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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冷门而又常用的劳动法律知识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李超生


劳动领域的法律知识与每一位劳动者息息相关,我整理了一些劳动法方面冷门而又常用的法律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有所帮助。


一、无效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有点儿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不能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只能是无效。但是,在劳动法领域,这个规则是不适用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那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把上述无效的情形也列进来了。

也就是说,无效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自始无效,而是要解除合同。


二、辞职,你真不一定会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中,很多劳动者依据该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给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内容说一堆,最后总结一句:恳请领导批准。

结果,到了第三十天,领导不予批准,劳动者无奈又等了三十天,领导还是不批,于是劳动者满腹委屈的找到律师,“单位就是不批准,是不是违法了?我能不能直接就走?”

专业的律师会回答:现在还不能走,单位不批准不违法。因为你发的是辞职申请,不是辞职通知。

辞职申请属于邀约,依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性质,既然是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而辞职通知则不同,辞职通知属于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自由解除权”,在劳动者发出辞职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提前书面通知,到期后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者都可以离职。

所以,劳动者如果想无理由离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本人将在某年某月某日离职,请单位配合办理交接和社保转移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最后千万别瞎客气写“请批准”这三个字!加上这三个字,“辞职通知”就变成了“辞职申请”,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的情形了,此时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都不违法。


三、经济补偿金?你用对了吗?

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劳动很有利的“三项制度”。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个之中最常用到的就是“经济补偿金”了。

可是,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经济补偿金”这个叫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这个概念。依据《劳动合同法》,正确的叫法应该是“经济补偿”。

不相信的可以查一下《劳动合同法》提到经济补偿的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统统说的是“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补偿金”。相应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用语也是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补偿金”。与此相关的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很多人错误的称为“经济赔偿金”,这也是非常不严谨的。

毫不客气的说,目前很多人包括劳动者、律师以及裁判人员都在错误的使用这个称谓。专业的法律人,从规范用语开始。

“经济补偿金”这个叫法是怎么来的呢?

 “经济补偿金”是在与《劳动法》颁布时作为其配套文件一同颁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规定的。该办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涉及经济补偿的,不应该再用经济补偿金这一概念。

至于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我大胆推测,应该是和经济补偿这项制度的设立初衷有关,这里不展开说了。


四、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二倍工资”,你都用过吗?

说到了二倍工资,除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之外,其实《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情况下的“二倍工资”它就是: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怎么操作呢:比如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但是用人单位却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而且还都履行完了。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第三个月开始到第六个月的“赔偿金”,标准是,按照正常劳动合同期的月工资标准支付。相当于从第三个月到第六个月劳动者可以拿到四个月的“二倍工资”!

这个法律常识有多冷门,我在一个外地的仲裁委代理劳动案子,仲裁员竟然都不知道这个概念!

五、一个严肃而又活泼的问题:怎么做才能多次享受婚假?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结婚的,可以享受婚假。那,劳动者再婚的,能否享受婚假呢?劳动者离婚后复婚的,能否再次享受婚假?

答案是:离婚以后,再婚的,还可以享受婚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据此也不难得出结论,离婚后又复婚的也能再次享受婚假!

这一下子是不是让很多人很兴奋?工作累了,跟媳妇儿商量一下,先离婚,然后再复婚。休完假,再过段时间,再感觉累了,再离婚,再复婚,如此循环往复,不停的享受婚假!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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