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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发包人
中院: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发包人应如何举证?

裁判要点: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内容存在质量问题,并主张扣除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等,发包人应当就以下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1)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
(2)致使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3)实际产生的维修费金额
(4)维修施工与承包人施工内容之间的关联性。

安阳市中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张合庆主张张军民施工内容存在质量问题,并主张扣除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及罚款共计520000元,应当就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致使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实际产生的维修费金额以及维修施工与张军民施工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因张军民系以大清包的形式承包案涉工程的植筋、支模、浇筑、气块、内外抹灰、屋顶防水、卫生间及厨房防水、散水等附属工程,即张军民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对上述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原材料由张合庆提供。
张合庆在本案中所举的证据仅能说明建设单位曾就案涉工程项目的墙面、飘窗板等项目进行维修,但不足以证明上述项目的质量问题系张军民劳务施工不当造成,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审理期间张合庆明确表示不进行鉴定,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但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合庆委托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继而依据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主张张军民不按规范操作,其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由于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系张合庆单方委托作出的,张军民亦不予认可,故张合庆以此证明张军民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张军民承担维修费及罚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4月28日,原告与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签订了源恒现代城16、20、23楼二次结构及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合同中原告是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案涉工程,同日,原被告签订了源恒现代城二次结构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为植筋、支模、浇筑、气块、内外抹灰、屋顶防水、卫生间及厨房防水、散水等附属工程,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建筑小型机具及小型材料等,二份合同的承包范围不同,承包方式也不同,一份为包工包料,案涉合同为大清包、建筑小型机具及小型材料,即原被告之间的合同采用的是劳务分包和小型机具、材料等承包形式。
在2017年7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现状统计表显示案涉三栋楼的二次结构施工已完成。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主要证据为第三人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的室内维修项目,主要包括墙面维修、垃圾外运、飘窗板质量等,上述维修项目产生的原因不明,墙面维修、飘窗板质量形成的原因有多种情形,可能因为商砼质量原因,也可能因为施工质量原因,还可能是混合原因等,维修项目、工程量、维修金额的产生缺乏客观性。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进行鉴定,不能证明上述维修项目客观存在,且与被告的劳务施工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豫05民终5184号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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