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验收人员资格
1.1.1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人员资格:
(1)施工单位
①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一、二类建筑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类以下建筑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具有工程系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②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应具有工程系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③项目专业工长:应具有工程系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施工员资格证书。
④班组长:应具有本工种的上岗资格证书。
(2〕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1.2 地基验槽人员资格:
(1)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已注册.
(2)设计单位:项目结构设计负责人应具有和工程类别相符合的注册资格。
〔3)施工单位:除符合1.1.1条第1款外,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和工程类别相符合的项目负责人资格
(4)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同1.1.1条第2款。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1.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资格:
(1)施工单位:除满足1.1.2条第3款外,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承担一、二类建筑应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类以下建筑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设计单位: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类别相符合的注册资格。
(3〕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同1.1.2条第1款。
(4)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项目检测工程师上岗证书。
(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同1.1.1条第2款。
(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1.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人员资质:
(1)勘察单位:负责人资质同1.1.2条第1款。
(2〕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类别相符合的注册资格。
(3)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资格同1.1.4条第1款。
注:如以上规定的质量验收人员不能参加质量验收,代参加人员的资质不能低于应参加验收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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