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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类案检索制度?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啊,关注一条新规,以后再也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出台了一个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实施办法,叫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在九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进行类案检索。

类案就是相类似的案件情况,情节相类似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统一法律适用,案子不得与最高法的生效判决有相矛盾的地方。也就是说,从这时起,得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了,关注相类似案件的判罚与我们自己办理的案件是息息相关的。

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或者是类似的最高法生效判决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就必须进行类案检索。咱们国家的法官是自由心证,具有自由裁量权。一个案子是由法官本人来进行判决的,如此就会发生一种情况,同样的一个案子类似的案子判的不一样。

那么类案检索制度下,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或者是类似的最高法生效判决的话,能够支持我们的主张,能够支持我们的观点,那么法院就必须去进行类案检索,而且法官进行类案检索的时候,要生成类案检索的说明和立案检索的报告。

如果法官不做,会构成程序违法,二审是要发回或者改判的。在目前的大环境下,要求律师有足够的经验,律师平时要大量的检索相关的复杂疑难案件,得出法院的裁判习惯,裁判规则。只要出了指导案例和最高法的生效案例的话,那么以后法官就不可以再通过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来做出与类案相悖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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