相关的指标。汉族的字辈由于是若干代以前就由本姓氏或宗支所规定了的,字辈的用字又往往是一些带有吉祥色彩或有关伦理观念的专用字眼,这样一来,字辈的用字在常用的6000汉字中被人为地压缩到了一个很小的范围内,致使 6000个常用汉字在汉族字辈中出现的比例极不均衡。大约100多个汉字,诸如朝、廷、邦、国、伦、理、纲、常、有、友、富、贵、才、显、耀、振、兴、等等字眼被很多宗族选为字辈用字。即使是在由三个字构成人名的情况下,可能拥有的不同人名数目也会比计算的结果大大减少。根据统计性的计算,由于字辈选字的人为狭窄化,汉族名字的最大可能限额就从原来计算的3599000个降到25万个左右。除了姓氏可能实现的分辩外,事实上还不足25万个。在这样的情况下,拥有10亿余人口的汉族,同名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随着时代的变迁,前人编排字辈的心理原望以及按这种心理愿望编排字辈时采纳的选字原则到今天显然已失去了意义。从理论上讲,如果今天汉族姓名格式中仍要保持用字辈这一要素的话,我们也似乎已可在字辈用字上更加自由一些了。将原来不用作字辈的字眼(褒义的或中性的)有意识地作为字辈用字,对于避免汉族同名的发生及其所带来的烦恼是有积极意义的。
  

  (五)

  许多少数民族中,其人名均包含有标定社会身份的专门用字,比如拉祜族男性的“扎”和女性的“娜”。使用这样的标示符号对本民族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即显示出了本民族的命名特色,又标定了个人的社会身份。但是由于这一要素在用字个数上的鲜少,必然容易导致大量同名的发生,因而同名问题在拉祜族中十分突出。目前该民族是以在核心人名前后加上附属说明成分的做法来区分同名,这样的做法不具备稳定性,也显得不常规,尤其是在牵涉尤其是在牵涉个人的法律权益时易引起误会。为了既保有民族特色又达到区别同名的目的,可以拟定一套按出生顺序来选用不同性别标注用字的办法。这样的办法在我国西南民族中已有了成功的选例。比如,在傈僳族那里,每个人名中表示性别的内容已符合到了作为核心本名的排行名中,从老大到老八的每个人中,男性、女性名取用一套不同的用字系列,男性按出生顺序依次为阿普、阿德、阿克、阿车、阿底阿友、阿盖、阿皮,女性则依次为阿娜、阿妮、阿恰、、阿都、阿哭、阿其、阿达、阿阁等等。对于人口不逾百万的民族来说,通过类似的处理办法,一般说来都已能较为有效地避免高同率的出现,再加上其它辅助手段,同名现象发生的可能就很小了。

  另一个可供借鉴的有效办法是纳西族的命名法,纳西族人名命取的基点是取决于母亲年龄。由于母亲生育期可能长达20─40岁不等。不同年龄的母亲出生的孩子按特定的两套世系计算方式(或父系,或母系)以年龄划段分出两套系列来,同样可以达到有效区分和避免同名的目的。

