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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典型案例: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效力如何认定?能否认定为公司与个人共同借款行为?

【法院裁判理由】涉案借款系吕某、王某的个人借款行为还是吕某、王某与昌达公司的共同借款行为?针对该争议焦点:

首先,纵观全案,涉案借款的借条、收条以及给付凭证行为均由吕某个人经手,且有关资金的流动均通过吕某聘用人员的个人账户,而徐某健末提供证据证明昌达公司对吕某或者所谓潘三项目部的借款行为予以授权或事后进行迫认,且昌达公司也未通过其账户向徐某健归还过借款,因此不能就此认定昌达公司与昌某、王某共同向徐某健借款。

其次,涉案借款的借条、收条虽然加盖了潘三项目部印章,但因吕某系涉案工程的具体承包人,并不当然享有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的权限,因此吕某的上述行为不能证明代表昌达公司,而徐某健又末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经昌达公司授权或追认,因此吕某无权代理昌达公司对外举债,徐某健据此要求昌达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仅凭借条、收条上的项目部印章,不能认定湖南昌达公司系涉案借款的共同偝款人。

综上,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吕某、王某夫妻的个人借款。

来源:中国法院 20212年度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2020) 院04 民终62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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