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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与铁路交叉时的安全距离
输电线路跨越铁路,主要有垂直距离要求、水平距离要求、交叉角要求、接头要求、悬垂串要求、独立耐张段要求以及弧垂要求。
一、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铁路的要求分别如下:
内容
2005版直流导则
(±500kV)
2010年版国标
2013版国标50790
(±800kV)
国标50545
(110-750kV)
国标50061
(10-35kV)
弧垂
要求
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度计算
最大弧垂应按导线允许温度计算,导线的允许温度按不同要求取70度或80度
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度计算
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度计算
垂直距离
要求
±500kV线路至标准轨、电气轨、承力索或接触线的最小垂直距离,数值详见下表1-3
包括110、220和500kV线路至至标准轨、电气轨、承力索或接触线的最小垂直距离,数值详见下表1-3
包括10和35kV线路至标准轨、承力索或接触线的最小垂直距离,数值详见下表1-3
±800kV线路至轨顶、承力索或接触线的最小垂直距离,数值详见下表1-3
水平距离
要求
±500kV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最小水平距离,数值详见下表4
包括110、220和500kV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最小水平距离,数值详见下表4
包括10和35kV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最小水平距离,数值详见下表4
±800kV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最小水平距离,数值详见下表4
交叉角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导地线接头要求
不得接头
不得接头
不得接头
不得接头
悬垂串
要求
双串绝缘子
悬垂绝缘子串宜采用双联串(500kV及以上线路并宜采用双挂点)或两个单联串
双固定
悬垂绝缘子串宜采用双挂点、双联I串或V串型式
独立耐张段要求
无要求
输电线路与主干铁路交叉,应采用独立耐张段
无要求
输电线路与主干铁路交叉,应采用独立耐张段
附加要求
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35kV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
输电线路跨越铁路,导线至标准轨的最小垂直距离,各标准数值如下表所示:
各标准各电压等级导线至标准轨的最小垂直距离要求(m)
交叉跨越至标准轨最小垂直距离要求
2005版直流导则
±500kV
2010年版国标
2013版50790
±800kV
国标50545
110-750kV
国标50061
10-35kV
10kV
/
/
7.5
/
35kV
/
/
7.5
/
110kV
/
7.5
/
/
220kV
/
8.5
/
/
500kV
/
14.0
/
/
±500kV
14.0
/
/
/
±800kV
/
/
/
21.5
输电线路跨越铁路,导线至电气轨的最小垂直距离,各标准数值如下表所示:
各标准各电压等级导线至电气轨的最小垂直距离要求(m)
交叉跨越至电气轨最小垂直距离要求
2005版直流导则
±500kV
2010年版国标
2013版50790
±800kV
国标50545
110-750kV
国标50061
10-35kV
10kV
/
/
/
/
35kV
/
/
/
/
110kV
/
11.5
/
/
220kV
/
12.5
/
/
500kV
/
16.0
/
/
±500kV
16.0
/
/
/
±800kV
/
/
/
21.5
输电线路跨越铁路,导线至承力索或接触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各标准数值如下表所示:
各标准导线至承力索或接触线的最小垂直距离要求(m)
交叉跨越至承力索或接触线最小垂直距离要求
2005版直流导则
±500kV
2010年版国标
2013版50790
±800kV
国标50545
110-750kV
国标50061
10-35kV
10kV
/
/
3.0
/
35kV
/
/
3.0
/
110kV
/
3.0
/
/
220kV
/
4.0
/
/
500kV
/
6.0
/
/
±500kV
6.0
/
/
/
±800kV
/
/
/
15.0
输电线路跨越铁路,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各标准数值如下表所示: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m)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
2005版直流导则
±500kV
2010年版国标
2013版国标50790
±800kV
国标50545
110-750kV
国标50061
10-35kV
交叉跨越
10kV
/
/
5
/
35kV
/
/
30
/
110kV
/
塔高加3.1m,无法满足可适当减小,不得小于30m
/
/
220kV
/
塔高加3.1m,无法满足可适当减小,不得小于30m
/
/
500kV
/
塔高加3.1m,无法满足可适当减小,不得小于30m
/
/
±500kV
30
/
/
/
±800kV
/
/
/
塔高加3.1m,无法满足可适当减小,不得小于40m
平行走线
10kV
/
/
最高杆塔高加3m
/
35kV
/
/
最高杆塔高加3m
/
110kV
/
塔高加3.1m,困难时协商确定
/
/
220kV
/
塔高加3.1m,困难时协商确定
/
/
500kV
/
塔高加3.1m,困难时协商确定
/
/
±500kV
最高杆塔高加3m
/
/
/
±800kV
/
/
/
塔高加3.1m,困难时协商确定
二、高速铁路标准对电力线路交叉跨越的要求
高速铁路是指时速200km/h及以上的铁路。高速铁路与架空线路交叉跨越,主要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7月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其中第184条规定,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其最小垂直距离如下表:
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kV)
电力线至接触网的垂直距离(m)
35以上至110
3.0
220
4.0
500
6.0
35kV及以下电线路,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
三、普通铁路标准对电力线路交叉跨越的要求
普通铁路(含普通电气化铁路和非电气化铁路)与架空线路交叉跨越,主要执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2015,其7.7.9条规定了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的要求。
