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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不应该去扫大街

法官就不应该去扫大街

“法官不用扫大街”,这需要由最高法来明确吗?需要。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对此,舆论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关注点。

有人倾向解读为,这是“针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威胁、侮辱、骚扰和暴力侵害事件多发”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前几天,广西陆川发生了凶手对22年前离婚判决不满杀害法官的案件。其实,针对法官暴力伤害、侮辱,本来就有法可依,新《规定》最多是重申法律,相信法官作为最懂法的人应该明白。

而现实中,对于法官履职的最大干扰恰恰不是来自民间,而是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本身。所以,这次的《规定》另一个关注点就是明确:法官不用扫大街了!

“法官不用扫大街”,这需要由最高法来明确吗?需要。

在司法改革之前,法院、检察院管理行政化严重;除了正常的司法工作之外,法院、检察院还承担了招商、扶贫、计划生育、拆迁、查卫生、捡烟头等非司法职能,“一线干活的壮汉”本来负担就很重,却还得接受不断下派的行政任务,司法机关内部怨声不断,诉讼当事人也感到不满。

“扫大街”事小,背后却是地方行政权力对于司法权的“居高临下”。放在司法改革的层面,就是司法机关被地方权力掣肘,这正是司法改革要通过法、检“省以下直管”等措拖来解决的弊端。法官、检察官不被强派司法之外的差使,是司法改革的试金石。

去年7月,中央发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当时有媒体解读为“法官检察官再也不用扫大街和搞拆迁啦!”

结果呢?第2个月,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就要求市检察院派员上街“执勤”,当时徐州检察院鼓足勇气说了“不”。对此,去年8月28日,澎湃发表了社论《检察官不是“壮丁”》。可见“非法治的惯性”仍很大,甚至有人还继续抬杠:检察官不是“壮丁”,其他衙门的人就是“壮丁”了吗?为什么检察官就要“特殊化”?检察官作为“志愿者”参加执勤,不可以吗?……这些言论仍是没有弄明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权的特殊性,司法人员履职的特殊性,仍是将司法机关混同于其他行政机关。

所以,这次最高法把话说得更“透”一些,不再概括地说禁止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而是列举了一长串:“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同时明确“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

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地方行政机关该醒醒了,把法官、检察院当成属下“一个部门”的日子已经过去了,全面依法治国之下,不能按老黄历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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