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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工作需要”留下制度缺口

不能因“工作需要”留下制度缺口

来源: 发表时间:2008-12-12 星期五

  日前公布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要求,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专家指出公务员兼职条款将遭遇执行难问题。

  在一些腐败案件中,我们总能看到有官员在一些项目、协会、学会里兼职,发生权钱交易的现象。更有一些官员手握干股,充当不良企业保护伞。我认为,对这些可能或已滋生腐败的公务员“兼职”乱象,治本之策应规定公务员“绝缘”兼职。

  仔细阅读《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公务员法》以及现在这个《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在重复规定之下,是模棱两可的语言,“工作需要”的衡量尺度究竟有多大,根本无法确定。是谁的工作需要?本职单位需要还是兼职单位需要?是领导需要抑或自己需要?“需要”本身就是个与利益相勾连的隐性词汇,更隐含着交易的意味。因此,虽规定不许取酬,但事实上“工作需要”又开了一扇制度性小门,而且在没有违反规定该如何追究细则的情况下,还很可能是腐败的漏洞。

  即使不取薪酬,先不说因为“工作需要”究竟能得到什么好处,兼职使权力在本职之外得到了实际扩张。而权力变大之后官员触手可及的范围就变得更加广泛,如果官员难禁权权交易或权钱交易的诱惑,那么很容易行为走偏而堕入腐败。

  能够兼职的公务员,官阶都不低,因此产生的“兼职腐败”往往具有隐蔽性――一方面是虽不兼薪但可兼得奖金、兼享福利,不易被发觉;另一方面是公众很容易忽视对兼职的监督,因为兼职总是给人临时性和非官员本职工作的假象,不易被察觉。所以我认为,若要遏止或杜绝“兼职腐败”,必须立法规定禁止公务员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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