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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洞头在线
中共温州市洞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温州市洞头县监察局
洞     头    县     作    风     办
文件
洞纪〔2013〕2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县纪委(监察局)正风肃纪
服务发展督查追责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领导作表率、作风抓促带”主题活动,有效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正风肃纪、服务保障转型发展作用,现将《温州市洞头县纪委(监察局)正风肃纪服务发展督查追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中共温州市洞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温州市洞头县监察局
温州市洞头县作风办
2013年5月13日
温州市洞头县纪委(监察局)正风肃纪服务发展督查追责工作方案
为切实有效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洞头县委关于“领导作表率、作风抓促带”活动工作方案》、《中共温州市洞头县委、县政府“2013破难攻坚大行动”实施意见》和《中共温州市洞头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正风肃纪、服务保障转型发展作用,制定本督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各级纪委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公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实现服务群众更加高效、促进发展更加有力、党群关系更加密切、基层基础更加夯实的工作目标,为推进“三生融合同城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督查重点
(一)转作风正作风专项督查
1、开展八项规定落实情况督查,确保令行禁止。根据中央、省、市、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类会议活动的数量、审批程序、规模、效率是否符合规定,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改进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规范检查考评等各项规定是否落实到位。
2、开展主题活动落实情况督查,深化作风建设。根据“领导作表率、作风抓促带”主题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科局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作风、联系群众、破解难题、勤政廉政上的带头表率作用;各街道(乡镇)干部住夜制度、干部驻联制度、每周固定服务日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干部日常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机关部门基层联系点制度、基层走亲活动、事权下放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社区有无建立联系村居、网格、农户的制度,社区干部入户走访规定是否落实到位,联动解决难题、为民排忧解难工作有无落到实处。
(二)廉洁从政专项督查
1、开展“三严四禁”督查,严格公务接待。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洞委办〔2012〕49号)、《关于印发〈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洞委办〔2012〕70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公务卡消费制度、公示报告制度,是否存在同城接待、超规格接待、午餐饮酒、经费超支等现象。
2、开展“六个严禁”督查,促进廉政勤政。根据《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省委“六个严禁”要求的紧急通知》(洞委办〔2013〕1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用公款进行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是否存在向上级部门赠送或收受下级单位的土特产,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是否存在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是否存在用公款大吃大喝等现象。
3、开展会议管理督查,制止奢侈浪费。根据《关于加强会议管理制止奢侈浪费的通知》(洞委办〔2012〕80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存在超预算使用会议经费,是否存在租借酒店、休闲场所会议设施,是否存在借开会之名赠送礼卡(券)、礼品、纪念品等现象。
4、开展因公外出督查,规范外出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洞委办〔2010〕48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各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和党团活动有无私自更改路线、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现象。
5、开展公车改革督查,提升廉洁自律。根据《关于温州市洞头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洞委办〔2012〕107号)文件精神,重点检查:各车改单位留用的执法执勤车辆是否存在上下班接送、其他公车私用或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等现象。
(三)依法行政专项督查
1、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督查,保证质量进度。重点针对未按计划推进、相关单位及项目法人标后管理履责不到位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监察和专项整治,对重点建设项目发生超工期超概算超规模的问题进行责任倒查。
2、开展招投标行为督查,规范建设程序。重点针对项目建设中规避招标的问题,特别是对肢解工程,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时间紧迫、情况特殊等原因,以会议的形式压缩有关程序,或是以邀代招、违规直接发包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
3、开展工程信息公开督查,强化网络监督。重点针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温州市洞头县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在“温州市洞头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建设中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开展重点监察。
4、开展“阳光”执法督查,规范行政行为。重点针对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权利运作、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等问题开展监察,特别是对滥用职权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州市行政责任败诉案件责任认定和追究办法》。
5、开展纠风治乱督查,维护群众利益。重点针对教育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等问题开展监察,以行风评议为抓手,以“阳光纠风行动”为载体,通过开展“纠风惠民行动”、“纠风助企行动”, 严肃纠风问责,加大对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不正之风案件的查处。
(四)效能问政专项督查
1、开展效能立项督查,提升执行力。甄选若干对温州市洞头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作为效能立项监察项目,通过对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2、开展重点岗位督查,破除中梗阻。针对企业群众办事相对集中,问题相对突出,评议相对落后的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开展重点监督,通过走访办事企业群众调查取证,切实掌握有关单位及办事人员存在的违规问题。
3、开展审批专项督查,促提速提效。围绕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两提高”目标,实行“服务对象反映审批问题”必查、“投资项目迟迟不落地”排查、“投资业主撤回在洞投资”倒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情况定期抽查的“四查”倒逼问责制度,加强审批四级联网,事权下放承接,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督查。
4、开展四条禁令督查,治不良风气。围绕省市“四条禁令”要求,以开展“效能亮剑”专项行动为抓手,采取明查暗访、模拟办事等形式,对服务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上下班工作纪律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综合整治“庸懒散慢”等机关不良风气,全面深化机关效能建设。
