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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存在特权思维,才有权力的滥用和越界

村规存在特权思维,才有权力的滥用和越界

在一些村落里,一些所谓的“村领导”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拥有行政权、高高在上的特权阶层。

7月22日,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出台了《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提倡勤俭节约,规定领导家庭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10月10日,该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首个“人情风”督办处罚通报,村民严小平、周定福因违反村规,每人被罚2000元。

社会的良好运行不仅需要法律,也需要依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以及民间自治组织建立的良性规则。而在村庄里,村民大会以及村民委员会就承担起了组织、保障村民自治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可见,村集体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意愿,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村规民约,供村民乃至进入村庄的所有人遵守,以规范各方行为,作出良性引导,建立起公序良俗。然而,村规民约作为社区“公约”并不能和法律相抵触,更不能侵犯村民及其他主体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反观尧治河村的相关管理办法,虽然看似有着提倡勤俭节约的良好初衷,但显然已经脱离了法律的轨道。首先,村委会并非一级地方政府也非执法部门,并没有罚款的执法权,更没有设定罚款的立法权,相关罚款条款与《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失去了效力。

另一方面,村民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财产,只要村民的财产合法并且没有接受村集体的救助,村集体就没有权力对其消费所谓“高价”烟酒进行干涉。当然,如果有些村民占用着社会保障指标,却依然进行不恰当的“高消费”损害集体利益,这就另当别论。

而从该村规的内容看来就更为滑稽,普通村民只能购买2元以下的烟,吸烟本就有害健康,这岂不是逼着村民抽劣质烟吗?此外,这份村规更违反着村民的人格平等权,将村民划分为三六九等,凭什么领导家庭就能抽更贵的烟呢?

不得不说,在这个等级森严的村规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对法律的漠视,对村民权利的忽视,更看到了特权思维。正是有了这种特权思维,才有了权力的滥用和越界。具体到本事件,当地乡政府应及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责令整改。

就长远而言,通过本事件,我们更应该意识到,在一些村落里,一些所谓的“村领导”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拥有行政权、高高在上的特权阶层。各地基层政府还须强化监督意识,尽责尽职,承担起监管义务,让这样的特权村规、越权村规失去生存土壤,真正还权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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