  实行亲从嗣制帛的民族,由于要将亲属称谓列入核心的或正规的用名中作为必要构成部分。鉴于亲属称谓用语十分有限,这样的民族出现同名的可能性也十分大。随着本民族和族际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化,为了避免同名,对进入核心用名的亲属称谓势必得作出一些有效的处理办法来。可供选择的方案有3个:第一,是以地域为分野,构拟不同的亲属称谓发育方式,专供进入人名时使用,在具体的语言实际中仍可用原来的称法,只是在录写时采用特定的字,这一方案对这些民族与其它民族交往中不出现字面上的同名有积极的意义。但实际做起来却有相当的难度,从感情上讲,这些民族的人民愿不愿意这样更改,也还是一个问题,各地区具体选用什么字更是一个难度很高的工作。第二个方案是在亲属称谓上附加一个社会身份方面的标示成分。年青的父母在长子或长女出生时各自的年龄,祖父或祖母首次有长孙时的年龄,在不同的家庭中差异性较大。如果在从18─30岁之间,对生育长嗣的亲属们的称谓规定出一系列不同年龄的具体称法,将这样的具体称法,用入这些民族的个人核心用名中,同名的区分率就可以提高十几倍。这样的办法有其长处,即增加了人名中某种社会身份表达的内容又保持了这些民族传统的表达内容,对这些民族来说可能易于接受。特别是在要对外民族交往时,这样的做法更具有实际的好处,更易于为他们乐意接受。再则,这样的做法有利于保持这些民族命名制度的特色,不会与其他民族发生同名撞车。困难之处在于确定这么一套人名专用字词谱,同样得经过约定俗成,得本民族自觉自愿,而且包含的因素一多,掌握和使用起来也不容易。因而这样的方案也只能仅供参考。第三个方案是鉴于这些民族目前已普遍使用汉名作为对外交际用名,有的民族如壮、侗、布依、仫佬等族还广泛实行了汉式字辈制,因而借鉴汉族的字辈制,按本民族的传统构拟出本民族特有的字辈用字系列,也同样能有益地解决问题。基于这些民族,其辈份区分强调生者,而汉族字辈则分健在或已故,因而这些民族实行字辈制理当得保持其民族传统,即生时立字辈,若字辈所包含的辈份上的人已全部亡故,字辈用字就可以轮回重用。这一方案的好处在于与这些民族现有的命名现状差异不大,实行或推广起来较容易,困难在于如何更好地保持本民族传统和避免与汉族字辈撞车,从而避免导致与汉族人名的同名。后者尤其值得注意,因为汉族是一个10亿余人口的大民族,同名现象已很重,少数民族人名犯不着在这个问题上与汉族发生同名撞车,自找麻烦。

  少数民族人名中标注社会等级的专门用词也是诱发同名撞车的一大隐患,特别当这些民族的人名要跨族使用时更是这样,加上有些社会等级在目前已趋近于消失,加注这类成分的社会基础已不再起作用,其必要性自然也就不大了。因此,在本民族自愿的原则下对这些标示成分似乎已可予改换或另行选择一些更能表示个人社会特征的用字,比如说采用成套的通用性尊称形式来替代标示社会等级的用词等等,这样的作法即有利于本民族命名传统的延续,显示出本民族的特征,同时又与社会的变革相协调。当然,这样的命名制度变革同样得在本民族自愿的情况下,由本民族自己去作出,勿需越俎代疱。这一些民族中,由于宗教信仰之需要,人名中往往添加了接受佛理的等次的尊称,如藏族中的“次巴”、“帕巴拉”等,傣族中小乘佛教对不同层次的僧侣的相应尊称等。它们与本民族过教密切关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保持这样尊称仍有特定现实意义和避免同名的价值,似当继续沿用。

  (六)

  近半个世纪来,由于汉族传统大家庭的解体,核心家庭模式的普及,汉族人名中随着字辈的被搁置不用而出现了新的命名趋势,那就是将母亲的姓氏或名字的一部分替代入原来字辈出现的位置,比如父亲姓名为张守义,母亲姓名为杨静,其子女按这一新格式被命名为张杨辉或张静辉,等等在有的地区,特别是在港澳台局部地区,甚至即保持字辈,又保持父母双方的姓氏,形成了四字格的姓名,对待这种新起的命名现象得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它反映了我国家庭桔构的变化,与社会变迁的契合较好;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男女双方地位的日趋平等,对控制因生育中的男嗣偏好所引起的人口性别比例失衡有某种象征互动意义上的价值,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同名撞车的可能性。但是对于这样的好处不能过份乐观,过高估计,因为目前汉族姓氏已出现大姓人口十分集中的情况,不同大姓成员结成的婚姻家庭中,即使把双方的姓氏都传承给子辈,区分同名的效用也不会很大,并不比使用字辈优越,因为同是张姓成员和杨姓成员的通婚,实际机率肯定十分高,双姓在区分同名的效用上与使用单系姓并无太大差别。再者,这样构成的双姓,在再下辈如何延续,由于未形成相应规范,或与单系继嗣制度不能契合,是会造成一定混乱的,也就是说,要使这样的姓氏制度得以延续,还需一套匹配措施。此外,由于双姓中的其中一姓占用了姓名中的第二位置,致使第三个字的造字受到了限制;而且人名中的第二位置上的字和第三位置上的字一般不能互换,减少了人名因排列位置出现异名的可能,致使姓名虽保持三名音节,可构成人名的数量不可能大幅度地增加,区分同名主要得依赖第三个字上的选择来实现,这种增加音节而又地区分同名效果不佳的作法,在民族人口数目庞大的汉族中全面推广的客观价值实在有限得很。据此,我们认为,采用更灵活的字辈制度及字辈用字位置可与本名用字位置互换,字辈用字作适当展拓,字辈偏排周期相应缩短,同一字辈使用的人群相应地划小,更有利于规避同名,而且能与汉族传统的命名方式有效地衔接,从而也可在汉族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的协调运作方面树立一个有益的范例。

