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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餐饮服务监管问题的回复汇总(截至2019年5月1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相关问题的回复,由食安通团队整理汇总(截至2019年5月13日),共计21条。我们将持续跟踪,及时更新回复内容。
上一期,食安通整理汇总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监管问题的回复汇总(截至2019年5月7日) 点击查看!!!
1、西洋参片可以当初级农级品销售吗?
西洋参片可以当初级农产品销售吗?标签上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要不要标呢
回复:您好!您咨询的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职能,请您向农业农村部咨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总局的关注。
回复部门:办公厅
时间:2019-05-13
2、部委的通知、公告、行业标准能否做为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依据?
提问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中,依据行业标准检查的结果不合格。例如依据进出口标准检查出来4-氯苯氧乙酸钠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否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食品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来进行处罚?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请问此公告以及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否能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回复:一、《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就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标准解释问题请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二、就具体执法处罚问题请咨询相关执法稽查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5-08
3、关于玫瑰花标注问题
品名:玫瑰花粥,商品外包装标注配料:重瓣玫瑰;生产许可证号:SC10151092200031
品名:玫瑰花,商品外包装标注配料:重瓣玫瑰;生产许可证号:SC10151092200031
上诉玫瑰花预包装食品,外观能直接看见的红色玫瑰花,我们有重瓣红玫瑰的相关证明资料。只是外包装标注没有完整的按规定标注为“重瓣红玫瑰”。请问老师:被投诉了,会不会被当地食药监局处罚?另外,能不能标注为“重瓣玫瑰”或“重瓣玫瑰花”之类的?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名称应根据其标示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关于玫瑰花标注问题,具体情况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4-28
4、食品安全检查
你好!我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批燕窝干盏,请问可以送去国家哪个机构进行检验(查验重金属、二氧化硫是否超标等)?另外,请问费用是否需要自付呢?
回复:您好,具体请您咨询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办理。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4-24
5、销售的鸡蛋中氟苯尼考不合格,该如何处罚?
笔者发现,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基层执法者对销售者进行处罚存在矛盾情况。有的案子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处罚(使用禁用的兽药),有的适用第二十五条(二)处罚(兽药残留),前者对应《食品安全法》123条,罚款10万元起;后者对应《食品安全法》124条,罚款5万元起。例如上海食药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期),对于两个违法情况相同的超市,分别适用了不同的法律条款;相似案子,河南省市场监管局2018年35号通告中适用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2019年6号通告中适用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
这给群众带来很多困惑,影响政府公信力。笔者认为,适用不同条款的关键点在于,氟苯尼考是在什么养殖阶段使用的。原农业部235公告、278公告及对贵州某地的复函等表明:兽药氟苯尼考(产蛋禁用),指的是蛋鸡的产蛋期禁止使用氟苯尼考,其他养殖阶段可以使用。
基层执法部门如果能查明氟苯尼考是在产蛋期被使用的,那么应该适用《办法》第二十五条(一),反之无证据证明是在产蛋期被使用的,那么应该适用《办法》第二十五条(二)。
以上理解是否准确,请总局予以明示!并规范相关执法。
回复:1、行政处罚是基层监管部门的属地职责,各地方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依据属地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存在异议,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 2、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能。建议可以咨询相关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4-09
6、保健食品标签
1、保健食品标签有没有法规规定必须要标注生产许可编号信息,如有,烦请告知相关法规及章节。
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是否还是有效的法规,如果已经废止,烦请告知被取代的法规。
3、目前有哪些法规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标签需要标注哪些信息?(比如:品名、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批号等等这种)
4、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是否适用于保健食品标签?
回复:你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该遵循《食品安全法》《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4
7、农贸市场内水产经营户是否可以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
尊敬的领导:请问农贸市场内水产经营户是否可以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
回复:您好!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因此,农贸市场内的水产经营户不能经营(销售、代加工)鲜活鲀整鱼。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4
8、食品保健食品超范围经营法律适用
您好,有个问题想请教。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但是当事人的网店上销售的不仅是预包装食品,还有保健食品。这种情况的话,该如何适用法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还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抑或是其它法律法规?
回复:您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均有相关内容提及超范围销售及罚则。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3
9、食品相关法律适用
您好,有个问题想请教。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但是当事人的网店上销售的不仅是预包装食品,还有保健食品。这种情况的话,该如何适用法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还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抑或是其它法律法规?
回复:您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均有相关内容提及超范围销售及罚则。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13
10、餐饮食品的分类问题
请问下针对在餐饮单位抽取的像蔬菜,畜肉、干制蔬菜等外购的散装食品,可以按照餐饮食品来分类么?谢谢!!
