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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是否支持,最高院一般是尊重地方法院意见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沈松庆、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112号,审判长张爱珍,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发包方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承包方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实际施工人沈松庆(转包)。

争议焦点:原审认为土木公司将工程转包沈松庆,双方 所签《工程 承包合同》无效。原审按《工程承包合同》支持了12%的管理费,原审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首先,万顺公司与土木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土木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沈松庆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上述土木公司与沈松庆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因沈松庆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双方当事人亦已分别向万顺公司提出进行工程款的决算,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沈松庆可以参照案涉合同结算工程款正确。

其次,根据土木公司与沈松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内部责任承担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由建设单位即万顺公司先支付给土木公司,土木公司在扣除12%的管理费后,将全部款项付给沈松庆。故原审判决认定沈松庆应得的工程款中应扣除12%的管理费,并结合沈松庆认可的其已收到案涉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认定土木公司不欠沈松庆工程款,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是否支持,最高院一般是尊重地方法院意见。如果地方高院判决不支持管理费,当事人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也会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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