  上文已经讲过,由于汉族人口众多,人名若不采用双音节,同名现象必然严重存在,若双音节中保留了字辈,那么个人名中有较宽的选字范围就只剩下一音节了,若按当代所常用的6000汉字计,同名同字辈的人之间最大的选择度就十分有限。因而,若字辈编排方式不作改进,要保证不出现同名,同样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此外,我们还需注意的是,在6000个常用中有一部分字词是无法进入人名选字范围的,如感叹词、象声词和一些具有明显贬义的字词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被选作正规人名用字的,考虑到这些情况后,即使不恢复字辈制,也应该尽可能地选用双字格命名。当然,在起用双字格命名法时也有若干障碍需要注意,那就是:虽然双字人名雷同的可能性较小,但一些叫起来很响亮悦耳、寓意较好的人名往往成为大家热衷选用的对象,这样一来同样会造成同名,在此之外,一些两字连缀起来形成不吉利或贬义词语的人名,一般也不会有人取用。于是,随机选择的自由度就受到了很多制约,致使同名现象仍难以避免。从汉族人口众多的实际出发,建立命名方面的相应协调机构和咨询服务机构实在是完全必要的事情。有人建议各地区定期报告同名人出现的情况,利用电子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提供查询同名人的咨询服务,提供尚可作人名的用字。这样的主张的确有积极意义,值得汉族人重视和付诸使用,至于这样的机构是民办还是官办都关系不大。只要能提供有益的服务,即使收取适当的服务费,也是大家乐于接受的。

  以上我们主要针对防止汉族和南方一些少数民族中同名现象的严重化,提出了不少建议和方案,这些仅限于个人的意见,谨供世人参考。至于以后汉族人民将怎样发展自己的命名制度使之适应现代化的需要,还是得酋遵从命名制发展的基本规律,依赖汉族社会的约定俗成并与有效的人为控双相结合来妥善地解决。

  在规避同名方面,父子(或母子)连名制具有较高的优越性。这是因为,在既定的人名选字范围内所有人名用字既可能在第一位置又可能在第二位置出现。因而构成人名的最大数额与排列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十分接近。此外,这一命名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了同名的多发,而且还附带地表达了名字所有者的代际关系,人名中的信息容量也较大,不失为一种与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契合较好的命名办法,若至今尚实行连名制的苗瑶、氏羌族系各族能继续发扬这一优势并确立相应的格式,将个人姓氏也常规性连缀入人名,这些民族在现代交往中出现同名的机率就会比汉族的小得多。这样的民族出现同名的最大隐患主要在于本名选字的社会倾向上,要避免由于社会心理习尚造成的人名选字极端趋同化,有效的办法仍然只能是设立人名选用上的服务咨询机构,提供相关的有益服务。我们相信,随着这些民族社会中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逐步走向世界,这样的社会服务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应运而生的。

  参考文献:
  ① 张联芳主编:《中国人的姓名》,中国社科出版社1991年版。
  ② 赵瑞民:《姓名与中国文化》,海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③ 徐一青等:《姓名趣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④ 杨庭硕等:《民族、文化与生境》,贵州人民现版社1992年版。
  ⑤ 王红旗:《生活中的神秘符号》,中国华侨出版社公司1992年版。
  ⑥ 范玉梅:《我国少数民族的名字》,载《民族研究》,NO.5, 1981。
  ⑦ 和品正:《纳西族原始命名法初探》,载《民族研究》,NO.6, 1991。
  ⑧ 刘开第:《傈僳人的名字》,载《民族文化》,NO.4 ,1983。
  ⑨ 宇晓:《侗族亲从嗣名制研究》,载《贵州民族研究》NO.4,1991。
  ⑩ 张惠泉:《高坡苗族人名命名法介析》,载《贵阳志资料研究》,NO.3 ,1983。


来源:贵州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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