三、督查方式
(一)实行四位一体“动态巡察”督查机制。综合运用作风督查、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等手段,每月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采取“联合督查、共同会商、即时通报、严肃追责”方式进行四位一体动态联合巡察,重点对作风建设、三公管理、执法纠风、审批改革、工程建设等专项工作开展动态督查,及时纠偏纠错,快速处理发现的问题。若责任单位有能力解决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解决;若涉及多个部门需协调解决的,由县纪委牵头帮助协调解决;若县纪委层面解决不了的,由县纪委领导出面并提出建议,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解决。
(二)实行多方协同“联动督察”督查机制。加强督查力量整合,形成督查合力。由县纪委负责牵头组织,每季度至少一次,邀请县党风、政风行风监督员、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监督团和媒体记者参加,开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民生问题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县纪委负责梳理汇总,并做好问题交办,督促落实。由新闻媒体对破难攻坚跟踪督办情况进行动态宣传报道,曝光反面典型、通报表彰先进,营造大督查大落实的浓厚氛围。
(三)实行纪委常委“分片联系”督查机制。由县纪委书记负总责,各纪委常委分片联系各乡镇纪委和部门纪委(纪检组),定期指导、督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落实;按照分片联系、分类指导的办法,由各纪委常委牵头,各联系室负责协办,结合各阶段的重要任务和中心工作,每季度深入街道乡镇和部门开展一次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实行纪委书记“廉效约谈”督查机制。由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针对以下情况开展“廉效约谈”:凡县年度重大审批项目推进缓慢的;县重点工程项目未按时间进度推进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落后的;年度属实投诉件数量排在前三位的;一段时间内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存在严重效能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一律予以“廉效约谈”。约谈的内容由县纪委各相关科室负责梳理汇总,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直接开展一次多层次、多角度的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洞委发〔2013〕2号)规定。对违反“八项规定”、“六个严禁”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并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违规行为人的单位,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依据《关于进一步严肃公务用车有关纪律的通知》(洞纪〔2013〕18号)规定。对违反公务用车有关纪律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清退相关费用外,对当事人(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违规1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个人3个月公务用车补贴;违规2次,给予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扣发个人半年公务用车补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违规3次,扣发个人全年公务用车补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处罚)。单位违规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对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依据《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洞委办〔2012〕70号)规定。严肃查处违反公务接待“三严四禁”有关行为,凡违规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二次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经办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者违反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招标者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据《温州市洞头县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洞政发〔2008〕64号规定。一般行政过错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合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责令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处理;严重过错行为,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特别严重过错行为,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六)依据《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温政发〔 2008 〕35号规定。在“温州市洞头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建设中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据《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温纪〔2012〕60号)规定。当次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的,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对被列为“问题个人”的当事人给予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对其分管领导给予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向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给予“问题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或“问题个人”的当事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连续两次或多次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的,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向其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负责人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对其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或建议组织处理;对被列为“问题个人”的当事人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
(八)依据《关于落实“五个凡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洞委发〔2013〕18号文件规定。凡在落实“五个凡是”工作中存在对县委、县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慢、拖、瞒”行为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单位违反规定,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处理;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单位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九)依据《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委办[2010]22号规定。对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违反“四条禁令”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本督查工作方案实施及追责情况与本年度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五型机关创建考核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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