回复:您好,餐饮食品主要包括:餐饮自制食品、餐饮具和其他餐饮食品,不包括餐饮环节出现的非餐饮单位自制并未经加工过的食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3-12
11、举报深圳市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传销,其产品随便果宣传违法
我要投诉深圳市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制度涉嫌传销,公司旗下产品“随便果”价格虚高,公司代理涉嫌违法宣传。随便果注册为糖渍青梅食品,并无实体店面,只能通过代理或微商处购买,一盒15颗青梅市场价格为128元人民币,价格虚高。各级代理拿到的价格分别为60,75,90元人民币一盒。各级代理需要购买和囤积大量货品才能获取对应的代理价格。此公司盈利模式主要为发展下层代理,且每周都有活动宣传成功学,宣传做代理可以短时间发家致富,疑似传销式洗脑。我的家人陷入这样的销售模式。
此外随便果注册为食品,却违法宣传有药效。代理虚假宣传随便果可以预防高血压,癌症等疾病,此种宣传方式均已违法。此外,此产品有中药成分,很多人食用此食品肠胃不适。
我希望相关部门能严查此公司及旗下产品,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曝光此公司的传销和欺骗的本质,以免更多的人购买和代理此产品。
回复: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被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具体说,传销行为包括以下主要特征: 1.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同时请查阅《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请您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您所要了解的行为是否是传销。如有具体线索,可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12315,公安机关110。
回复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时间:2019-03-08
12、具有农产品属性,是否可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执行?
您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文件《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文“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请问用途作为非药用的中药材(滋补保健类)且《未纳入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包装商品标签该如何进行标识?鉴于该类产品具有农产品属性,是否可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执行?谢谢!
回复:您好,食用农产品可咨询食品经营司,农产品建议向农业农村部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07
13、关于初级农产品的界定
初级农产品的界定。比如家里种的黄芪,为了方便携带,清洗和切片后销售,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赤小豆经过炒制,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回复:您好,您所提的问题,请向农业农村部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07
14、西洋参的问题
你们好,我叫王恺。我想咨询关于咱们国家对西洋参规定,如果不是按照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西洋参。那应该把西洋参归纳为哪一种产品,食用农产品还是保健食品。
回复:您好,你的问题已电话答复。涉及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使用相关问题请参考《卫生部政府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06
15、关于《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5年第150号)》是否现行有效的咨询
您好!我想要咨询下质检总局、农业部曾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5年第150号)》现在是否依然现行有效。
回复:您好!检疫职能已划转海关总署,请您向海关总署咨询。
回复部门:办公厅
时间:2019-03-06
16、西洋参的另一个问题
你们好,我叫王恺。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西洋参里面农残指标五氯硝基苯含量的国标限定,我在查看了相关国标文件,没有找到国标对西洋参里面五氯硝基苯含量的明确限定标准,只在中国药典里面有对五氯硝基苯含量的说明。我的问题是如果按照非药品来销售西洋参,那西洋参里五氯硝基苯的含量标准应该参照那种国家规定。
回复:您所提的问题,请向卫生健康委咨询。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05
17、西洋参标准
你们好,我叫王恺。我想咨询一下西洋参的属性问题,目前咱们国家销售西洋参可以当做药品销售,也可以当做非药品销售。那么我的问题是商家在销售西洋参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药品,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非药品。如果是按照药品销售应该遵照什么法律,如果是按照非药品销售应该遵照什么法律。
回复:您所提的问题,请向药监局和卫生健康委咨询。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05
18、《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
请问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回复: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收悉。经研究,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续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0
19、藕粉到底属于冲饮品还是属于淀粉?
我是江苏淮安金湖县种藕的农民,素有国家AAAA级景区万亩荷花荡。近二年荷藕价格低迷,很多农户荷藕烂塘里直接不踩。我们年轻人带头加工了一些藕粉确无法进入市场中。
究其原因总局把藕粉定为冲饮品,而冲饮品是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我们是藕农办不起。
通过我们队藕粉的研究,发掘藕粉不仅可以冲泡着吃(就算冲泡吃而我们只卖粉又没有卖饮料给消费者,怎么吃是消费者的权利。),很多方面跟山芋粉一样,可以炒粉皮,可以当淀粉炒菜,还可以搓藕粉圆子等等(详情百度搜索)。
看着又到一年荷藕丰收季节,草民们的心又痛了起来。恳请领导们明察藕粉到底属于哪一类?期盼回复!!!
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藕粉》(GB/T  25733—2010)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答复如下: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藕粉包括纯藕粉、速溶藕粉等产品分类。取得相应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相应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可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对应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的食品。您咨询的有关用荷藕初级加工的事项,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解释,请向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19
20、关于跨境保税实体店销售咨询
我想咨询的是现目前关于跨境实体展示店的食品要求,对于市场管理的一些理解和解读,有两方面需要老师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或相关的文件指示。
1.关于跨境商品属于“个人物品”监管,是不用张贴中文标签的对吗?
之前有文件和公告告知跨境物品是无中文标识的,想确认一下。
2.关于跨境线下体验店有文件说  实体店仅作展示,不能销售商品,但文件没有明确展示物品为:图片、或者空罐、或者实物,这个好像没有界定,是否可以给我们一个关于这方面的公告或者文件可以明确方向。便于后期根据不同区域的市监局处理的统一性。谢谢!
回复:请您向海关总署咨询。
回复部门:办公厅
时间:2018-12-19
2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处理问题
对于食品药品方面的投诉举报,基层市场监管局是否有调解的义务,依据是什么?
回复:您好!涉及食品方面的投诉,您可以请拨打经营者所在地的“12315”专用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http://www.12315.cn),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涉及药品方面的投诉,您可以直接向药监局投诉。
回复部门:办公厅
时间:2018-12-12
整理编辑:食安通团队 www.esh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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