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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也是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的
最高院: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也是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的情况下,即便工程存在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在未获得承包人授权的情况下亦无权直接接收或者处分工程款

最高院二审认为:

东怡酒店主张温大鹏系宝业集团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因此温大鹏有权处分案涉工程款。

但是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系东怡酒店与宝业集团签订,东怡酒店与宝业集团是合同相对人,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工程款支付亦是直接向宝业集团账户汇款支付,温大鹏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并不影响案涉建设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由东怡酒店与宝业集团直接履行。

况且如前所述,宝业集团并未授权温大鹏处分工程款。

东怡酒店所举证的《浙江宝业集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合肥中院(2016)皖01民初35号案件开庭笔录四份证据并不能证明温大鹏有权处分案涉工程款,故东怡酒店关于温大鹏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并有权处分案涉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且与宝业集团并未明确授权温大鹏收取或处置案涉工程款的事实不符,对东怡酒店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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