1)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档导线最小截面,35kV采用钢芯铝绞线35mm2,10kV采用钢芯铝绞线25mm2,0.38kV及以下采用铝绞线35mm2。
2)导线在交叉档内不准接头。
3)导线在交叉档内支持方式(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采用双固定。
4)导线最大弧垂时最小垂直距离(m)
电压等级
10kV
35-110kV
220kV
500kV
至轨顶
至接触网最上部导体
至轨顶
至接触网最上部导体
至轨顶
至接触网最上部导体
至轨顶
至接触网最上部导体
距离
7.5
不允许
7.5
3
8.5
4
14
6
四、铁路建设涉及电力线路改迁原则
1、总则
为了确保铁路在建设过程中电力线路的运行安全和铁路投运后铁路、电力线路的营运安全,以及在处理电力线改迁中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铁路指高速电气化铁路和客运专线电气化铁路。
2、电力线迁改原则
2.1.因铁路工程导致不满足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和有关国家规程、规范,以及铁路土建施工及电气安装影响电力线安全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电力线路应实施改造或改迁:
1)与铁路设施交叉跨越距离不满足要求;
2)跨越铁路档内导、地线有接头;
3)采用拉线塔跨越铁路;
4)跨越铁路耐张段长度超1500m,并为非独立耐张段;
5)跨越铁路导、地线采用单串绝缘子;
6)开阔处与铁路不满足倒杆距离;
7)电力线风偏情况下与铁路设施不满足电气要求。
b.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协商解决,或铁路工程设计作优化改进与避让:
1)电力线路改迁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的;
2)电力线路改迁不能就地改造,路径落实有困难的;
3)电力线路改迁政策处理得不到妥善解决的;
4)电力线改迁塔位受限,不能满足双方有关规程规范的;
5)与铁路交叉角不满足要求的。
2、改迁技术要求
根据现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5220-200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10~7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Q/GDW 179-2008)、《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997)中有关要求,结合铁路电气化技术条件,同时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对架桥地段的迁改还应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的因素,架桥机架桥施工时高度暂按距轨顶13.8米),对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共同拟定如下主要技术要求(见下表):
铁路涉及电力线路迁改主要技术要求表
项     目
内        容
输电线路与铁路交跨方式
采用独立耐张段
导线或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不得接头
交叉档导线最小截面
35kV及以上采用钢芯铝绞线为35mm2
邻档断线情况
35kV~110kV需校验
距轨顶
7.0米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2.0米
交跨档绝缘子串
双联双线夹
最小垂直距离
电压等级
至轨顶(m)
至承力杆(m)
0.4~10 kV
改电缆
35~110 kV
路基地段:11.5
桥梁地段:17.0
3.0
220 kV
路基地段:12.5
桥梁地段:18.0
4.0
500 kV
路基地段:16.0
桥梁地段:21.0
6.0(距杆顶8.5)
最小水平距离
电压等级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  (m)
0.4~10 kV
路内:10m,
路外:杆塔高加3.0m,且不小于10m.
35~110 kV
交叉:30m
平行:最高杆(塔)高加3m
220 kV
500 kV
注 1)跨越杆塔均应采用固定线夹;
2)送电线路的跨越档距超过200m时,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90℃校核;
3)邻档断线计算条件:+15℃,无风。当杆塔为固定横担,且为分裂导线时,可不校验;
4)桥梁地段高度,已考虑了架桥机作业高度(表中按架桥机架桥施工时高度距轨顶13.8米考虑)。
3 电力线路改迁处理原则
3.1电力线路在迁改前,应对原线路状况做详细的调查,确定经济、技术合理的迁改方案,并取得产权单位的认可。
3.2原则上按电力线路原有技术参数进行迁改,改迁后的电力线路应满足电网安全经济运行,以及对用户安全可靠供电的要求。
3.3电力改迁涉及对铁路以外的因素时,为避免二次迁改,双方需共同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3.4 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的交叉跨越,一般采用电缆穿管过轨方式处理。
3.5 35kV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与铁路的交叉跨越,可根据实际交叉条件,因地制宜的采用电缆或架空跨越形式,架空跨越的杆塔应采用自立型铁塔。
3.6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与铁路的交叉跨越,原则上宜采用升高跨越方式,跨越杆应采用自立型铁塔。
3.7 平行接近铁路,且不满足对铁路安全运行要求的电力线路的迁移,根据地形地貌,一般应采用架空线路外迁,部分确无架空径路的地段,可局部采用电缆线路方式。
3.8 铁路建设涉及电力线路改迁的费用由铁路建设部门全额出资,电力线改迁的政策处理工作由铁路建设方负责,电力部门配合。
3.9涉及电力线路改迁需改路径时,铁路建设、电力部门双方应协同配合以征得有关规划部门同意并获红线批准,如有困难时,双方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3.10 电力线迁改涉及电网安全和用户供电,电力部门受供电协议的约束,铁路建设提出迁改应有一个合适提前计划,对于一般线路改迁工程要求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复杂的、大型的、重点改迁工程要求至少提前八个月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以便电力部门进行迁改的实施和安排停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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