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不交物业费,可能涉及违法
简要案情
赵某系某大厦的业主,该大厦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管理事项及期限,该大厦的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1.1 元的标准收费,一次支付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赵某依据本人未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本人未居住该大厦、房屋存在漏水等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因催缴物业费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一、二审法院判令赵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赵某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是否合法呢,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法典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该大厦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赵某与该物业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且物业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是为所有业主提供的服务,并非针对一个人提供服务,因此,虽然赵某没有入住,但是在无形中是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所以应当支付物业费。
另外,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可向开发商追究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房子的质量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不能因此拒交物业费。
作者:朱雪情
审核:任福正
编辑:尹雪芹
媒体来源:塔城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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